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其因車禍有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符保險失能給付表「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已屬失能得向所投保之數家保險公司請求數百萬元保險金!
簡單地說,法院原則上認為原告不符保單約定之失能狀態,但在判決理由中,針對其舉證不足部分多有闡明,然原告在訴訟上未積極調查證據,故為原告敗訴之裁判(似乎也沒有上訴)。
此外,過去也曾有判決認定如車禍造成器質性精神疾病,仍可請求傷害險之保險給付,故就車禍所生精神疾病,似仍有請求傷害保險金之可能!(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4號判決要旨:被上訴人於保險期間,因系爭車禍頭部受傷,造成器質性精神病及癲癇,達系爭保險契約條款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1-1-2項次、殘廢等級2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之程度,上訴人自應按保險金額110 萬元之90%給付被上訴人殘廢保險金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