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的注意事項

2023/09/02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介紹了三種招標的種類,關於採購法又更需要仔細的了解,以下是政府採購法的重點和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第一章 總則

  • 政府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第二章 招標

  •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 經常性採購
    •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研究發展事項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三章 決標

  •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決標:
    •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 決標前,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決標後,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其他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小結

政府採購法第3章決標,規定了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方式、決標原則、決標程序及注意事項。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法辦理決標,以保障採購公正,確保採購品質。

第四章 履約管理

  • 採購契約應訂明各方權利義務,並依契約辦理履約。
  • 機關得因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 得標廠商得分包契約,但應報備於機關,並設定權利質權。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 機關應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
  •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

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 機關不得因私人利益或政治因素,違法終止或解除契約。
  • 得標廠商違反轉包規定,機關得依法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要求損害賠償。
  • 分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 機關應落實履約查驗,以確保品質、進度及安全。
  • 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勞工安全。

其他

  • 政府採購法第65條至第67條規定了得標廠商之履約義務,包括自行履行、不得轉包、得分包等。
  • 政府採購法第70條至第70-1條規定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履約管理,包括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

第五章 驗收

  •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均應辦理驗收。
  •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驗收時應製作驗收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 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一定期限辦理。

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 驗收是採購契約履行的重要環節,是確定廠商履約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依據。
  • 驗收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及經驗,並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確實驗收。
  •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機關應依法處理,不得放任廠商違約。
  • 驗收完畢後,機關應依法辦理付款,不得拖延。

此外,小額採購可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第六章 爭議處理

  •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 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 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 證據。
    • 年、月、日。
  •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時,應注意其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 申訴應具備相關證據,以利申訴審議委員會審理。
  • 申訴提出後,廠商不得撤回。
  •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注意事項

  • 廠商應注意異議或申訴的期限,逾期不予受理。例如,廠商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應於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提出。如果廠商錯過了期限,就不得提出異議。
  • 申訴應具備相關證據,以利申訴審議委員會審理。例如,廠商申訴招標文件違反法令,應提供相關法規條文或判決案例作為證據。
  • 申訴提出後,廠商不得撤回。例如,廠商申訴招標結果違反法令,如果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申訴,就不得再行提出同一的申訴。
  •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例如,審議判斷認為招標文件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應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招標。

第七章 罰則

  • 政府採購犯罪是指廠商或採購人員在採購過程中,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而觸犯刑法的行為。
  • 政府採購犯罪的種類包括:
    • 影響採購結果之犯罪: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 影響採購程序之犯罪: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
    • 影響採購資格之犯罪: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 政府採購犯罪的罰則較一般刑法犯罪嚴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注意事項

  • 廠商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採購結果、程序或資格。
  • 採購人員應秉持公正、廉潔的態度辦理採購,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圖謀私利。
  • 機關應加強採購稽查,以防範採購犯罪發生。

第八章 附則

  • 政府採購法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政府採購的相關附則規定,包括共同供應契約、電子化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環境保護、中小企業扶持、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投資廠商甄選、查核、多餘財物讓與、廠商違法行為、異議及申訴、廠商停業處分期間、廠商不得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期間等。
  • 政府採購法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政府採購的相關特殊規定,以確保政府採購的公正、公開、公平及效率。

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 政府採購法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政府採購的相關限制,例如: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者、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者、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者、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破產程序中之廠商、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者、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均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 機關辦理採購,得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

其他

  • 政府採購法第八章附則規定了政府採購的相關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完整的法則請見政府採購法網站

Yuee
Yuee
大家好!我是一位熱愛閱讀和寫作的作家。閱讀擴展了我的創作視野,旅行豐富了我的思想,幽默表演啟發了我的幽默觸覺。期待與大家分享我的故事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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