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夫發現妻子行為有異,又在房內找到小王寫給妻子的情書,他便趁妻子洗澡時偷偷用密碼打開妻子手機,拍下妻子與小王的對話,提出離婚訴訟。妻子收到起訴狀才知道,反告丈夫妨害秘密,日前判決出爐。
根據檢方調查,人夫與妻子相處不睦,他察覺妻子行為舉止有異,在房內找到小王寫給妻子的情書,並用手機拍下,接著又趁妻子進浴室洗澡時,偷偷輸入妻子的開機密碼,拍下對話及相簿的出遊照片,並對妻子、小王提出離婚、侵害配偶權等民事訴訟。
法院表示,不能藉口懷疑配偶外遇,就有監看對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舉動。人夫為了得知妻子的交友情形、蒐集對妻子與小王提出訴訟的證據,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用手機拍下情書、相簿照片、對話紀錄,難以認定有正當理由。
法院審酌,人夫已是智識成熟的成年人,卻未能妥善處理感情問題,只因認為妻子不忠,就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後又予以洩漏,實屬不該,考量雙方未達成和解,最後依照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等罪,將他判處應執行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外遇蒐證竟犯罪?
以本則案例來說,老公為了蒐證妻子外遇,所以偷看並且翻拍妻子的信件以及妻子收機內的相簿與訊息等等,法院認為老公透過竊錄的方式妨害妻子的不欲公開的秘密,而超出法院蒐證的比例原則,因此認定人夫的行為已經犯罪,因此對其定罪。
可是很多讀者就納悶了,不是看過很多外遇的案件配偶為了蒐證所以偷看老婆手機之類的行為都不會犯罪嗎?為什這麼這次就有罪了呢?其實也不能這樣說,畢竟以翻拍配偶的手機等方式做為外遇蒐證的手段,法院對於這類的案件態度都很不一致,所以不一定會認定他犯罪,但也不能保證他無罪,因此若有這方面的問題,若不想冒險,還是可以嘗試其他方法,我們後面會說明。
離婚要有什麼證據
至於離婚或是侵害配偶權要拿出什麼證據,也許大家都一頭霧水吧!簡單來說若想要請法院裁判離婚,那就要提出民法1052條所需要的證據讓法院判斷讓你們離婚合不合理,那以最常見的外遇舉例來說,若想要離婚則需要提出「配偶有跟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不能僅僅只是配偶跟別人牽牽手或是擁抱接吻等等的證據,那不一定有用。
因此以本案來說,老公雖然用了違法的方式蒐證,也被法院判刑,但他所要蒐集的證據確實是沒錯的,不管是雙方出遊照、或是雙方鹹濕對話,更有可能雙方的性愛影片等等都可以當成是很好的證據,如果他只是想要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那不用有性行為的證據,可是有性行為的證據可以讓你獲得比較多的賠償,那至於該怎麼蒐證我們下一段接著說。
外遇要怎麼蒐證?
而如果對方外遇到底該怎麼搜證呢?如果不用翻拍的方式根本很難知道對方的隱私,可是用翻拍的方式用很怕被對方提告,此時到底該怎麼辦呢?這個時候我們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可以從日常生活中發現一些蛛絲馬跡,也可以嘗試套話並錄音,但如果都沒有用就只好用別的方式了。
其實以外遇蒐證來說是徵信社的主要功能之一,透過跟監、抓姦、跟拍等方式,不僅合法還可以讓當事人毋庸自己親力親為跟蹤三天三夜,由我們最專業的團隊抓姦蒐證,讓你的證據合法有效,也可以在法院上提高精神賠償的籌碼,讓你用最適當的方式制裁那對髒東西!若有這方面的問題都可以直接諮詢我們,讓我們協助你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