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竊錄他人隱私?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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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 妨害秘密罪 |竊錄他人隱私」的問題,那我們今天就利用案例來解釋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以下請看我們詳細說明:

【 妨害秘密罪相關案例】

  小杰因為追求小美不成功,而產生心理不滿,就在109年8月底的時候,於小美的住家內,利用自己手機的拍照功能竊錄小美使用之電腦內與友人的對話紀錄,竊取完之後,就利用網路功能,將小美與友人的對話紀錄散播出去的方式洩入小美的隱私,因此小杰的恐怖行為,是否可能觸法呢?

一、相關法規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利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例如:小杰利用手機拍照功能,竊錄小美電腦裡面與友人的對話紀錄),而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是身體隱私部位,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
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是設備,便利他人使用,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是販賣前二項或是前款第二款竊錄內容者(例如:小杰竊錄完的資料,而散布到社群網站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法院如何看代?

  經法院查證,小杰因為追求小美遭被拒絕,導致小杰心理不滿,於在小美住家打開小美使用的電腦,並且利用自己手機的照相功能,竊錄小美與友人的對話紀錄,竊錄完後再利用網路的功能,將小美與友人的對話紀錄,散播到社群網站上,並且小杰還多次創立社群網站的帳號,分別不同名稱的帳號,顯出於故意。
  依上所述,小杰未經小美的同意,而利用手機的照相的方式竊錄小美非公開的言論與談話內容並散播到社群網站上,而有可能會侵害到小美的個人隱私以及,因此小杰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散布竊錄非公開之言論及談話內容、刑法第315條之2第3款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及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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