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錢是我的,我的錢還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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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是夫妻了就不要計較錢,這句話您可能不太陌生。雖然很有道理卻又是一句讓人辛酸難過的話啊!難道說婚後就不能有點私房錢買自己的東西嗎?(您的老婆在您後面看起來很火)
即便嘴上說說歸嘴上說說,但現今的法律一直都很重視平權(不論性別社會地位),所以即便結婚後,在財產上也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擔保,不用擔心往後生活上的困窘意外發生

結婚後,我的錢還是我的錢嗎?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
沒來由地看這法規,大多數人普遍會感到一頭霧水。看起來像是結婚後與結婚前毫無差別,自己的還是自己的,愛怎麼用都沒差,但真是如此嗎?
一點也沒錯,就是這個意思,婚後任性愛怎麼計較誰的錢是誰的是夫妻私底下的事,不過依照民法上的規範來看,結婚前與結婚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絕對沒有結婚後錢就要全部曝光或上繳這類規定
當然,這是沒有特別約定共同財產制」的狀況,如果夫妻打算合夥做生意,決定讓錢共有,就不適合用這項規定

結婚後花錢還是為所欲為,都不能干涉嗎?

民法第1018-1條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結婚後以家庭為重是天經地義(不然為什麼要結婚?),立法者自然也考慮過這樣的問題。依民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可以擁有私人財產,在結婚繼續作為零用金買喜歡的東西或維持興趣等。但前提是必須顧好家庭基本開銷,這法條也是在這樣的背景誕生

老公拿零用錢買東西送小三,可以阻止嗎?

民法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法第 1020-1 條

夫或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先撇開外遇行為不提,光是送小三禮物就讓人難以接受。這行為還會大幅度影響將來萬一離婚後兩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的不公平現象。所以民法特別規定,縱使結婚後兩人在財產方面都有極大的自由空間,但配偶有絕對的權利追問財產動向
願意說也能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庭上強制對方說出來。這雖然有點違反隱私,但全都是為了保障另一半的財產權,才會有這種極度偏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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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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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這樣的規定對人民來說確實有些太抽象,有時候父母們要的跟兒女們所給予的會有所出入。也因為每個家庭遇到的狀況都不一樣,這方面可能要請您自己去拿捏,與家人間達成共識。如果連私人情感上的事都要靠法律規範,那種法條反而會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 筆者在這邊只能整裡幾個比較常見的狀況來和各位做討論
所謂的代位繼承,可以解讀成「代替原本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就是「原來的繼承人因故無法繼承」,就讓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代為行之。至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的事,與因故失去繼承權有相當大的差異。
一位住在苗栗的邱姓男子自民國107年1月以來,到新竹、苗栗等收容所領養約20隻流浪犬。動保團體的志工發現被邱姓男子收養的流浪狗全部都失蹤了,便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發現邱男收養的流浪狗都被轉賣給住在台中的莊姓男子,莊男再轉交給越籍阮姓男子宰殺食用。檢方也依照動保法將涉案的三人起訴。
基隆有位陳姓男子和許姓男子是高中時期的朋友,目前一起在基隆租屋居住,兩人也都有擔任過社區保全的經驗,便一起向同一家保全公司應徵工作。許男在上工第一天就向長官表示自己身體不舒服沒辦法來值班,推薦當時一起應徵的朋友陳男代班。陳男因為有類似工作經驗,所以非常快上手,公司的協理便很安心將工作託付給他先行離開
遇到難題有負面情緒想找人抱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想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可千萬不要只想著把律師拉攏到站在自己這邊,請盡可能從客觀的角度將事發經過據實以告,若自己是錯誤比較大的一方就更應該如此,知道的狀況越詳細越能解決問題。
買到假貨並在使用後給身體帶來負擔或永久損害,也可以依照受到侵害程度持醫生證明向代購索賠。但如果代購買到的是真貨,就要看商品究竟是在加工時就出狀況還是代購保存不佳變質給消費者帶來傷害,求償對象因此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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