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中華日本學會常務理事馮瑋為文提及:因為〈聯合國憲章〉的敵國條款的存在,所以北京總認為自己具有「攻擊」敵國「挑釁」的權利。認為自己隨時可以主動攻擊,那就永毋寧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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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會從“三戰”走向“實戰”嗎?◎金融時報(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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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第107條,就是為了抑制日德意等再次成為世界和平威脅,故被稱為“敵國條款”。1945年6月25日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為被盟國擊敗的敵國日德意在聯合國“預留席位”。但是,憲章定有“敵國條款”。所謂“敵國”,“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第53條)。同時強調:“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第107條)。通俗理解,即“敵國”再有武力攻擊他國行動,可無須經聯合國安理會討論並授權,直接對其進行自衛反擊。日本1956年加入聯合國,自1960年代末就試圖去除“敵國條款”但迄今未能如願。因此,日本雖10次當選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但仍是被打入“另冊”的國家。簡言之,若日本敢武力挑釁,中國可實施導彈攻擊,而無需經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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