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可以約定競業禁止嗎? (下篇)

2023/10/06閱讀時間約 0 分鐘

壹、案例:

小花是一名認真向上的青年,個性活潑開朗,從大學時期就接觸直銷事業,加入專賣保養品的「好實在直銷事業」成為直銷商,由於小花人脈廣闊、經營狀況良好,故擁有大批下線。然而,小花畢業後經朋友介紹,得知另一家專賣保健食品的「好棒棒直銷事業」,由於該公司的業績門檻低,因而吸引小花加入,但小花加入「好棒棒直銷事業」不久,就被其他下線直銷商發現,並向「好實在直銷事業」舉發小花,「好實在直銷事業」確認屬實後,即依營運規章之規定暫停發放獎金予小花,並要求小花退出「好棒棒直銷事業」,否則將終止小花之直銷契約。

試問:「好實在直銷事業」暫停發放獎金,並要求小花退出「好棒棒直銷事業」合法嗎?


貳、辨析:

一、直銷事業與競業禁止之關係:

(一)、上篇已解釋「競業禁止」的由來、適用範圍及相關法規等,我們已充分瞭解競業禁止之合法性,本文將繼續探討直銷事業與競業禁止的關係,進一步釐清直銷事業要求直銷商不得從事其他家直銷公司之行為是否合法?

(二)、多層次傳銷(下稱直銷)與一般傳統銷售不同,其核心價值在於以「人」為本的銷售模式,意即仰賴「人」及「組織」營運獲利,直銷只靠人脈網絡來販售商品,故沒有一般事業或店家的固定成本,因此可將設立公司或店家的裝潢、生財器具、店租、廣告、招牌、人事等固定成本,轉換為直銷商的獎金。簡言之,直銷是以各個直銷商為推廣銷售單位,透過直銷商本身的人際關係作為銷售通路,藉由直銷商的人脈網絡達到推廣、銷售之目的,直銷事業再將開店成本回饋給直銷商,而此種特殊銷售方法,不僅可使直銷事業達到快速行銷、推廣商品之目標,同時也讓直銷商快速累積獎金或佣金獲利。

(三)、除了通過銷售商品獲取獎金之外,直銷事業通常也會發放「組織獎金」,直銷商可透過介紹他人參加直銷事業以獲取組織發展或管理獎金,而直銷事業發放「組織獎金」之目的,就是為了使直銷商不參加或經營其他直銷事業,以便專心經營自身人脈組織,也就是俗稱的上線及下線關係。又因為直銷無實體店鋪之特殊經營模式,完全只依靠「人」銷售商品,直銷事業須擁有龐大的上下線組織,才能獲取更高的收益,組織愈大、商品就能賣愈多、收益也愈大,故直銷商組織就是直銷事業經營的成敗關鍵,有鑑於此,當金字塔頂端的上線同時經營別家直銷事業時,勢必影響其下線對於原本直銷公司之忠誠度,且直銷商購買或推廣商品的能力有限,若容許直銷商可同時兼營其他直銷公司,將使原本直銷公司的利益遭受侵害,故直銷事業為維護其本身競爭利益,確有與所屬直銷商約定競業禁止之必要性。

二、直銷契約、營運規章或事業手冊可以約定競業禁止嗎?

(一)、上篇已完整說明「競業禁止」的由來、適用範圍及相關法規等,且就委任、承攬、僱傭、勞動等四種法律關係是否適用競業禁止規定進行介紹。實務上企業為防止營業秘密、商業機密等,遭受僱者外洩以致損及企業利益,通常會要求與受僱者簽訂競業禁止約款,可分為「在職期間」及「離職後」競業禁止兩種態樣,兩者的合法性判斷標準大致相同,但由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嚴重侵害勞工之基本工作權,故立法者對此定有明文規範,競業禁止須以「書面」為之,且應清楚載明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等,契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並需有合理補償等(勞動基準法第9-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7-1、7-2、7-3條參照)。

(二)、然而,直銷事業與直銷商之間屬於直銷契約關係,並以直銷契約、營運規章或事業手冊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歸,有別於一般勞動及僱傭契約,直銷商對直銷事業並不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且直銷事業亦無為直銷商提供勞健保之義務,雙方間很難被定位為僱傭或勞動契約關係,故直銷契約可否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容有疑問。以下將從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見解,探討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

(三)、按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參字第8801433-001號函釋意旨謂:「契約自主乃係近代私法自治之重要原則之一,『競業禁止規定』條款不當然視為違法;惟需於事業已盡告知義務(非僅以口頭約定,而係明確規範於雙方之書面參加契約中,並應載有違反此條款之法律效果,不得援引契約中概括性授權條款於事後增訂損及參加人權益),且在不影響市場競爭及考量參加人之競業將造成傳銷事業實質損害之條件下,應承認其仍有拘束參加人之效力。」。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407號判決:「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乃在宣示國家對人民應有工作權之保障,然人民之工作權並非不得限制之絕對權利,此觀憲法第23條之規定自明。因此,在私經濟領域,若私人間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在特定條件下,對工作權加以限制,並非當然無效…本件上訴人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並非其所有營業資訊均需全部公開,故應認多層次傳銷事業除法定應告知之事項外,仍有藉由競業禁止條款保護其營業機密之必要。又多層次傳銷事業既以其參加人構成之人際網路為其行銷通路,若參加人未得其所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允許,復為他同類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則其所為即可能因利益衝突,而有不利於其所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疑慮,多層次傳銷事業為維護本身之競爭利益,於合理範圍內與參加人為競業禁止之約定,自為法之所許。」

(五)、由前述可知,無論主管機關或司法實務見解,原則上均肯認直銷事業為維護其本身競爭利益,在合理範圍內與所屬直銷商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當為適法且有拘束直銷商之效力。理由是從直銷的特殊性角度出發,考量直銷乃是以直銷商的人際關係作為行銷通路,提供推廣、宣傳等「特殊勞務」,故直銷事業獲利之關鍵在於,客戶與直銷商間緊密的信賴關係,直銷商所建立的綿密人際營銷網路,才是直銷事業的核心利益,此一特殊利益確有以特約保護之必要,亦符合競業禁止五原則之要點。因此,若直銷商未經直銷事業之允許,即擅自成為其他同類型直銷事業的直銷商,可能造成利益衝突,不利於其原本加入的直銷事業,故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認為,依契約自由原則,在直銷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內,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為合法有效。

三、直銷契約失效後的競業禁止約定是否合法?

(一)、從上篇說明可知,競業禁止分為「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兩種態樣,大部分可約定競業禁止的契約類型,亦可同時約定「在職期間」及「離職後」競業禁止,即約定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及失效後,限制一方不能從事與另一方有競業關係的事業。但直銷契約有別於上開契約,針對直銷契約「存續期間」及「失效後」競業禁止約定,實有加以區分之必要,依前文探討可知,實務見解認為,直銷事業為維護其本身競爭利益,在合理範圍內與所屬直銷商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當為適法且有拘束直銷商之效力,亦即在直銷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內,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為合法有效,以下再就直銷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競業禁止效力為說明。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參字第8801433-001號函:「就參加契約之效力而言,原則上應至當事人終止契約時為止,並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之二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參加人可不具任何事由逕於猶豫期間內解除參加契約或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之立法意旨以觀,參加人退出傳銷組織,不應受有契約上之不利益。職故,事業於其參加契約中為相反之規定或限制其參加人退出其傳銷組織後參加其他傳銷事業之自由,將與前開法條規範相左…復有關要求參加人『於參加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後一年內,不得運用任何方法促使其下線參加人從事任何競業行為』之約定,參照前開意旨,倘無法增進傳銷事業競爭上之利益,卻課予參加人不當之義務者,恐亦難謂妥當。」

(三)、由此可知,無論直銷契約是因為終止或解除而失效,直銷事業都不具有特別值得保護的知識或營業秘密,因此直銷契約失效後的競業禁止之約定,不具限制相當性及合理性。由於直銷商對直銷公司營業機密之控管與瞭解程度,無法與公司內部員工相提並論,故無禁止直銷商在「終止直銷契約」後競業之必要。更何況,許多直銷商一生致力於直銷產業,經營直銷即其唯一專業領域,如若限制直銷商從事其他直銷產業,無異於剝奪直銷商之工作權,故實務見解大多認為,直銷事業不宜限制直銷商在直銷契約失效後加入其他直銷事業,亦即在直銷契約失效後,直銷商就沒有競業禁止的義務,換言之,直銷契約、營運規章、事業手冊失效後,競業禁止約定也隨之失效。

參、結論:

一、案例解析:

(一)、依上開說明可知,實務見解認為,直銷事業可以在直銷契約、營運規章、事業手冊中與直銷商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只在直銷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直銷契約因故終止或解除失效後之競業禁止約定,因已不具限制相當性及合理性而無效。

(二)、是以,本篇案例之小花,在還沒退出「好實在直銷事業前,就加入「好棒棒直銷事業」已違反忠實義務,且將造成「好實在直銷事業」的利益受損,因直銷體制中人脈、組織是推廣商品的唯一途徑,直銷商沒辦法同時經營二家以上之直銷事業,當直銷組織被介入時,直銷事業就會受損。因此,若「好實在直銷事業」在直銷契約、營運規章、事業手冊中與小花約定競業禁止,則其暫停發放獎金,並要求小花退出「好棒棒直銷事業」,自屬合法。

二、結語:

鑑於直銷之特殊性,直銷商不依賴傳統實體店舖銷售,改採以「人」為本的經營模式,直銷商組織就是直銷事業經營的成敗關鍵,越是成功的直銷組織,上線一定盡力照顧下線需求,下線也大多信賴上線意見,直銷商上下線間存有緊密的互動關係,直銷事業也會舉辦各式活動促進組織成員間的關係,以提升銷售及獲利。由於上下線之間關係非常緊密,當上線加入其他直銷事業後,通常會從原有直銷事業體制之下線開始推廣、發展,而在上線向下線推廣其他可獲利之直銷事業時,基於信賴關係,下線很容易相信上線而改加入其他直銷事業,導致最後整個組織就像肉粽一整串被提走。因此,直銷事業為維護其競爭利益,多與直銷商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在直銷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固有法律效力,然在直銷契約因故終止或解除失效後,競業禁止不具限制相當性及合理性而失效。為避免高階上線直銷商離職後,因從事其他直銷事業,而將原本直銷事業的下線組織如同肉粽一整串提走,建議直銷事業應事先洽詢專業,以利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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