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譚慎格這篇提到的布瑞聲明,就可以知道美國的立場,中華民國政權(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代表盟軍到台澎接受投降這個事實,就足以讓中華民國政權取得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了。
布瑞說: “Now, we regard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exercising legitimate authority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by virtue of the fact”
這裡中文應該翻譯成「行使合法的治理權限」,顯然自由時報翻譯成「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有合法統治台灣」有點不精準。
戰爭停戰接受投降之後呢?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如果說你今天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出來繼續滋事,就是繼續要再開戰,那這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進行軍事佔領治理,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不是國家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是以盟軍代表身分進行軍事佔領,所以不可能透過這個佔領來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佔領者並不會因此取得領土主權,只是事實上的管理行為,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要透過條約明確指出將領土主權轉移,才可以發揮法律效力。
就像,物業管理公司(代管機構)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台澎領土主權)但有被授權管理社區,這個授權就是治理權(right)。
從美國表達的意見來看,讓中華民國政權可以到台澎受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中華民國政權進行後續佔領代管的根據哦~
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
這邊再順便提醒一下~~
《舊金山和約》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這條只有提到對日本(這指和約生效後的日本,範圍不包括日本依和約放棄的領土,例如台澎)的佔領在和約生效後 90 天內必須結束。
所以,之前看到有人主張「美國是主要佔領國」就是根本不懂《舊金山和約》生效,對「日」佔領依第六條結束後,美國的主要佔領國身分就失去意義了喔!
1955.02.11英國外交部提交內閣傳閱之密件
外交部 Foreign Office 表示:
將蔣介石放在那裏(台灣)的安排是讓他到那裏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與日本簽署的和約。或如果和約未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出最終處置(實際上沒有),則等待對福爾摩沙的最終處置-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The arrangements made with Chiang Kai-shek put him there on a basis of military occupancy, responsible to the whole body of the Allies, pending a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or, if the status of Formosa was not finally settled by that treaty (which it
was not), then pending an eventual settlement about Formosa—which has not yet taken place. The arrangements did not of themselves constitute the territory Chinese. ”
CAB 129/73/38; Former Reference: C (55) 38
涵義:蔣介石在台灣是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最終處置。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