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我女友跟我是同班同學,我們從大一開始交往到今年三年,同居也兩年多了。互相都有解鎖手機的密碼跟Face ID,彼此都沒有秘密,能互相看聊天內容,彼此都很愛對方。
這個月初我發現她手機有很多轉帳交易,我問說怎麼會有那麼多交易,她只表示有些包包在蝦皮要賣。
然後作者將女友手機打開來看,發現裡面的轉帳數字都是520、521、233、666,而且都有備註,內容大概是情話跟約會。
於是作者就將這些對話內容
放上網路了…
我看完這個故事後,心裡的想法是:
- 為什麼要那麼辛苦呢?答應給伴侶看手機,還要另找軟體跟其他人私聊。
- 如果你知道,在法律上就算配偶都不能互看手機的,會不會換個做法?
「伴侶」可能就是下一秒的陌生人
我年輕時,曾遇過這樣的故事,影響我很多年:
那時候我在大企業當法務,除了公事,也常常經手同事的私人諮詢。
曾有一個企畫部門的同事,除了問我契約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會順便問一下男友家暴的問題。我的主管比較寬容,並不禁止我「不挑問題」的有問必答。(笑)
結果有天男友拿了她手機,看到了我的對話記錄。當然很不開心,然後找上我。
說真的,我也很不開心,而且覺得被冒犯了。畢竟那是我的下班時間…
幸好法律人大概講話都很機車(笑),他聊完後也沒說什麼,就跟女友分手了。
然而,我後來想了很久:這男生現在被女友(我同事)封鎖了,他就是「陌生人」。
為什麼我的對話內容要讓一個「陌生人」看?
裡面的內容不只家暴諮詢,也有很多擬契約的法律知識,是可以收錢的耶~這些內容不適合外流好嗎?
對我來講,整件事最應該檢討的並不是這個男友,而是女友本身:
妳難道不知道這些對話很敏感?為什麼蠢到讓男友看?
現在分手了,他如果拿著這些知識禍害下一個女生,妳不在乎?我在乎啊~
後來隨著我換工作,也沒再跟這個女生聯繫了。
再過幾年,我創設了「王大明」帳號,決定將私人諮詢跟公事分開。(嘆)
偷看伴侶手機,絕大多數目的都是抓姦
那天他在洗澡 我的免運券用完了
就借用他的手機來下單買個保養的
手機都解鎖鎖了 當然會逛一圈看看有沒有什麼跟婊子的對話
正當我還在默默稱讚男友真的好乖
思考是不是真的可以嫁了…沒想到…
(來源:警告 蝦皮聊聊是劈腿的溫床)
許多人選擇偷看伴侶的手機,心裡的主觀都是「看看有沒有跟婊子的對話」。
其實到結婚了也一樣,偷看手機就是想「抓姦」。
但是,很有趣的,這個動作雖然有刑責,拿到的證據仍可以在法庭使用。
非法的搜證,拿到的證物卻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你會不會覺得哪裡不太合邏輯?
在「抓姦」的判決,法官會採用違法證據
「證據取得手段是否合法?」,在過去司法實務上,似乎從來不是一項審判上要查明的重要問題,更別提在判決中說明非法取得證據加以排除或不排除的理由了。
(資料來源:毒樹的果實有毒嗎?談非法取得證據之排除)
在2020年以前的台灣,「通姦」是有刑責的。
在刑事法庭上,能不能使用一個「違反刑法」取得的證物,一直有爭議。
你可以試想一個畫面:如果警察毫無理由的抓走你,再「押人取供」、逼你認罪。
最後才生出證據符合你的認罪自白,請法官判你有罪。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很不公平?
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一直很重視「毒樹果實」理論。例如以前的香港
既然如此,「民事法庭」會不會採用「違反刑法」取得的證物呢?
答案是:會。
「違法抓姦」會判有罪嗎?
當然真實的法庭通常不會判到三年…
什麼是「無故」?
- 通姦是不對的。
- 我是去抓姦,這個理由很正當。
- 怎麼可以說我做這些事是「無緣無故」?
- 那如果我真的抓到了一刀斃命的證據,是不是就沒事了?
對於這種當事人,我一律回答:
「律師的專業從來不是免費的,你的委任費準備好了嗎?」
參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