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決戰時刻 法庭這個戰場,不是有理就可以贏的。。。。。
之五
忙碌的一天終於結束,晚上雅惠法官參加司訓所幾位老同學聚會,老同學有的在地檢署,有的在地院刑庭,有民庭也有在執行處的。飯後大家閒聊,這些司法官員們已經被沉重的案件壓的透不過氣來,最討厭開花的案件。聊著聊著大家說到好像大事務所最常讓案件開花,麥堅石律師事務所普遍給大家這種印象,葛律師給雅惠法官的印象也是如此。席間同學們說道,為了避免讓自己的判決因為一造聲請證據未調查而被上級法院駁回,大家雖然知道調查的結果只是讓案件模糊焦點,無助於解決紛爭,多半還是會同意調查所有聲請的證據,避免被高院輕易打回。
後來雅惠還是准許原告的聲請調查證據,但美國籍的Irene Lee根本不受我國法院管轄,雅惠只好透過外交部通知Irene Lee,Irene Lee請其律師回信給法院,先說明無法律義務作證,再表示其因與郭聖雄前有美國訴訟的關係,也不適宜,加上業務繁忙,無法抽空到台灣一趟,且來台一趟估計成本要幾萬美金(僅計算Irene Lee因來台而不能工作的時間損失,還不包括機票住宿等),事實上也無法來台,最後說看不出自己與本案有何關係,請法院要了解情況。
雅惠被打了一計悶棍,心中覺得Irene Lee說的都沒錯,如果自己是她,何必淌這混水,但又生氣Irene Lee最後說要法院了解狀況的語氣,好像法院很無能似的,都是葛律師害的。
而技術鑑定部份,幾個鑑定單位都說無法進行,一個是技術,一個是專利範圍,是可以鑑定該技術是否侵害某專利,從沒進行過某技術是否可以取得一定專利範圍的鑑定。專利範圍通常會希望比較廣,可以廣泛到什麼程度實在無從鑑定起,廣大到某一程度可能就又踩到別人專利,因為無法確定可以把該技術範圍放大到什麼地步,可能是無限大,也可能完全相反。
至於調查宋律明帳戶一事,台灣民事法院也沒與其他國家有什麼協助調查的約定,宋律明海外帳戶的往來全靠宋律明自己提出銀行的單據,宋律明說為了降低匯兌風險,才聽朋友建議開立海外帳戶。說資金來源都是客戶報酬,但對客戶有保密義務,也無法告知具體報酬內容。
葛律師質疑的BVI客戶,宋律明也回說是客戶節稅考量,以海外帳戶付款,這說法可信度很高,確實是一些大企業的做法。雖然葛律師一直主張宋律明要交待所有真正客戶,因為可能其中之一就是Gamemate,雅惠覺得宋律明答辯有理,現在是宋律明被調查,不是他客戶,基於保密義務,除非葛律師有更具體的證據,這樣做根本就是變相騷擾宋律明客戶,可能會讓他客戶進行中的案件受到影響,現在原告所做之一切看起來是無所不用其極,要透過宋律明的客戶逼宋律明早日妥協。
把雙方主張及手段都想過了,雅惠覺得本案真正的問題在專業代理人的義務何在,如果沒有欺騙本人之意圖,並且經本人同意,應可免責,否則將會推翻委任最後取決於本人意思之法旨。未來任何代理人都可以說是本其專業,不顧本人不同意見,卻讓本人承受所有後果,才會是大問題。
雅惠也曾想過,如果這是一個智慧型犯罪,從頭到尾都是宋律明佈的局,利用好朋友的信任及對法律的認識,隨便幫老朋友申請一項專利,卻把相關資料賣給別人,在美國取得完整保護。。。不對,如果是這樣,怎麼可能沒有任何蛛絲馬跡,雖然從今日宋律明的成就看來,他不應該會犯這種錯,但當時他確實也才初出茅廬,思慮欠週密是有可能的,況且專家們也無法確定郭聖雄的技術一定可以取得如同Gamemate一樣的專利範圍。總不能因為Gamemate專利晚郭聖雄一週申請及內容相同這些巧合,就推定宋律明一定有問題。
另一方面葛律師也告訴聖雄案件發展不順,聲請調查證據卻無有利的發現聖雄有感而發的說:「訴訟還真是有錢人玩的,沒有錢請徵信社,沒有錢付證人費用,沒有錢請律師,大概就輸定了吧。」
Grace說:「我們有句話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沒辦法,遊戲規則是這樣定的,你要告別人,就要拿出證據。但制度卻沒給當事人調查證據的權力,沒有足夠的武器,怎麼會贏?你還是再想想要不要請徵信社,現在只能找人跟蹤宋律明,看看他有沒有跟Gamemate往來。但是徵信社如果偷偷錄音錄影,法院也可以違法取得證據為由,拒絕納入考量。」這樣不行,那樣也不行,聖雄覺得好累。(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