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代米老鼠已在 2024 年成公共財,創作者在做二創利用時,應注意的智財法律風險
米老鼠的粉絲們知道嗎?第一代米老鼠(Steamboat Willie)已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屆滿95歲高齡,粉絲除了歡慶耆壽外,這也代表著第一代米老鼠此後將成為公共財,往後不需要取的迪士尼的授權,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為什麼米老鼠會有年事已高變成公共財的情形呢?
這是因為,著作權法雖然保護創作人的權利,同時亦有促近文化發展的功能。因此對於每一項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賦予保護期限,此期限一到,著作即成為公共財的一環,任何人不需經權利人同意即可自由地利用。
米老鼠即將接演第一部恐怖片?!
可預見走入公共財的同時,可以激發更多創意,但權利人可不一定這麼想 XD
像是此消息一出,全球已有許多創作者磨刀霍霍,推出第一代米老鼠的恐怖電影、恐怖遊戲。作品開放第三人自由地改作(惡搞?KUSO?),往往也會牽涉到公司心血結晶、還有品牌累積多年的商譽。
那麼,從此米老鼠愛怎麼用就怎麼用?還別高興得太早
迪士尼當然不是省油的燈,畢竟米老鼠對於迪士尼具有劃時代的代表。雖然變成公共財的這天還是來了,迪士尼在策略上還是做足準備。
- 法政策面
其實初代米老鼠早應在 1984 年屆滿,迪士尼為此曾積極遊說修法,把著作的保護期限從死後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也因此該法案曾被戲稱為「米老鼠保護法」)。 - 創作策略面
另外,眼尖的人一定發現,第一代的米老鼠似乎跟現在常見的米老鼠卡通不太一樣,第一版的米老鼠是黑白版的、沒有戴手套、眼睛也沒有白色瞳孔、鞋子沒那麼圓滑。
換言之,迪士尼公司透過很多細節的調整,推出很多代的米老鼠,讓圖樣的權利得以延續,目前僅第一代的米老鼠到期,迪士尼公司仍手握其他版本米老鼠的權利。 - 商標佈局面
許多著作為免保護期間屆滿,轉而透過商標權保護。為此,迪士尼公司在全球有很多米老鼠商標佈局。關於用商標權延長著作的生命,有不少知名案例:比得兔、小王子。
從智財法律怎麼看
三法保護目的及要件各有不同,若一產品本身具備三法所定要件,可望同時受三法競合保護,如圖中交集的星星。
- 文創作品的交錯法律保護:著作權保護、商標註冊、設計專利註冊
可口可樂瓶身同時受著作權法、立體商標及設計專利的保護
- 對於創作者而言,最完美的狀況,莫過於可以同時取得三法的保護,基本上智財各法保護目的、要件各自獨立,只要條件符合,理應可以受多重保護。目前較成功的案例,就非屬可口可樂的瓶身莫屬了,同時兼具著作權、商標權立體商標、以及設計專利的保護。
- 而回到本件案例,具有市場性的著作,權利人會投資在商標註冊延長其保護,商標要件為具備識別性,每十年延展一次,得以無限延展。當然也是在初代米老鼠著作權屆滿時,很好的延壽手段。
- 因此,需注意迪士尼在全球的商標佈局,不過至少筆者在台灣智慧局商標檢索查詢,並未發現第一版米老鼠的蹤跡。
- 著作權之保護是採「屬地主義」,如何運用不會踩雷,需視行為地的著作權法規定。
- 在台灣,初代米老鼠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可能早就到期
著作財產權,台灣與美國法保護年限不同,依現行法規定,台灣為著作權人死後、或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美國法則為七十年。更早在台灣著作權法修法前,曾有更短三十年的規定。也因此,其實早在民國 83 年間,台北地檢署曾認定米老鼠著作財產權已到期,成為公共財。 - But,需注意台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格權係採永久保護
- 台灣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身故而消滅,是採永久保護,可別因為保護期間屆滿就大意了。
- 在著作人格權上,需特別注意「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同一性保持權近似於美國法上「著作內容完整權(The right of integrity)」:禁止他人惡意篡改、污衊或其他修改其著作內容,致有所其榮譽或聲譽,以及惡意或重大過失而毀損其著作之行為。
- 因此,任何戲謔、惡搞內容,如果可能毀損著作名譽,很可能會構成著作人格權中「同一性保持權」之侵害,需要特別留意。
- 台灣與美國著作權保護不同
- 美國法上對於著作人格權更著重於創作人本身,若著作人已死亡,對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亦隨之滅失,與台灣法大有不同。
- 視覺藝術著作之「著作人格權」純係為保障視覺藝術家就其視覺藝術著作之單純、完整呈現之權利,不問該著作之物權或著作財產權歸於何人,均不影響藝術家對其所創作之視覺藝術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給創作者的建議
- 在使用範圍上記得限縮在第一版的初代米老鼠,小心不要踩到其他版本米老鼠的雷,例如小尖帽、紅色吊帶褲等特徵。
- 注意初代版本在各國有無註冊商標,目前檢索台灣智慧局註冊資料,未有初代米老鼠版本的註冊紀錄。
- 在台灣使用保護期屆滿之著作,因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身故或法人消滅而滅失,在利用上仍需注意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