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土沒有台澎:回林滿紅
江永芳教授與林滿紅出現「中華民對台灣主權」的不同論點。查過去林教授只提〈台北條約〉:既然日本在〈台北條約〉放棄台灣,則締約對方的中華民國(中國)就擁有台灣主權。現在林教授也承認〈台北條約〉為〈舊金山和約〉(SFPT)第25與26條所授權的子約,算是個突破。但林教授仍有誤解與誤用,容下說明。
美國為使所有曾實際對日作戰的國家在SFPT體系下全數到齊,以免條約正當性有瑕疵,故趕在SFPT生效前逼迫日本不情願的與ROC簽訂〈台北條約〉並立即生效。換言之,當年日本找ROC簽〈台北條約〉是請ROC「暫時瓜代」中國合法政府所致,與防堵共黨擴張較無直接關係。
SFPT規定日本與他國簽訂和約的義務期間只有3年,無論1965年〈日韓基本條約〉(日本在SFPT時「承認朝鮮獨立」給予「國家承認」,但至今未與北朝鮮建交)或1972年日中正常化〈共同聲明〉,日本早已解除簽訂新和約的義務。兩者皆非SFPT和約之一,都只是國際法上「政府承認」(正常化)的手續而已。
日本〈台北條約〉放棄台灣主權,所以ROC因而取得台灣主權,此說並非不通,但依其理路,則FPT的48個簽約對方比ROC更早取得台灣主權, 從而林 教授更應承認台灣是戰後盟國未解決的領土問題
至於〈台北條約〉第10條所指涉台灣人的國籍,不是林文所摘「中華民國國民所屬國家為在台灣及澎湖或其他法域之中華民國」,而是「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應認為包括」,是避免台灣人成為無國籍人民,並非自始毫無疑義。〈台北條約〉照會也僅提到條約的「適用範圍」是「ROC控制下的領土」,控制不是擁有,並無林教授所謂〈台北條約〉確定了ROC的領土是台澎金馬。
葉公超當年在立法院坦承「依目前情勢,日本無權把台灣及澎湖移轉給我們;即使日本願意轉移,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條約條文中,我們列明台灣及澎湖的居民,包括法人在內屬中國籍,此項規定或可彌補在台灣及澎湖歸還我們時可能出現的不銜接」的內容,也斑斑可證。
僅談〈台北條約〉容易以管窺天,瞭解台灣地位問題除要研讀經典國際法教科書;此外,還須研究麥克阿瑟〈總命令第一號〉、SFPT,並涉獵戰爭法,且追溯1945、1949、1950、1951、1971、1979幾個時間點,還須類比越南、印尼、朝鮮、沖繩等案例才可能全盤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