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乙巳條約》是保護條約。朝鮮源為大清保護國,1905年日清《乙巳條約》,加上1905年11月17日的《第二次日韓協約》[1],日本取得朝鮮保護國地位,有法理地位代位處理朝鮮外交。這是原保護國(大清)與被保護國(大韓帝國),以及新保護國(日本)三方兩條約同意的。
因為在此處兩國邊界巡邏發生糾紛,日清兩國在1909年9月4日簽署《中韓界務條款》[2](間島協定)[3],日本替代大韓帝國確認圖們江為韓清疆界。
現在,韓國認為當時大韓帝國並未授權日本改變韓帝國的領土為理由,否認《間島條約》的有效性。這是,先滿天要價,再求就地還錢的手法。
有趣的是,大韓帝國是整個朝鮮半島,但韓國實際上只擁有一半。根據對日本而言,根據1965年的《日韓基礎條約》,是以韓國代表整個朝鮮半島為基礎。
總之,領土地位即使雙方有意願,也該透過正式的條約簽署並經國會確定,怎容忍私人代表密室授受?
韓國宣稱日清當年《間島條約》無效◎BBC(2011.09.15)
韓國外交部說,日本和清朝簽署的《間島條約》無效,包括延吉在內的地域,主權屬於韓國。
韓國的聯合新聞社報道說,韓國外交部在提報國會的資料當中認為,日本代表李朝韓帝國在1909年與清朝所簽署的《間島條約》是無效的。
他們認為這是因為日本在1905年取得韓帝國外交代表權的《乙巳條約》不具備法律地位。
韓國外交部指出,雖然日本通過簽署《乙巳條約》取得了韓帝國的財政和外交權,實質上併吞了朝鮮半島,但是韓帝國並未授權日本改變韓帝國的領土。
因此韓國主張,日本是在嚴重地侵犯韓帝國主權的情況下,和中國簽署了此一條約。
韓國所稱的《間島條約》,是1909年9月4日清朝與日本所簽署的《中韓界務條款》,清朝以此條約界定此一地區為清帝國的一部分。
原稱為墾島的間島地區位於圖們江以北、海蘭江以南,現為沿邊朝鮮族自治區,包括延吉、汪清、和龍以及琿春等縣市。
但是對中國而言,韓方口中的間島地區主權歸屬是毋庸置疑的,中國學者指出歷代的地圖,稱目前的中韓邊界在韓戰之前就已經存在。
韓國方面也承認對間島的主權主張實際上也有困難,不能馬上歸於繼承韓帝國的韓國政府,需要從歷史、國際法以及政治外交角度慎重看待。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1/09/110919_korea_china_dispute.shtml
[1]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pw/19051117.T1J.html accessed on 2011/09/20
[2] 主要內容為:
①清、日兩國彼此聲明,以圖們江為清、韓兩國國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為界;
②清國政府俟本協約簽定後,從速開放龍井村 (今龍井鎮,延吉縣治)、局子街(今延吉市)、頭道溝、百草溝,准各國人居住貿易,日本政府可於各該埠設立領事館或領事分館;
③大清政府仍准朝民在圖們江北墾地居住,其地界四址另附圖說;
④圖們江北地方雜居區域內墾地居住之韓民服從中國法權,歸清國地方官管轄裁判。清國官吏當將該韓民與清國民一律看待,所有應納稅項及一切行政上處分,亦與清國民同;
⑤所有圖們江北雜居區域內韓民之地產、房屋等由清國政府與華民產業一律切實保護。並在沿江擇地設船,彼此人民任便來往;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
⑥清國政府將來將吉 (林) 長 (春)鐵路接展造至延吉南邊,在朝鮮會寧地方與朝鮮境內鐵路連接,其一切辦法應與吉長鐵路一律辦理。至應何時開辦,由中國政府酌量情形,再與日本政府商定;
⑦ 條約簽訂後,即當實行。其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亦即從速撤退,於兩個月內退清。日本政府在上述所開商埠之處於兩個月內設立領事館。http://baike.baidu.com/view/4380209.htm accessed on 2011/09/20。
[3] 《間島と満州に関する日清協定》http://www.mofa.go.jp/mofaj/annai/honsho/shiryo/archives/DM0006/0001/0042/0787/0555/0613/index.djvu accessed on 2011/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