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兩則新聞,如下:
- 「勞工三寶」缺一不可 2021年北市開罰57件
- 發薪日記得也要提供薪資單!勞基法規定雇主應按時給付工資,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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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兩則新聞當中,我們應該知道的:
📌什麼是勞工名卡?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
- 以履歷表或是人事資料表當作勞工名卡是可以的。只要勞工名卡有詳列條文中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即可。
- 有的企業雇主會增加條文未明示的項目,諸如:緊急聯絡人、保證人等,只要勞資雙方合意,亦無不可。
- 條文當中並未限定勞工名卡的形式,無論是紙本或是電子檔皆可。
- 請注意,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有的企業雇主往往勞工才一離職,就把勞工名卡丟掉,等到遇到勞檢或勞資糾紛時,雇主提不出勞工名卡,就會面臨裁罰或未能舉證的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 以下的範本請參照:https://www.pthg.gov.tw/planlab/News_Content.aspx?n=2EA6ADFC159E7A0D&sms=C357BF37906C6385&s=FE3111A4BFD9C1AB )
📌什麼是出勤紀錄?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 出勤紀錄必須保存五年。尤其在勞動事件法通過之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5條:「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雇主就出勤紀錄負有提出之義務。小編有遇過勞資訴訟中,因雇主未保存勞工出勤紀錄,導致訴訟中一路慘敗,故企業雇主務必遵守五年保存的時間。
- 法條已明文,要記載到「分鐘」為止,所以只用打勾check的不行,只記載到「小時」的不行,或更離譜的,根本沒有記載時間的,這些通通都不行。
- 當勞工向雇主申請自己的出勤紀錄時,雇主「不得」拒絕,這個尤其在勞資爭議中常常出現,雇主在勞資爭議中會將勞工視為找碴或敵人,所以當勞工向雇主申請個人出勤紀錄時,雇主就會不予理會,甚或明示拒絕,此等行為已明顯違反法條。
📌什麼是工資清冊?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 這份工資清冊也很重要!!!很多雇主根本沒給給勞工薪資單、薪資條,或是有給薪資條,但明細根本沒寫清楚,除了會讓勞工不知道自己的薪資是怎麼被計算出來可能衍生出勞資爭議,同時亦有面臨主管機關裁罰的風險。
- 在勞動事件法通過之後,工資清冊的詳列就變得益加重要,因為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代表著,當雇主無法證明勞工所受領的給付到底是薪資還是獎金時,一律先推定這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工資。
- 一樣,請將之保存五年。
📌雇主如未遵守法律備置相關文件,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
- 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是可以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 勞動事件法通過後,雇主的舉證責任加重,如雇主未備置上開文件,也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雇主如何知悉勞動事件中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