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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言法律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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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別人就紛爭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往往都會加上斷尾條款,諸如「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不得再對他方為其他主張、請求或申訴」。 難道,上述這樣的約定,就一勞永逸了嗎?怎麼調解成立之後,對方又來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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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指出近年來雇主涉及就業歧視申訴案中,光「容貌歧視」案件佔30%。雇主倘針對求職人的高矮胖瘦或美醜等外在條件給予不同差別待遇,且該限制又非該工作所需具備之真實職業資格及執行業務之必要性者,易構成容貌歧視。一旦違反,其罰鍰金額為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並公布公司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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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法並非要求雇主擔任審判之角色,探究性騷擾事件真偽與否。而是要求雇主於收到性騷擾事件申訴表時即屬知悉,自應有立即且有效足以糾正及補救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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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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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將於113年3月8日上路。 新法上路之際,提供一個企業性別意識量測表(https://reurl.cc/WRV10e),供企業及公司主管人員暖身及準備。希望在讓企業業務蒸蒸日上的同時,一併健全公司體制與健全職場環境。   此次新修法的通過與上路,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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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將至,一個老掉牙的問題又再度浮現,就是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投票日出勤工作呢?針對這個問題,勞動部其實也都會在每一次的選舉中反覆提醒企業雇主與投票日出勤相關法遵,一起來做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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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勞動檢查的發動時候,主要是依循著勞動部每年度發佈之「勞動檢查方針」進行,在勞動檢查之類別上,大致可分成專案檢查及申訴案檢查兩大類。  而勞動檢查中,其中一個雇主常會被主管機關裁罰態樣就是:特別休假的請休,勞動部在《勞工簡訊》第72期,列舉出五大NG態樣,一起來檢視看看吧。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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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的報導:「有民眾因為身體不舒服,導致上班遲到15分鐘,沒想到老闆卻直接要扣1千元薪水,之後老闆娘解釋,老闆當天情緒激動,商量過後不然扣800元就好,作為辜負公司信任的補償」 從這個新聞中,可看出本案涉及到勞工上班遲到,雇主是憑什麼可以扣勞工薪水,又應該怎麼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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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中,常看到事件當事人遇到媒體採訪時,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拒絕對外說明。。 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被告或告訴人也必須負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嗎? 本文先從偵查不公開的意義及目的,再從「何人負有偵查不公開」、「對誰不公開」、「不公開什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解釋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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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交通工具愈來愈多樣,除了機車、汽車等,更是多了電動二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直排輪、滑板等代步工具,但你有想過,如果上下班騎乘滑板車作為代步工具,不小心摔倒受傷害,是否可被認定為職業傷害呢? 112年2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就出現一則勞工下班騎乘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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