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庸置疑地,「晶片戰爭」早已從產業層級上升至國家層級。
經歷2021年全球晶片危機,歐美各國逐漸意識到,國內產業過度倚賴程度外國生產晶片的問題,為了避免供應鏈面臨斷鏈的風險,以及在半導體先進技術研發搶得先機,各國政府均迫切地推出「晶片法案」,以扶植國內的公司,並吸引外國公司進駐國內。雖名為晶片法案,但多數為非專為晶片本身量身訂作,法案內容多為半導體或其他先進技術領域的租稅優惠或資助方案。
而身為曾經引領亞洲半導體領域的強國——日本與韓國,儘管早於2021年便分別推動「半導體產業復興執行計畫」以及「韓版晶片法案(K-Chips Act)」,希望重返在半導體供應鏈之地位。然而與歐美所資助規模、減免稅收程度相比,仍收效甚微。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2年2月8日公布《歐盟晶片法案》草案,經歷一年多的協商,終於2023年7月25日通過《歐盟晶片法案》(European Chips Act)。註1 該法案預計至2030年前將提供約430億歐元資助半導體企業,並且提升歐盟於全球半導體市占比至20%。
其後,美國拜登政府亦於2022年8月9日公告了《晶片與科學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除了資金補貼、租稅優惠減免外,更直截了當地坦白該法案目的在於抵制中國在半導體產業的發展。註2 此外,日本亦加入限制國內半導體相關的設備與材料出口的行列。註3
臺灣也在國際推波助瀾下,於2023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二修正案」,也就是媒體大肆宣揚的「台版晶片法案」。並於同年8月7日,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他相關子法,就申請程序、適用範圍及相關事項予以明定。
以下會把該辦法及相關子法的重點摘要說明,並且評估看看本次政府提供的租稅優惠是否足以吸引國內外業者積極爭取,能否匹配台版晶片法的美名?
在該辦法第三條即明確規定,申請租稅優惠對象,須為「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
「我國境內」與「公司」的規定及其定義,應毋庸置疑。然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較為模糊,在本辦法第一條的定義係指:「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應 用於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 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又在該辦法總說明中寫道:「本辦法之公司應已於涉及兩國或兩地區以上之產業供應鏈中,供應其生產之產品或提供服務,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由公司於申請時提供說明文件及 佐證資料,如公司產品、服務於國際市場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等量化數 據,以及其他可供佐證其具有顯著影響力之文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規定成立之審查小組綜合評估當時產業發展情形予以審查符合,始得稱該公司為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
因此,不明確的判斷標準,並非僅由公司本身自說自話,或實際是否在產業供應鏈上存在影響力地位,而是交由審查小組的行政判斷作為最終決定。
而所謂的「前瞻創新研究」,經濟部另外以函示表示註4,僅侷限在以下:
從經濟部所提及的四個先進領域來看,可以得知不是僅有半導體的上中下游產業得以受惠,而擴及到時下流行話題的電動車領域,及其他通訊、顯示器領域都可能因此享受到租稅優惠。
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規定在該辦法第三條,視所適用的租稅優惠方案,區分成以下二種「前瞻創新研發投資租稅減免」、「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租稅減免」:
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六十億元。
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百分之六。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下列比率:
(一)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
(二)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
四、近三年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五、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
所能折抵的範圍,一樣是依照適用的租稅減免方案而定:
可認列為折抵標的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下列費用:
不可折抵的費用則包括以下事項:
最早得以申請的日期為,依照該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5月1日)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故最早可得申請之日期為2024年的2月1日。
該租稅優惠期間,依產創條例之規定,自2023/1/1至2029/12/31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