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經感想:十誡(3)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再來要討論非常麻煩的一個題目,超級大哉問的第六誡:

不可殺人

各位或許會覺得這題目有什麼問題,不就又是一句「理所當然的廢話」嗎?
才怪,這題目麻煩的要死,同樣不是表象那麼單純,畢竟聖經裡面殺人無數,才沒那麼容易解釋。
殺害人命這件事情,當然我們可以很反射性的理解這是「錯誤的」,甚至是「邪惡的」(錯誤跟邪惡其實是有差異的喔!),所以當然被上帝禁止了。
但上帝也多次下令要以色列人下手殺人……上帝自己殺人當然是另外一回事,祂給亞當的處罰就是祂會殺掉每一個人類,除了以諾和以利亞這兩個例外,忘記連摩西都死了,死於祂宣佈的責罰。總之,我們可以看見這一誡似乎有某種條件在限制。
是嗎?也因此很多人拿這一誡來合理化死刑,但這樣是對的嗎?
實際上,這條是很有深意的,我們先不管戰爭行為,一般來說殺人有兩種狀況,一是主動殺人,二是被動殺人。前一種指的是謀殺、衝動、間接因素(如酒駕)之類的,後一種則是正當防衛、報復、公權力之類的。舊約時代,報復是被允許的(甚至用來取代公權力),而前一種依狀況或許可以跑去庇護城尋求庇護。
換句話說,光殺人,就有各種等級可以區分,從正當合理殺人(甚至是一種恢復榮譽的手段),到窮凶極惡的犯罪行為都是。
但我們可以看見,報復在現代是不被允許的(被視為主動殺人--謀殺的一種),正當防衛也有是否防衛過當的爭議存在。
簡而言之,人殺人已經被全面性視為一種犯罪行為(除了正當防衛)。
公權力是問題最大的一點就在這裡,因為是國家機器殺人,偏偏這是問題最大的部份。當然,今天不是討論犯罪學,是討論神學。
就神學來看,這一誡至關重要,但除非你理解這一誡背後的前提--也就是第一誡跟第二誡,不然一定會撞牆。
我們要努力「消滅」的,是「罪惡」本身,絕對不是「罪人」,尤其你不能用罪去消滅罪,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是的,為何又要痛恨罪(上帝對於罪可沒有寬容可言,一律殺無赦),但又要憐憫罪人?
關鍵就在這裡,因為仇敵是罪,是惡魔,不是人,人只是受害者,所以才說「不要殺人」(可沒說不要處罰人),因為生命的權柄在於上帝,我們要順服上帝的權柄,不是人的。
所以我們在面對這個誡命的同時,要思考的除了我們不該殺人以外,還要想的是如何愛人,與如何與罪惡「征戰」。
對,這是「戰爭」,而戰爭當然就是你死我活(雖然人類的戰爭往往醜陋,但被捲進去了你也只能想辦法活下來),所以在面對屬靈戰爭的時候,可沒要你溫良恭簡讓,而是要配戴全副軍裝:
要以真理作腰帶,以正義作護胸甲,以隨時宣揚和平的福音作鞋子穿上。
要常常拿著信心的盾牌,好使你們能夠抵禦那邪惡者所射出的一切火箭。
你們要以救恩作頭盔,以上帝的話作聖靈所賜的寶劍。
~以弗所書6:14-17~
當然,也不是要你帶刀帶槍(這種人近的可以看IS,遠的可以看十字軍,要不然可以去看護家盟),而是面對邪惡不能鬆懈的意思,舊約聖經裡許多戰役與屠戮,都是我們應該在自己內心進行的屬靈征戰,那是我們靈魂的戰爭,可不是要你拿去逼迫他人啊!
話說回來,面對顯而易見的邪惡,比方說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殺戮,或者國民黨對中國的卑躬屈膝,這種時候如果你又很鄉愿的裝死,那你自己才是變成魔鬼的幫手啊!你在自己靈魂裡面,讓邪惡獲勝,讓上帝的良知被蒙蔽,那你就成了殺人兇手啊!
不可殺人可不是說你自己不要殺人,面對邪惡,如果你不願出面反抗,那你同樣再殺人啊!
第六誡:不可殺人,其實就是「要積極與罪征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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