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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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女留學生控台男性騷案:二審逆轉免賠 一名在波蘭留學的女大生控告兩名台籍男子性騷擾並求償 198 萬元。一審原判賠 20 萬元,但台南高分院二審逆轉改判免賠,關鍵理由如下: 生理狀態: LINE 對話顯示女大生飲用 6 杯威士忌,監視器證實其走路左右搖晃,處於泥醉狀態,與自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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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九章延續前幾章對社會秩序的關注,將焦點集中於司法制度與生命保護。若第十八章討論宗教權威的分辨,本章則說明在群體生活中,公義如何透過制度得到保障。 經文的安排圍繞三個主題:逃城制度、界線的維護,以及見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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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講述了1986年伊朗女性索拉雅·馬努切赫裡(Soraya Manochehri)被丈夫誣告通姦並遭亂石砸死,以及該事件後被改編成電影《The Stoning of Soraya M》的過程。文章強調了司法腐敗與性別不平等待遇的問題,並提供了觀看電影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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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聊聊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的上訴人(被告),上訴主張手機被警察違法查扣,手機裡的資料應該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用來判他有罪。 雖然上訴被駁回,但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對「手機」與「手機裡的資料」之搜索及扣押,做了詳細的說明。 最高法院大意是說,手機對於我們現代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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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遇到糾紛時,很喜歡說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威攝對手,最常見的三句大概就是「我去備案了!」、「保留法律追訴權!」、「你敢告我,我就反告你誣告!」 今天我們先來講「備案」。 所謂備案就是到警察局,跟警員講你遇到的事情,然後警員把你講的話記到他的工作紀錄表裡,就這樣,沒了。警員日後對你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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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誣告罪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一時衝動或誤解,可能就會誤踩法律紅線。因此,了解此罪名的內涵與潛在的風險,對一般非法律人的普羅大眾來說,真的非常重要,此類行為不僅浪費警力與司法資源,也可能延誤真正需要協助的民眾獲得救援。一句謊話的代價可能是自由與名譽,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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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虹安誣告案判決,本文從判決邏輯、法律適用與敘事策略三方面,分析其缺失。法院以「告訴不可分」原則認定誣告成立,忽略主觀故意要件;抄襲認定邏輯跳躍,未充分考慮「自我抄襲」定義及被告主觀認知,且證據評價失衡;誣告罪的主觀犯意推定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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