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力發電-開發流程

2021/11/23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 離岸風場開發至電網併聯牽涉很廣,時程很長,由風場開發商主導,牽涉政府單位、當地居民、環保團體、能源政策與產業政策、施工廠商、金融保險、認證體系、職業安全衛生等,加上台灣特有的陸上與海上環境條件,相對其他開發或建設案為複雜。
全球離岸風電裝置容量的趨勢
台灣風場的開發情形
  • 離岸風場開發的過程及技術在歐洲已成熟,並有多個離岸風場運轉中,亞洲與美洲可參考歐洲經驗進行開發,故將借重歐洲開發經驗與技術說明開發過程及技術重點以及台灣目前發展現況。
  • 藉離岸風場開發的介紹,說明台灣目前開發狀況與國產化情形。

離岸風場開發專案流程說明

開發流程與內容
離岸風場的圖示(風機與海上變電站)

開發與許可(Development and consenting)

•開發與許可的費用約 £50 million/1GW (歐洲經驗)
•風場開發由開發商所成立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主導, 未來可由SPV來邀請其他投資人以出售股權方式來加入。
•開發商所成立的SPV主要工作為環評、申請政府許可、利害關係人之溝通、風場選址、競標風場、外包談判等。
台灣開發離岸風場的申設程序

第一階段風電申設流程

風力發電設備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籌設許可”應備相關文件,如 : 籌設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公營電業免具)、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離岸風力發電免具)及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書等。
風場籌設規劃→申請併聯審查/申請電業籌設創設
申請併聯審查
•併聯計劃書
•系統衝撃分析報告
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核發併聯審查意見書
併聯初步協商
•併聯審查意見書
•自設線路路徑
•銜接點配置圖(責任分界點)
•計量設備裝置配置圖
•單線系統規劃圖
併聯細部協商
•同意備案文件
•併聯審查意見書
•併聯初步協商結果
•電源線併聯細部設計
•電力單線系統圖
•保護協調檢討資料
•接地系統檢討資料
•連轉規範檢討資料
辦理購售電契約簽訂
•同意備案文件
•併聯審查意見書
•併聯初步協商結果
•電能躉售分月售電量計劃表
•(有效期內辦理簽約)
申請電業籌設創設→籌備創設審查→核發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
•籌設計畫書
•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
•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公營電業免具)
•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離岸風力發電免具)
•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其他應備文件(1)陸域—飛航、雷達、軍事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函
•(2)離岸—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漁業權(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漁業權)及礦業權有關單位意見書或同意函,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
•自有資金5%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同意備案審查→核發同意備案文件→辦理購售電契約簽訂
台灣風場建設的流程

第二階段風電申設流程

風力發電設備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施工許可”應備相關文件,如 : 工程計劃書、初步圖樣及規範書、發電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及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路線劃定鋪設許可等;即可取得核發工作許可證,待風電設備完工後申請竣工查驗與發照作業。
風電廠工程設計
申請施工許可→施工許可審查(經濟部/能源局)→核發工作許可證(經濟部/能源局)→風電廠施工安裝→申請併聯試運轉(台電公司)
•工程計劃書
•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發電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路線劃定鋪設許可
•自有資金15%
併聯細部協商/辦理購售電契約簽訂(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試運轉(台電公司)
併聯相關設備查核及裝表計量(台電公司)
核發併聯試運轉訪查完成文件(台電公司)
申請竣工查驗及發照→書面審查(經濟部/能源局)→現場查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電業執照(經濟部/能源局)
•電業登記規則應備文件企業意見書、創業概算書、收入概算書、支出概算書、工程計畫書、主要人員履歷表、投資人名簿、擬定之營業區域圖、擬定之營業規則、擬定之購電合同、水利工程計畫書、內線圖、線路分布圖、證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完成後備查文件
•竣工查驗應備證照及文件
•自有資金18%
辦理開始躉售電能(台電公司)
營運(購售電契約執行)
籌設離岸風電特許經營的流程
同意函種類與清單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EIA)

•費用約£8 million/1GW.(歐洲經驗)
•根據歐洲法律、大型海上風電場需要進行 EIA,台灣也是如此。
•最近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評估必須考慮對人類健康、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為了確定影響,進行了一整套環境調查。在評估潛在影響之後,界定並應用了緩解措施,以確定與發展相關的殘餘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的核心部分是累積影響評估 (CIA),其中評估了開發的影響以及其他可預見專案的影響。

環評史上第一個「敗部復活」!福海離岸風力發電廠過了(2019-03-20)

環保署召開環評大會,通過「福海離岸風力發電案」,也讓此案成為環評史上第一個「敗部復活」環評案
離岸風電三個示範風場之一的「福海離岸風力發電廠」,去年在環評大會遭撤銷,業者永傳能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願,行政院今年二月撤銷原環評結論,成了國內第一個被認定不應開發後訴願成功的案例。訴願結果在今年2月1日出爐,行政院作成原處分撤銷,環保署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
不過,在上次會議中,由於環評委員在會議中仍有疑慮,包含對鳥類遷徙影響與對策、海纜布設是否影響漢寶濕地,以及鄰近的台電二期風場、彰芳風場、西島風場風機位置,須確認不受干擾。
環評結論指出,本次審查在補正資料後,開發單位已新增陸纜施工期間避開10月至隔年5月(不超過20日連續施工工期)等環境減輕對策,並調整風力機組佈設點位,且鄰近風場現階段已知取得遴選核配容量之相關風力機組佈設點位已與本案開發場址相距5公里以上,已可達100萬瓦以上。要求補充鳥類通行廊道規畫、水下噪音,通過審查。

結語

歐洲經驗雖然值得參考,但在開發過程中利害關係人的影響以及台灣特有的申設流程都會影響開發時程與成本。環境影響評估與各利害關係人的同意函則是最大的影響因素。國內民營開發商由於缺乏經驗與資金,在申設過程中遭遇到的困難尤為明顯,福海環評案就是一例。在此建議,政府與各民營開發商應建立溝通管道、建立協助機制、提供完整服務,以利國內開發商踏入此一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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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船工程與海洋工程是傳統又現代的產業,在台灣已發展超過100年。台灣是個海洋國家,也是個海運大國,近年來又發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船舶便成重中之重!希望這些文章可以引起大家的關注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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