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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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以營養保健品為銷售主力的直銷公司,小張是好棒棒公司的直銷商,鄰居老王的體力一年不如一年,在小張的推廣下成為小張下線,並購買好棒棒公司的保健產品調養身體。沒想到老王吃了好棒棒公司的保健品之後,竟然產生過敏、脫皮的現象,雖然小張一再表示這是「排毒現象」、「好轉反應」,建議老王繼續食用,但老王對好棒棒公司的產品已無信心,急欲瞭解自己是好棒棒公司的直銷商,是否仍然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的保護?先前所購買還沒吃完的保健品,可以向好棒棒公司主張退貨嗎?吃了保健品之後產生身體不適,可以向公司或小張請求商品瑕疵賠償嗎?

貳、辨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規相關規範:

(一)、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主要有二立法目的: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企業良性發展。簡單來說,消保法就是在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針對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消費關係,而通過落實消保法可使消費者權益獲得合理保障,並且敦促企業經營者,帶動商品與服務品質的提昇。所以,想要暸解直銷商是否可以適用消保法,問題將聚焦在直銷商是否屬於消保法上的「消費者」或是「企業經營者」?

(二)、消保法定義下的「消費者」及相關權利:

1、所謂「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單純從文義上來看,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就是我國消保法所稱的「消費者」。進一步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消保會)的解釋(台85消保法字第00764號書函、台88消保法字第00548號函),所謂「消費」需為「最終消費」,也就是不再用於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之情形下的「最終消費」而言。

2、然而,現今社會高度工商業發展,早已不像傳統農業社會,一般人可藉由耕種達成自給自足,每個人都有仰賴購買、使用或利用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以維持其消費生活的需求,正因如此,每個人都可能是消費者,就算是企業經營者,當它並非在從事生產行為而在進行消費行為時,企業經營者有時也會成為消費者。所以,消保會也認為是否得適用消保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通過實際的個案來具體認定。

3、消保法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主要分別就健康與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及消費資訊等四方面予以具體規範,除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外,更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負的義務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等。

(三)、消保法定義下的「企業經營者」及相關義務

1、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因此,但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者,只要符合前述法定要件而有營業的事實,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都屬於消保法定義中的企業經營者,即需遵守消保法企業經營者之有關義務。

2、承上,企業經營者原則上應確保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否則就要對消費者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不同類型的企業經營者所要負責的程度也不同,消保法並將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第7條)、從事經銷(第8條)及輸入商品或服務(第9條)之企業經營者,全方位都納入了對消費者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的範圍。

二、直銷商屬於消保法所保護的「消費者」嗎?直銷商買東西供自用,可否依消保法向直銷公司主張權利?

  1. 從前述可知,直銷商是否屬於「消費者」而受到消保法的保護?仍應就直銷商的實際行為,通過個案來具體判斷認定。
  2. 一般情況下,直銷商與直銷公司簽訂直銷契約,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由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來達到獲得佣金、獎金等利益,直銷商此種以營業為目的之行為,即與「最終消費」之要件不符,此時直銷商並非消保法定義下的「消費者」,自然也就無法受到消保法的保護,宜回歸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的規範。反之,直銷商若是基於個人、家庭等生活上需要而為交易、購買商品之情形,此時直銷商本身即為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對象,在法律評價上,直銷商等同與一般消費者的地位無異,亦不排除其仍有受到消保法保障的必要性。
  3. 再者,實務上直銷商與直銷事業簽訂的直銷契約,多由直銷公司預先擬定條款,直銷商並無個別與直銷事業磋商的空間,符合消保法第2條7款對於「定型化契約」的定義,然而有無消保法第11條以下平等互惠原則、審閱期間等規定之適用,仍以直銷商是否屬於消保法之「消費者」為前提。對此,雖然早期司法實務認為,直銷合約若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為之,應有消保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惟直銷商簽訂直銷契約,主要目的即在營業而非消費,自非消保法定義之消費者,況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針對直銷商與直銷事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本已設有特別規定,直銷商雖無法享有消保法第11條之1關於合理審閱期間之保護,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賦予其30日的猶豫期,可申請退出、退貨,猶豫期後亦得隨時終止契約,對於直銷商之權益已有高度保障,而無消保法適用之必要。仍需注意的是,雖直銷契約無消保法第11條以下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的適用,但民法第247之1條對定型化契約設有一般性規範,故若契約條款對直銷商有重大不利益、顯失公平等情形,直銷商仍可依民法規定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
  4. 另,觀諸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OOO雖為被上訴人之經銷商,然其主張係於自宅使用被上訴人所輸入及販售之系爭精油,核其情狀非屬其因執行經銷職務而使用系爭精油,仍為終端以消費目的而使用系爭精油。被上訴人為系爭精油之輸入及販售之企業經營者,OOO與被上訴人就因系爭精油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即為消費關係,本件應有消保法之適用。」由此可見,司法實務見解亦同樣肯認直銷商在自用範圍內,與直銷事業(企業經營者)之間屬於消費關係,雙方若有消費糾紛,應有消保法之適用。
  5. 綜上,從消保法、消保會函釋及司法實務等見解可知,當直銷商向直銷公司購買東西是供自用,直銷商本身就是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對象,在法律評價上實與一般消費者的地位無異,應有消保法的適用,直銷商當可依消保法向直銷公司主張權利。
  6. 最後,筆者就辦理實務經驗所見之態樣予以補充說明:消費者向直銷事業購買商品時填載訂購單或契約,因文件多由直銷事業預先擬定,曾有部分直銷事業在預先擬定的約款中,記載使消費者一經購買商品即自動成為直銷商之約定,此時消費者係因單純購買商品而自動成為直銷商,雖名為直銷商,然實質上就是消保法定義中的「消費者」,應當適用消保法而享受規範保護無疑。

三、直銷商屬於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嗎?直銷商賣東西給消費者出問題,需要負責嗎?

  1. 直銷商是否為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攸關消費者在向直銷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如商品或服務有瑕疵,得否向直銷商請求賠償?
  2. 探討直銷商是否為消保法上之「消費者」,關注的是直銷商與直銷事業簽訂契約及購入商品或服務的行為,而直銷商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觀察的則是直銷商販售直銷公司的商品或服務予他人的行為,二者並不衝突,換言之,直銷商可以同時兼具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的角色。
  3. 依前述說明,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以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有營業的事實,都屬於消保法定義中的「企業經營者」。所以,直銷商販售直銷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予消費者,無論是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同為消保法定義中的「企業經營者」,均需遵守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權義的規範,即原則上應確保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否則就要對消費者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受損害的消費者或第三人可以選擇向直銷商、直銷公司或其他企業經營者請求賠償。

參、結論:

一、案例解析:

依前述探討可知,老王雖然是好棒棒公司的直銷商,但因為老王是基於自用之目的向好棒棒公司購買商品,在法律評價上實與一般消費者的地位無異,即應有消保法的適用,故可依消保法向好棒棒公司主張權利,若依照直銷契約之約定更有利,老王也可選擇依多層次傳銷參加契約主張權利。另外,老王經由小張推薦因而購買好棒棒公司的保健品,此時好棒棒公司、小張均屬消保法定義下的「企業經營者」,所以老王吃了保健品之後產生身體不適,可以選擇向好棒棒公司或小張針對商品瑕疵請求賠償。

二、結語:

直銷商加入直銷事業,主要目的即在「獲取獎金等利益」,其本身性質本已掺有「營業」成份在內,原則上不應適用消保法的規範,從消保法、消保會函釋及司法實務等見解來看,直銷商僅在基於「最終消費」之目的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形,才例外受到消保法的保護。關鍵在於,直銷商究竟是基於消費、銷售或營業之目的而購買商品,有時並不十分明確,故筆者認為,可由直銷商的訴求來加以判斷,如直銷商主張的是商品責任,仍得適用消保法,但若直銷商主張直銷契約相關之退出、退貨或其他權義,則宜回歸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較為妥適,亦相對享有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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