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爭訟中,常常有被告爭執原告之著作無原創性,故不享有著作權保護。然而,到底什麼是原創性?
著作權是在完成創作時即享有保護,但是著作並不是每一個都能夠享有著作權的保護,還需要進一步地判斷是否有創作性。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指出「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也就是說,著作權必須是一種創作。雖然,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明確地指出什麼是原創性,但從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7條有關編輯著作的規範,可以知道編輯著作是否能夠有著作權,需要進一步地判斷其是否有創作性。
原創性一詞是指原始性與創作性。若著作並非抄襲且獨立完成者,則表示著作具有原始性。若著作為是自然人的精神創作且能夠彰顯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則表示著作具有創作性。簡單地說,著作除了不能抄襲外,若無法彰顯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則一樣不能認為有著作權的保護。
舉例來說,店面吊掛翻攝傳統復古商標之照片做成的鐵片掛牌,是否侵害原照片拍攝者的著作權,則需要進一步地判斷原照片是否有原創性。通常來說,復古商標照片的拍攝作品較難以彰顯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故原則上店家不會侵害原照片拍攝者的著作權(參照彰化地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