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死刑制度與廢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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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大家好!歡迎來到我的學習筆記,我是阿牛哥,不知道你有沒有想過,到底什麼是正義呢?而犯下什麼樣的罪刑,又該被判死刑呢?嗯…之前我們在製作,《兩岸的難民制度比較》的時候,意外發現有位反共義士馬曉濱,在我們中華民國申請庇護的期間,因為生活沒有得到保障,所以鋌而走險,進行了綁架勒索,而在綁票了以後,並沒有泯滅人性,給了被綁票的人車費,讓他坐車回家。

但即使犯人有這些從輕的情節,還是因為《懲治盜匪條例》的規定,「擄人者,唯一死刑」的條款,被判處了死刑。這個案件也促使了立法院,在2011年廢止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當中的「唯一死刑」,仿佛把我們重新拉回戒嚴時期。這集我們就來聊聊,中華民國的死刑跟廢死爭議。


中華民國的死刑制度

死刑是指中華民國政府,在實質統治的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跟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中華民國刑法,跟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設立的時候,就有不少唯一死刑的刑罰,像是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但隨著時代變遷,唯一死刑的刑罰也在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處無期徒刑或其他刑罰。現在的法律裡面,已經沒有「絕對死刑」了,而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大約有50項左右,主要是在《陸海空軍刑法》,還有《中華民國刑法》裡面。

在執行層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跟《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的規定,死刑要經過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簽署執刑命令以後,在監獄裡面特定場所,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的適當方式執行,但實務上我們只有使用槍決,來執行死刑。2006年到2009年,中華民國就因為法務部部長,不簽署行刑令,被迫暫停執行死刑,也引發了輿論爭議;2010年4月,國民黨政府重啟死刑的執行。2016年,第3次政黨輪替以後,民進黨政府曾暫停執行死刑2年。

跟其他的國家一樣,由於當代對人權的重視,在臺灣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到了少部分人的爭議,因此死刑的存廢,就變成了有爭議的議題。根據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於慰藉,一部分的謀殺受害者家屬、讓他們感覺正義得到伸張,推動廢除死刑,也確實會讓一些受害者,感到非常受傷;另外一方面,目前對死刑、對謀殺的嚇阻效果,也不算有個定論;盡管犯罪學者的共識,是死刑無助於治安;但支持跟反對死刑,其實都有研究顯示,是有它的嚇阻效果的。有些研究顯示,死刑的存在能夠對潛在犯罪者,產生更強的嚇阻效果,阻止他們從事犯罪行為。

但同時也有其他研究顯示,死刑對於嚇阻犯罪的效果,其實並不明顯,甚至可能有反效果。另外「兩公約」的內容,雖然強烈建議廢除死刑,但「兩公約」在實質上,並沒有要求必須廢除死刑。所以對死刑的辯論,我看應該還是要討論很久就是了。所以我們就先放到一邊,那竟究我們有多少罪名,會被判處死刑呢?

可以判死刑的罪名

目前在我們中華民國的境內,已經沒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犯罪了,但是仍然存在有50條,相對死刑的犯罪,其中陸海空軍刑法裡面,包括暴動內亂罪、叛國罪、戰時違抗命令罪等 13個罪名 ;中華民國刑法裡面,包括暴動內亂罪之首謀、強盜罪結合犯、擄人勒贖致死罪、擄人勒贖結合犯等11項罪名;還有其他特別刑事法,民用航空法的劫機、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致死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等7個罪名。

而我們大中華民國,在死刑的執行上面,其實也是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461條,檢察官把該案卷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的法務部;經過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有收到令准之後,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的事由,提起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的可能,必須在3天裡面執行死刑,但什麼時候簽署死刑的執行命令,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大家就一拖再拖,就像我們前面講到的,2006年到2009年,法務部的部長就用這一點,用不願意簽署,實際上短暫停止死刑執行;在個案裡面,有些少數受刑人,利用聲請大法官釋憲、再審、非常上訴,或是請求赦免等救濟手段,試圖要延緩行刑。手段只能說真的是很多,但面對這些手段,我們的執政黨跟民間,又有什麼看法呢?


死刑存廢之爭議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中華民國的法務部,在2002年公布了,有關廢除死刑政策的說帖,宣示漸進廢除死刑,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來逐步廢除死刑。而後2008年,在國民黨重新執政以後,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並表示,「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之後迫於輿論的壓力而辭職。

臺灣民眾普遍反對廢除死刑,王哥辭職以後的民調顯示,有84%的人支持死刑,司法人員裡面,更有高達88%支持死刑,還高過我們的一般民眾。支持死刑的朋友們,主要的論點是,殺人就是要償命的觀點、對重大犯罪發生有嚇阻力、節省監獄成本、免除再犯的問題。然而有些論文指出,我們執行死刑次數的多跟少,對重大犯罪的犯罪率,其實是沒有影響的。不過先不管這些,你有沒有想過,死刑難道符合我們的憲法嗎?

合憲性與人權公約

關於死刑是不是合乎憲法這件事,一直以來都有人跟大法官,聲請釋憲加以挑戰。大法官在1985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194號解釋》第一次表態,又在1990年所作出,《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再一次認定死刑並沒有違憲。之後的1999年、2006年,大法官也還是認為,死刑沒有違憲之虞。即使是這樣,臺灣在簽署兩公約以後,死刑的執行跟判決,也做出了一些改變。

2009年,中華民國通過了兩份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支持廢死的團體,常用這兩個公約,還有背後的《世界人權宣言》,拿來當我們應該廢死的依據。2013年跟2017年,政府邀請國際專家來臺灣,審查兩公約實行的狀況,兩次審查報告裡面,專家委員會對政府以民意為由,持續執行死刑感到遺憾,強烈建議即刻暫停執行死刑,並宣示以全面廢除死刑為目標。

法務部在制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以後,規定只要死刑案聲請釋憲、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就暫不執行。因為聲請沒有限制,就能使用廢死團體,他們提供的例稿反覆聲請,技術性無限期的拖延死刑執行。

陳水扁時期,擔任法務部部長的陳定南表示,將在任內努力破除,民眾「亂世用重典」的迷思,全力推動廢除死刑。但他任內還是繼續簽署死刑的執行令。2006年,扁哥也曾經公開表示,廢死不只是世界潮流,也是中華民國努力的方向跟目標。臺灣死刑執行的數量,在2002年開始下降,2005年12月到2008年,阿扁卸任以前,都沒有執行死刑。

馬英九政府時期

接下來我們講馬英九時期,2010年法務部成立的,「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馬英九在跟立委們餐敘時表示,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不是目前的主流民意;他雖然不贊成死刑,但法務部長的任內,還是簽署了70幾位死刑犯槍決。某種程度上,馬英九也是朝廢死的目標前進。

但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說,「已判決定讞的44名死刑犯,應該要執行」、「如果不執行,就是不尊重司法」,這番言論挑起了,「暫緩執行死刑」合法性的爭論。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也撰文,「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推動廢除死刑的政策,並表示以前44件,已經判死刑定讞的案件,他是絕不簽署執行的,引發了社會輿論強烈反彈。民調顯示,有7成4的民眾反對廢死,4成2的民眾認為,王哥應該為廢死下台負責。之後王哥就因為廢死的爭議,向行政院院長請辭獲准了。接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隨後就批准了,4名死刑犯的執行令。結束了長達1585天的不執行。

之後曾哥受訪時表示,法務部對死刑的態度,並沒有任何改變,在現行法令之下,如果嫌犯判決死刑確定,那就還是會執行,同時強調現階段,只會減少死刑的判決,並不是不求處死刑。而後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2012下半年的一項民調,有高達91%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反廢死的民意創下了歷史新高。

蔡英文政府時期

蔡英文執政到現在,有執行死刑過兩次,第一次是2018年,第二次是2020年。法務部為慎重執行死刑案件。

目前臺灣的民意,普遍支持死刑,除了認為死刑有助於維持治安,也確實有相當的數量,基於犯罪數據的學術研究,支持死刑有助抑制謀殺、維持治安的說法;支持死刑的人多半認為,在刑事案件裡面懲罰兇手、讓受害者得到撫慰,是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做法。

而認為廢死的人,對應當展現同理心的對象,像是犯罪的受害者,缺乏應有的同理心,廢死也常被視為,妨礙了公平正義的實現,也曾經有受害者家屬感覺,自己受到了廢死團體的欺侮。因此我們很難認為,「廢死團體欺負受害者家屬」,或「廢死團體對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這類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而認為廢死妨礙公平正義、進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看法,也使得提倡廢死的人跟團體,廣泛受到了批評、被民眾普遍厭惡;而技術性拖延死刑執行的作法,也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也因此對廢死跟相關人士,表示憤怒跟憎惡。這些不全是媒體跟名嘴炒作,而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原因存在,更不能因為,民眾普遍對廢死團體還有相關人士,感到憤怒跟強烈的反感,而認為民眾普遍就是不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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