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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aker投資合法性存疑?違法吸金法院判決將對台灣虛擬貨幣法規有重大影響!

更新 發佈閱讀 6 分鐘

Steaker投資恐有違法?

就在昨天steaker創辦人黃偉軒,被控因在官網成立多元保本投資方案,不法吸金高達數億元,而依違反銀行法等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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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虛擬貨幣業者坐立難安,各個虛擬貨幣投資群組也開始探討吸收虛擬貨幣是否會構成違法吸金行為而有違反銀行法的疑慮。

其實這個議題並非新鮮事,早在2018年就有在討論吸收虛擬貨幣並保證獲利的商業模式合法性的相關判決(所以不要再說虛擬貨幣沒有法規啦!!!!)


銀行法違法吸金是什麼?

在討論法院判決以前,先來聊聊銀行法違法吸金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不是銀行就不能跟大眾吸取「款項」「資金」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若有違反則會面臨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且還有可能要負擔最高新台幣2億元的罰金

而之所以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刑那麼重(比詐欺罪的刑責還重喔!詐欺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因為銀行是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與金融穩定秩序有著高度關聯。也因此如果不是銀行的業者卻在經營銀行的業務可是會面臨相當重的責任。


虛擬貨幣違法吸金構成可能性?

在以往的判決中,多數吸金模式是以實體現金的方式進行,然而隨著區塊鏈與虛擬貨幣的興起,也越來越多吸收虛擬貨幣並保證獲利的商業模式出現。許多人開始探討虛擬貨幣違法吸金構成的可能性,而最讓人困擾的問題就在於

「虛擬貨幣算是否屬於款項或是資金?」

虛擬貨幣【不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

在剛開始的實務判決見解中,法院看法是否定的,從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透過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的原則是指處罰一個行為,必須要於法有據,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處罰,這是刑法至高無上的原則),以及金管會認定虛擬貨幣非貨幣等角度切入,羅列了三大不成立的理由:

  1. 虛擬貨幣並不是款項或資金,有關款項及資金的定義可參考銀行法第3條第1款至第21款的規定
  2. 虛擬貨幣也並非銀行的業務,所以其他業者辦理「非銀行」的業務,不應受到銀行法規範
  3. 虛擬貨幣並非貨幣,並援引了歷年來金管會發布的新聞稿作為佐證(金管會一向強調虛擬貨幣是商品!)


看到這邊是不是可以解釋成吸收虛擬貨幣保證利潤是合法的呢?別開心的太早,因為隔了一年後,馬上就有兩個判決作成立場完全相反的見解。


虛擬貨幣【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

我們先來看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6號判決這個見解,108年這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不一樣的地方是,這個見解以虛擬遊戲代幣來解釋虛擬貨幣,並且援引了好幾個宣判遊戲代幣保本保息構成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的判決,來說明吸收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也是違法的。

那為什麼108年判決會有這樣的推論呢?這就要從銀行法第125條修法理由說起,早在106年針對銀行法第125條的修正草案,就曾提出違法吸金案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而有透過虛擬遊戲代幣,像是「霹克幣」、「暗黑幣」等吸金的模式出現。

這樣的修正理由說明也給了法院一個空間去擴張銀行法「資金」與「款項」的定義範圍,推測立法者並沒有要將其他透過虛擬媒介(如遊戲代幣、虛擬貨幣)吸金模式排除於銀行法的規範中。

從108年判決的下方這段文字也可以看出,法院認為款項跟資金的形式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沒有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而這樣的解釋方向也同樣的出現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中。最高法院甚至還表明「若本身具有經濟價值,則應認定該吸金媒介屬於法定貨幣的變身」而有銀行法相關規範的適用。

況以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網路活動發達,且經濟形態多元,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運而生,投資態樣繁多,非法吸金手法所宣稱之投資標的與投資方式也不斷演進、轉換,苟不探究行為人於個案中吸收資金之模式與本質,逕以其推廣之投資案涉及虛擬貨幣的收受、給付,且虛擬貨幣並非屬銀行依法得辦理之業務範圍,而認此種吸收資金之行為不受銀行法所規範,毋寧將使銀行法為嚇阻不法分子藉由琳瑯滿目、推陳出新之手段違法吸金,保護社會投資大眾之規範意旨落空。


虛擬貨幣違法吸金未來可能?

但值得注意的是,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6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這兩個判決中的犯罪事實,多是類似資金盤、多層次傳銷的模式,與Steaker的營運模式有所差異。於近期以虛擬貨幣為媒介的違法吸金判決中,也未看到法院針對虛擬貨幣生態中利息範圍的界定多加著墨。

多數虛擬貨幣投資人都知道虛擬貨幣生態的利息與法幣定存活存的利息相差非常大,甚至可以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生態,若是僅以銀行存款利率標準作為利息是否「顯不相當」的唯一判斷標準,等於是宣告所有虛擬貨幣理財商品都違法,甚至嚴重忽視了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本質上的差異,有關利息的界定標準將會是後續控辯雙方爭執的重大議題。

就Steaker一案後續的走向,貓董律師提醒各大虛擬貨幣交易所與投資平台應「高度重視」本案的發展,雖然由上面統整的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實務判決對於虛擬貨幣是否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仍未有明朗一致的態度。

但有鑑於2022年Luna、FTX、Steaker等事件發酵,也重創台灣投資人。後續法院是否會以「保護投資人」「維護金融秩序」為由朝向虛擬貨幣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的方向發展,是需要持續關注的方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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