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的驟然離世,最令人關心的莫過於她的兩個孩子未來的監護與生活。這也引發了許多疑問:孩子主要在臺灣生活,會因此必須回到中國嗎?孩子的父親汪小菲能直接帶走他們嗎?現任配偶具先生或其他臺灣親人可以協助爭取監護權嗎?
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解析這複雜的兩岸親權問題。

⬛親權與監護權:順位與定義大不同
首先,我們要釐清「親權」與「監護權」的概念,雖然常常被混用,但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而且兩岸在這方面有相似的順位。
-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一般而言,父母雙方都有親權。離婚的夫妻,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親權 。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親權,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選定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
- 監護權則是在父母死亡或喪失親權能力時才會產生的制度,目的是為未成年子女設置監護人來照顧他們。
在臺灣,民法第1094條規定,監護人的順位依序是:父母有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同居的祖父母、同居的兄姊、不同居的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
中國的監護人順位略有不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姊,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需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回到大S的案例,由於她的前夫汪小菲仍然健在且擁有親權,因此在討論監護權之前,更重要的是探討親權的行使。
⬛離婚後的親權歸屬:臺灣與中國的考量點
如果父母雙方因為離婚而必須決定孩子的親權如何行使,原則上會由父母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進行裁判。
臺灣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並考量以下因素 :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人間的感情狀況。
- 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
-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為了更全面地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臺灣法院還可以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甚至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進行特定事項的調查。
相較之下,中國的法律在處理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概念上較接近臺灣的「主要照顧者」)時,雖然也強調「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但更側重以子女的年齡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
- 未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
-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如果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 子女已滿八周歲,則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此外,中國的人民法院在判斷時,還會考量一些以「父母」為基準的因素(不是考慮父母能不能勝任,而是偏人情義理的考量),例如:
- 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特別是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時,應優先考量女方的合理要求。
- 在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 如果子女單獨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這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得優先考量的條件。
⬛跨境親權的現狀:「先搶先贏」是上策嗎?
在兩岸跨境的親權案件中,常有人質疑「先搶先贏」是否為爭取親權的最佳策略。一方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境後,孩子與攜帶者之間的依附性可能會越來越高。即使法院做出會面交往的裁定,執行上也可能面臨困難。
過去,兩岸對於彼此的法院判決、調解書等具有相互承認的機制,這使得在一方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透過認可程序在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然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底發布新的規定,增加了「不得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不予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情形,這可能會為未來的跨境親權案件增添變數。
⬛當訴訟遇上當事人離世:未竟的官司如何繼續?
根據新聞報導,汪小菲與大S之間仍有關於扶養費的訴訟在進行。
汪小菲與大S於2021年11月12日於北院調解離婚,依調解筆錄附件規定,他應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38年3月1日止,按每3個月的第1個月1日前給付大S家人300萬元扶養費(每月100萬元),以匯款方式付錢。
大S以汪小菲未依照調解筆錄約定給付生活費,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750萬元財產,但汪小菲認為沒有違反調解筆錄中的給付義務,依法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法院在訴訟確定之前,暫時停止執行他的財產。
如果訴訟期間一方當事人不幸離世,民事訴訟程序並不會因此結束,而是會先「停止訴訟」。接下來,會由死亡當事人的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程序才算合法。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願意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以大S和汪小菲的扶養費爭議為例,如果大S過世,原本的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被告就會變成具先生和她的兩個孩子。由於孩子還小,沒有訴訟能力,法院可以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代理孩子進行訴訟行為,以保障他們的權益。但特別代理人不能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因此,這場官司很有可能會由孩子們(透過特別代理人)與汪小菲持續進行下去。
至於刑事案件,如果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大S曾對汪小菲提告的個資法案件,在告訴權人(如大S)死亡後,檢察官可能就會做出不受理判決。但如果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案件仍會繼續進行。
⬛結語
大S的案例無疑是一個複雜且令人關注的事件,牽涉到兩岸法律在親權、監護權以及跨境訴訟上的諸多面向。
希望透過以上的解析,能讓大家對相關的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在面對類似的家庭法律問題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才能為自己和孩子的權益爭取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