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上常常可以到到「羈押」這個字眼,讓自由之身的人瞬間要蹲在看守所內,究竟什麼時候會被羈押?羈押到底要蹲多久呢?這是筆者在實務上常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當某個人在某個時間某個地方被警方拘提或逮捕,就要有個心裡準備,接下來除了要面對檢察官訊問之外,可能還會面臨法院裁定羈押的結果,這時候被告的權益是什麼、家屬要注意什麼?以下詳細向讀者說明。
羈押之前必須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並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准或不准。
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有以下三種(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
1. 「犯罪嫌疑重大」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2. 「犯罪嫌疑重大」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前1.或2.情形
4. 「嫌疑重大」 + 「所犯為特定罪名例如放火罪、加重詐欺罪、竊盜罪、強制性交…等罪」 +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 這就是一般熟知的「預防性羈押」
簡單來說,如果法院認定有「逃亡之可能」、「妨害證據之可能」,導致司法機關不能好好追訴案件;又或者有「一犯再犯」的可能,而影響社會治安,法院就有可以裁定羈押!相對來說,如果沒有這些情況,依照法律的規定,就不能羈押!
(一)非重罪案件:
就一般案件例如詐欺、恐嚇取財、竊盜等,偵查階段的第一次羈押是2個月,期滿之前檢察官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法院如果裁准的話,又可以再押兩個月,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能利用的就這4個月期間而已(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在四個月期滿之前,檢察官必須面臨一個決定,要起訴?還是要繼續偵查?
如果檢察官繼續偵查的話,檢察官沒有選擇,只能放人,被告在期滿時就可以直接走出看守所。
但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案件移交到法院手中而進入審判階段,這時後就是個新的階段,一切遊戲規則重來,法院要重新判斷要不要押人,如果裁定羈押的話,此階段的第一次羈押可以押3個月,接著也可以延長羈押,共可以延長3次,每次可押2個月,也就是以一審來說,共可押3+2+2+2=9個月!
案件上訴到二審的話,一樣遊戲規則重來,和前面說明的一樣,最長可以押9個月;但如果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就只能延長一次而已,也就是最長只能押3+2=5個月。
(二)重罪案件:
例如殺人罪、擄人勒贖、販賣毒品或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罪名等重罪,這時後不單單要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要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偵查中的規則一樣,但起訴後審判中的規則就和前面提到的不同了!
第一審和第二審都可以延長六次,也就是說分別可以押3+2+2+2+2+2+2=15個月;第三審則只能延長一次,也就是只能押3+2=5個月。
理論上來說,只要沒有「逃亡之可能」、「妨害證據之可能」或「一犯再犯的可能」,法律上就不應該押人。
但在實務上來說,依筆者的經驗,完全依照個案判斷,沒有一定標準,但有幾個心得可以分享:
1. 偵查中的第一次羈押或是審判中的第一次羈押,基本上要有被押滿的心理準備。
2. 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會再由法院開庭審查,這通常會是可以爭取交保的機會。
3.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如果有裁定羈押,接下來會不會再延長羈押,變數也很多,但常見是證據調查完畢(相關證人都被問完了,而沒有再串證之可能)、或是一審判決出爐,也會有交保的機會。
4. 通常「有共犯在逃」、或是「被告否認但與證人供述不一」,法院裁定羈押的可能性就很高,但也不是「只要承認法院就會放人」,因此不建議只為了爭取交保就隨便承認自己沒做的事情。
另外如果聲請羈押、裁定羈押的過程有瑕疵、或是偵查中檢察官在羈押期間毫無偵查作為等,也都可以爭取撤銷羈押或交保。
羈押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被抓進去關,嚴重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雖然刑事訴訟法上有很嚴格的程序要求,但在實務上是很常被使用的強制處分,在個案中如何爭取交保或撤銷羈押,應該審慎與律師討論後再作出決定,以免影響後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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