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等於有罪嗎?為甚麼要羈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最近阿伯(柯文哲)被羈押鬧得沸沸揚揚,鑒於記者跟大眾對羈押不甚了解,在此幫大家簡介一下

羈押機制簡介

Q: 什麼是羈押

A: 羈押是一種在判決前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把你先關起來不讓你隨便亂跑的意思)

Q: 羈押的目的為何?

A: 防止被告逃亡、滅證,就是讓檢調在蒐證上比較順利,不會調查到一半證據被消失,還有不會在審判的時候人突然不見。

Q: 誰會被羈押?

A: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條,會有幾種人可能被羈押: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限定罪名,請參考刑事訴訟法101-1條)

Q: 誰來決定羈押?

A: 無論在偵查中還是審判中都是法官喔!

Q: 羈押等於有罪嗎?

A: 並沒有。羈押只是怕被告銷毀證據或逃跑才先關,至於有沒有罪,依無罪推定原則,需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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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被羈押後判決無罪,有辦法求償嗎?

A: 按《刑事補償法》第1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國家補償,通常以一天台幣3000以上到5000以下補償。

Q: 如果被羈押後判決有罪,還要再被關嗎?

A: 羈押天數能折抵刑期,所以如果羈押時間大於等於被告的刑期,那就不用再被關。畢竟你被羈押跟被關沒甚麼兩樣,如果不能折抵那不就變項加重刑度,自然不合理。所以有時候各位如果看到某某有罪確定後卻又沒被關,很可能是他之前的羈押天數抵掉囉!

法律小科普到這邊,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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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淺白的刑法申論解題(以四等為主),希望幫助更多國考生能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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