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法律】摸海龜罪判拘役30日!

2023/07/1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案例事實

王姓男子前往小琉球旅遊,在龍蝦洞沙灘附近的海裡浮潛,看到1隻見綠蠵龜游過,就伸手觸摸綠蠵龜的龜殼,被旁邊的遊客勸告制止,還惡言相向,遊客於是就把王姓男子摸海龜的影片提供給海巡署人員。

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
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

為什麼不能摸?

綠蠵龜是海委會公布列管的保育類動物,依法不能觸摸、餵食。
海龜皮膚上通常有保護黏液,如果人類因為好奇去觸碰,可能會害海龜遭到細菌感染,而且海龜是容易緊張之生物,突然被人類觸摸,會使海龜受到驚嚇逃離,未來可能不再洄遊到原地,甚至造成死傷。

法院判決

綠蠵龜是海委會公布列管的保育類動物,不能觸摸、餵食,這項資訊已經被海委會反覆宣導、新聞媒體報導也頻頻報導,是一般民眾都知道的事情。
從目擊遊客的影片可以看到,王姓男子浮潛拍照時,擅自觸摸綠蠵龜的龜殼,綠蠵龜被觸摸後改變游向,王姓男子顯然干擾到綠蠵龜了,所以屬於騷擾行為。
王姓男子觸犯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是什麼意思?

被判拘役的人,如果沒有拿錢出來繳易科罰金,是要關進監獄的喔!
只是依法會跟判有期徒刑的人關押在不同的地方
如果易科罰金的話,通常都是以1,000元折算1日
所以拘役30日相當於30*1,000
易科罰金的金額是30,000元

被判拘役還能拿到良民證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所謂的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面記載「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拘役不是行政罰
會被紀錄在法院、檢察署可以查到的「前案記錄表」裡面
算是一種前科
但依法不會被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
所以被判拘役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喔!

為什麼新聞都說摸海龜罰30萬?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罰則
傷害野生動物最高可以罰30萬
但依照法院判決看起來通常是罰3萬啦!
但因此留下一個公開判決系統可以查到的刑事記錄
還要跑警局、地檢、法院開庭也不是好事
所以千萬不要去摸海龜喔~

參考資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70號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8號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1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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