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官司,最怕就是「進去蹲」,法律其實設計了替代方案讓人維持自由之身、同時也能改過自新,這就是「緩刑」與「緩起訴」制度。
面對刑事官司,客戶可能堅稱自己無罪,但也很多情況是罪證確鑿,躲也躲不掉,這時後與其否認犯罪、讓司法機關認為犯後態度惡劣,另一個選擇是將損害降到罪低!
以下向各位讀者說明免除牢獄之災的兩個制度─緩起訴與緩刑。
刑事訴訟分為三大階段:偵查階段 → 審判階段 → 執行階段
偵查階段就是由檢察官指揮警察、調查員偵辦案件,如果確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會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接手案件。
法院受理案件,任務是要確認被告到底有沒有成立犯罪、成立犯罪的話又應該判多重的刑罰。
判決有罪確定後,接著會由檢察署的執行科,來執行刑罰,看是要進入監獄執行、或是可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一)緩起訴之說明:
「緩起訴」顧名思議,白話來說,就是「暫緩」「起訴」的意思,檢察官雖然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決定給被告一段「觀察期」(1年至3年),如果在這段期間,被告安份守己且遵守檢察官的要求,那麼案件就會在此終結,不會起訴給法院。
但緩起訴有嚴格的要件,首先不能是重罪(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也必須衡量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後態度…等情狀,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的話,才會允許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通常緩起訴還會附上一些條件要求被告遵守,例如:要捐錢給公益團體、賠償被害人金錢、參與法治教育講座…等,依個案狀況而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如果沒有遵守,檢察官是可以撤銷緩起訴、再把案件起訴給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因此,如果有意爭取緩起訴,必須要詳細檢視個案中符不符合資格,而且在有被害人的情況,通常也必須要得到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才會願意給緩起訴處分。
(二)緩刑之說明:
「緩刑」白話來說就是「暫緩執行刑罰」,雖然法院判決有罪,但也會給一段觀察期(2年到5年),被告在這段期間安分守己的話,刑罰就一筆勾銷。
緩刑的條件也相當嚴格,首先是法院必須最後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所以如果法院判到「兩年六個月」就不可能有緩刑了(但如果被告的身分是少年,則放寬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就有緩刑資格)。
接著還要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先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而且法院也認為適當,才有可能爭取到緩刑(刑法第74條)。
通常緩刑也一樣會附上一些條件要求被告遵守,例如:要捐錢給公益團體、賠償被害人金錢、參與法治教育講座…等,依個案狀況而定(法第74條第2項),如果沒有遵守,檢察官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緩刑,那麼接著就要執行刑罰了(刑法第75條之1)。
通常在有被害人的情況,也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才較願意判緩刑。
緩起訴與緩刑,在實務上用到的機率很大,也是筆者在執業生涯中常常會被客戶詢問的問題,與其堅持無罪但最後被重判、入監服刑,不如將策略改為將損害降到最低,不過緩起訴與緩刑都有各別的嚴格要件,在個案上是否適合,仍須仔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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