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文字工作者表達了申請文化部創作補助金的意願。儘管該補助的設立對於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受到政府行政機制的限制。由於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和規定,有時執行起來可能會遇到一些阻礙。
對於一個政府單位來說,當接到要扶持文創產業的任務時,可能會面臨人手有限或者不願負擔額外責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可能會選擇將這項任務轉化為一個標案,以便邀請有意願的外部機構投標。同時,政府單位可能會透過監督機制確保投標者能夠有效執行並完成工作。這種外包的方式有助於分擔政府內部人力壓力,讓有興趣和能力的外部單位參與並負責執行相關項目。
然而,由於每年都有不同的單位參與這些標案,而這些單位可能擁有不同的理念和方法,因此可能會導致成果的多樣性和有限性。為了提升效果,政府單位另外成立一個文策院,專門執行相關的任務和活動。這樣的部門可以集中專業知識和資源,更有可能形成更一致和有效的支持體系。雖然文策院都在努力工作,但終究還是政府的行為,而非產業行為。這可能意味著在推動文創產業發展時,需要更深入地理解和應對政府體制的限制和考慮。才能促進補助案健康發展。
政府行為與產業行為之間的最大差別在於是否能夠賺錢。政府行為通常是指由政府機構執行的工作,其目的主要是公益性質,並不以賺錢為首要目標。相對地,產業行為則以賺取利潤為核心,其主要目的是將資源轉化為經濟效益。
在政府行為中,單位通常無法直接賺取金錢,而是透過公共事務、服務提供等方式,投入預算並希望為社會帶來更好的成果。這種工作常常需要花費預算,而成功與否則是以執行的成效為評估標準。
相較之下,產業行為則追求盈利,必須確保其產品或服務能夠賣出並帶來經濟回報。從小至一篇文章的創作到大規模的平台建設,產業行為的核心目標是賺錢,並透過市場競爭來取得成功。這包括參與國際展覽、向國外推銷產品,以期取得更多商機和合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