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阿伯(柯文哲)被羈押鬧得沸沸揚揚,鑒於記者跟大眾對羈押不甚了解,在此幫大家簡介一下
羈押機制簡介
Q: 什麼是羈押?
A: 羈押是一種在判決前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把你先關起來不讓你隨便亂跑的意思)
Q: 羈押的目的為何?
A: 防止被告逃亡、滅證,就是讓檢調在蒐證上比較順利,不會調查到一半證據被消失,還有不會在審判的時候人突然不見。
Q: 誰會被羈押?
A: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條,會有幾種人可能被羈押:
Q: 誰來決定羈押?
A: 無論在偵查中還是審判中都是法官喔!
Q: 羈押等於有罪嗎?
A: 並沒有。羈押只是怕被告銷毀證據或逃跑才先關,至於有沒有罪,依無罪推定原則,需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喔!
Q: 如果被羈押後判決無罪,有辦法求償嗎?
A: 按《刑事補償法》第1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國家補償,通常以一天台幣3000以上到5000以下補償。
Q: 如果被羈押後判決有罪,還要再被關嗎?
A: 羈押天數能折抵刑期,所以如果羈押時間大於等於被告的刑期,那就不用再被關。畢竟你被羈押跟被關沒甚麼兩樣,如果不能折抵那不就變項加重刑度,自然不合理。所以有時候各位如果看到某某有罪確定後卻又沒被關,很可能是他之前的羈押天數抵掉囉!
法律小科普到這邊,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