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有各式各樣的收入。哪些收入會增加公司的所得,因而要繳稅?經常是企業管控稅務風險必要的一環。因為,該繳的稅沒繳,輕則補稅,重則處罰。無論是何者,都得不償失。
公司委屈收到的損害賠償金也要繳稅?
我曾經就遇過這樣的案例。小張是我家附近一間咖啡店(A公司)的老闆,有一天,小張跑來找我。他說咖啡店的商標,被B公司仿冒多年。
前幾年,小張不想再忍氣吞聲了,於是他以A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告。在法院曉諭下,雙方在訴訟上達成和解。B公司必須給付A公司,一筆因商標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金。小張原本以為,在他收到賠償金後,這件事應該就告一段落。
但沒想到,隔一年,A公司卻收到一張稅單及罰單。國稅局以A公司漏未申報損害賠償金的收入,認定A公司應補繳30萬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裁處A公司15萬元的罰鍰。
小張憤怒地對我說:「A公司明明是受害人,好不容易才打贏官司,拿到賠償金。結果,國稅局卻像『禿鷹』般地飛來,要和他分一杯羹。」
我請小張先別急,同時仔細閱讀他的資料後,我回頭告訴小張:「就本稅部分,依照財政部向來的解釋函令,這筆收入確實該繳稅。」
因為在民法上,「損害賠償」包含兩個部分:「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所受損害」是指,你的現存財產,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而減少。
例如:你的房屋因鄰近工地施工造成毀損,施工者對於你所受的損害賠錢給你。這筆賠償金,是為了填補你所受的損害。損害一旦被填補後,就回復到還沒被損害前的狀態。你的財產既然沒有增加,就沒有所得。所以這筆賠償金:不用繳稅。
「所失利益」則是指,你原本預計可以獲得的財產,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而無法獲得。
例如:在前述鄰近工地施工的個案中,如果你的房屋因為受損,導致無法出租,因而無法獲得原本預計可得的租金利益。為了填補你無法收到租金的損失,施工者因而支付一筆賠償金給你。由於你的財產額外增加,有所得產生。所以這筆賠償金:要繳稅。
回到小張的個案。對A公司而言,A公司的商標權,實際上沒有因為B公司的仿冒,而有所減損;
但A公司的商標權,卻會因為B公司的仿冒,而妨害預期可以獲得授權使用的利益。因此,這筆損害賠償金,性質上屬於「所失利益」。A公司恐怕還是得繳稅。
你罰我,也要得到我的同意
但是,關於處罰的部分,國稅局的作法,就未必站得住腳。
因為處罰的前提,一定是你事先知道或可能知道,你的某個行為是不對的,而你又明知故犯或疏於注意。只有在這種情形,政府對你的處罰,才會有正當性。
如果你根本就不知道,也沒有可能知道,你的某個行為是不對的。政府卻等到你去做了這個行為後,才去處罰你。這樣的處罰,就很像股市裡的「養、套、殺」,欠缺處罰的正當性。
所以,我們的至聖先師孔子才會說:「不教而殺謂之虐」。
更白話地講,
道理,其實都是相通的。
當然,這個時候,政府可能會說,我們的行政罰法有提到:「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這是指,人民不能夠單純以不瞭解法律規定為由,就主張他的違規行為,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
但魔鬼,往往就藏在細節中。因為,這句話有個前提,也就是,你如果不瞭解的是「法律」或「法規命令」,那麼你確實不能夠以不瞭解這些法規為由,主張不用負法律責任。
因為「法律」是立法院訂的;「法規命令」是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的。這兩個法規,都有民意的展現。即便這些法規再怎麼糟糕,但你要怪,就要去怪你當年蠱惑你投下選票的立法委員。
但問題是,現在規定「所受損害」要繳稅,「所失利益」不用繳稅的,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命令」,而是來自財政部一系列的「解釋函令」。「解釋函令」可不在立法委員的管轄範圍內。
你不能要求人民,去查詢那些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到底在規範什麼?至少也不應該,以人民未主動查詢「解釋函令」為由,就動輒處罰人民。這樣的處罰,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氣度與作為。
這個案件的後續發展,也如同我們所預料。在A公司提起訴願後,財政部維持本稅部分,但將罰鍰部分,予以撤銷。
在這件事情過後,小張告訴我,他作了兩個重大的改變:第一,他請了專業的會計師與律師,為他管控稅務風險。第二,他的選票,只投給專業負責的立法委員。但如果,選票上實在找不到這樣的人選。他寧可,默默地走出投票場,也不再胡亂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