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現在,逐漸看出關院長與馬主席透過法律與司法,一統天下的策略了。但這只是「過程」。
同仁們,你犯法了!
矛盾、違反人權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中研院38位研究員
考試院提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 月10 日公佈實施。依此法,中研院所有研究同仁和和大學裡有行政職的教師,只要從事「贊成或反對政黨」有關的發起連署、刊登廣告、主持集會、站台等,甚至參與政黨(包括綠黨)的委託研究或政策顧問,通通違法。以前同仁可以作的事,現在公然違法。
行政中立天經地義,我們也支持。可是這次考試院提出的立法的原則和執行的方向都有嚴重矛盾。先說錯誤的立法原則。行政中立,英文叫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也就是要求administrative power 的所有人要在執行權力時保持中立。最有權力的政務官本來應該優先適用,結果反而不在這個法的規範之內(考試院稱要另以政務人員法規範,但三讀日遙遙無期),沒有行政權力的公立醫院醫護人員、社工人員、國營事業基層員工、以及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卻在此法通過之後立即適用。
另一個矛盾是執行方向。該法允許公務人員接受政黨提名參選,可是禁止公務人員在任何條件下助選。考試院稱允許參選是保障參政權,而禁止助選是因為助選政治性強。結果政治性最強的參選要保障,可是站台、連署等參政權卻連請假從事都完全禁止,豈不矛盾?
同樣矛盾的是此法對公立研究機構學者的限制。立法院甚至要求修訂教育基本法,將此適用在所有公立學校教師(包括大學教授)身上。現今的內閣裡,上至院長、以及許多的部長、主委、政務委員,都是學者出身,政務委員曾志朗甚至擔任本院研究人員多年。學者加入執政黨的內閣,奉行執政黨的政策,行政中立法未禁止。相對的,保持在野的學者只以所學所長提供政黨政策建議或批判政黨政策,該法卻完全禁止!
最可怕的是,所有公務人員(包括本院學者)公開評論政策的行動,依此法都可能被詮釋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而被判違法。因為現代政治是政黨政治,政黨之間對重大的事項常有涇渭分明的政策主張。譬如目前執政黨主張簽訂ECFA,反對黨則態度保留。公開贊成ECFA,就等於支持執政黨,公開表達保留態度,等於是反對執政黨。所有公共政策的討論,因此都可能「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將所有有關公共政策的連署、集會、刊登廣告的行動,一律非法化,對公務人員的學術與言論自由,有莫大的危害。
從具體的方面試想,台大或署立醫院的醫師不能為政黨的衛生保健政策刊登廣告抗議?社教機構的社工人員不能對政黨的社福政策發起連署贊成或反對?國營事業工會幹部不能主持集會支持或反對政黨的勞基法修正的主張?國家公園保育員不能幫綠黨候選人站台?美國的科學家在小布希總統任內,發起連署批評共和黨政府對京都議訂書及幹細胞實驗的政策。美國可以,中研院的科學家為何不可以批判政黨的環保、科技政策?
學者基於所學,作政治、社會批判是近代民主自由發展的重要動力,中研院的院長和研究同仁在民主自由的歷史上尤其曾扮演重要角色。本院的前院長胡適1920 年在北京大學教務長任上,和蔣夢麟、李大釗等連署發表〈爭自由的宣言〉,批評「軍閥政黨」,要求政治結社、出版、言論的自由。1929 年他與羅隆基等人聯名出版《人權論集》,批評國民黨黨國訓政體制的反動,寫說:「我們所要建立的是批評國民黨的自由和批評孫中山的自由。上帝我們尚且可以批評,何況國民黨與孫中山?」在本院院長任內,當雷震等人準備組黨的時候,胡適公開表示支持。前台大校長傅斯年,1932 在史語所所長任內,批評共產黨是「祖傳的流寇」,公開支持國民黨(〈中國現在要有政府〉)。
1938 年同樣在該所所長任內,傅斯年發起連署,要求當時國民黨的行政院長孔祥熙下台。台灣在走出一黨專制的時代,當時中研院的研究員楊國樞(後來獲選為院士,並曾擔任本院副院長)、和現在的院士胡佛等,公開介入黨政紛爭,擔任國民黨和黨外的溝通者,1986 年甚至在報上刊登廣告連署支持剛組黨的反對黨候選人(康寧祥)。後來的無殼蝸牛運動、1990 年學運、國會全面改選、原住民正名、立委減半、或是反貪腐紅衫軍運動,不管是發起連署、刊登廣告、遊行、站台,都有本院同仁的參與。「行政中立法」永久褫奪了本院同仁這樣的權利與義務。
若依此法,本院的前輩和同仁違法之處可舉例如下:胡適和傅斯年發起連署反對軍閥政黨和執政黨行政院長,違反第九條第三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胡、傅和前副院長楊國樞等人同時觸犯了該法第五條(「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而楊前副院長等人支持反對黨候選人則違反第九條第四、六款(「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更別說本院同仁若接受國民黨黨部、智庫或黨史部門委託研究等等的工作,公然違反了該法第七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最可怕的是法律開出一張空白支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隨時可以禁止公務人員任何行為(第九條第七款))!無論如何,胡適、傅斯年在訓政、戒嚴時期能作的言論和行為,在「行政中立法」施行之後,成了非法。行政中立法胡適所要的「批評國民黨(或所有政黨)和孫中山的自由」等等,已經屍骨無存。
提醒同仁,「行政中立法」通過後,我們的學術研究和政治社會批判動輒違法,而此法的影響是不限研究人員支持的黨派的。由於「行政中立法」的立法原則和執行方向矛盾,此法宣告了胡適、傅斯年等人為自由民主努力的行為非法。很明顯地,錯誤的不是胡適、傅斯年和民主自由的理念,而是「行政中立法」。同仁們,趕快寫信、打電話給選區或是熟識的立委,請他們盡快修法,不要讓胡適、傅斯年及學術言論自由被判非法。
*共同作者(依姓名筆畫順序):王昭雯(植微所)、王泰升(台史所與法律所籌備處)、呂俊毅(分生所)、汪宏倫(社會所)、李英惠(分生所)、吳乃德(社會所)、吳齊殷(社會所)、吳叡人(台史所)、林忠正(經濟所)、林俊宏(生化所)、邱文聰(法律所籌備處)、祝平一(史語所)、柯志明(社會所)、徐斯儉(政治所籌備處)、高明達(資訊所)、馬徹(基因體中心)、郭佩宜(民族所)、莊委桐(經濟所)、陳孟彰(資訊所)、陳蕾惠(分生所)、曹添旺(人社中心)、張谷銘(史語所)、張典顯(基因體中心)、張茂桂(社會所)、湯志傑(社會所)、黃啟瑞(數學所)、黃國昌(法律所籌備處)、黃景祥(統計所)、黃智慧(民族所)、黃銘崇(史語所)、游正博(細生所)、楊性芳(分生所)、廖福特(法律所籌備處)、潘光哲(近史所)、劉士永(台史所)、劉紹華(民族所)、瞿海源(社會所)、嚴仲陽(生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