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前科,都會被寫在「良民證」上面,求職或求學常常會需要這份文件,但其實良民證的紀錄有頗為複雜的規則,並不是全部前科都會記載!
任何人面對刑事官司,都會感受到莫大的壓力,筆者常常會被問到一個問題:「律師我這樣會不會有前科阿?」
這個問題必須要花一些時間解釋,尤其是「前案紀錄」跟「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不同。
任何人只要進入司法程序,一定都會在司法機關留下紀錄,司法機關內部系統都可以查詢得到,這就是「前案紀錄」,外界是沒辦法看到的。
前案紀錄會詳細記載這個人涉及了什麼案件、由哪個機關偵辦、偵查結果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有罪還是無罪…等資訊,所以就算是不起訴或是無罪,都會有紀錄,但這對我們並沒有什麼影響,因此也不是民眾所擔心的「前科」。。
說到良民證,讀者就會比較熟悉了,它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它會有影響的地方在於,求職、留學、移民或簽證等時常常會被要求提出這份文件,如果雇主或是學校或是政府機關看到上面記載著犯罪紀錄,那麼不錄取、不准的機會就大幅提高了。
上面這張就是所謂的「良民證」
(一)申請方式: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的規定,必須要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程序上並不困難。
(二)「良民證」上面不是所有情況都會紀載:
原則上有犯罪紀錄都會記載在良民證上面,但很多情況也被排除在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這幾種常見的情況,良民證上面是不會有紀錄的:
1. 法院有給2~5年的緩刑(觀察期),然後這段期間經過後,緩刑都沒被撤銷,良民證上才不會有記載,而在這段觀察期內,是沒有辦法申請出良民證的。
2. 法院最後判拘役或罰金。
3. 易科罰金完畢或易服社會勞動完畢,接著五年內沒有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良民證上才不會有記載,而在這五年內,是沒有辦法申請出良民證的。
一般民眾在意的「前科」,依筆者的認知其實指的是「良民證」,但良民證也有一定的記載規則,在申請前也務必加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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