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你也必相信“你不喜歡的意見”的言論自由。
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後果將會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
承上篇文章,分析完著作權的部分,我們要來看看真人真事改編中,原型人物的權益。以及若原型人物已故,其後代有什麼可能得主張之權益。
在【后弈棄兵】案中,美國法院曾認為劇中直接提到原告名諱,加以虛實交錯的旁白陳述,已大幅縮小虛構與真實人物間的差距,儘管已載明本故事純屬虛構,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真實惡意。
而在【霍元甲】一案,中國法院則認為藝術的真實非屬歷史的真實,追求歷史的真實應為歷史學家的工作,霍式後代對於戲劇創作中虛構的部分應有所包容。但本判決似乎也間接肯認了後代遺族對於先人的人格權,享有一定的權益。
本篇將從幾則著名影視案例加以分析,幫助創作者在草創初期可以留意必要的授權,讓作品的推出可以合法亦合情理,叫好亦受祝福。
紅極一時的 Netflix 影集【后弈棄兵】(Queen's Gambit)在上映四周內,吸引全球 6,200 萬個家庭觀看,擠入Netflix史上前四名紀錄,更在全球各大洲的63個國家排名收視第一;在92個國家擠進前10名,撥出後引起熱烈討論。 然而,卻因其中一幕,被傳奇旗手諾娜.嘉普林達希維利(Nona Gaprindashvili)吿上法院,要求 Netflix 應針對涉及誹謗他聲譽的台詞,賠償 500 萬美金(相當於 1.4 億台幣)。
該幕戲中,播報員陳述如下:[男選手們認為]哈蒙(女主角)的棋藝水平不如他們。像萊夫這樣的選手可能沒有花太多時間為他們的比賽做準備。按照他們的標準,伊麗莎白·哈蒙根本不是一個重要的棋手。她唯一不尋常的地方,實際上就是她的性別。 即使這一點在俄羅斯也不獨特。還有諾娜·加普林達什維利,但她是女子世界冠軍,從未與男子對陣過。我猜萊夫原本期待一場輕鬆的勝利,而完全沒料到貝絲·哈蒙剛剛給了他一個27步就結束的慘敗。
Nona 認為,該句台詞"在全球數百萬觀眾面前歪曲了[她]最重要的職業成就之一......並且損害了[她]的個人和職業聲譽。"直至今日,原告仍持續參加國際西洋棋比賽並享譽她的成就。原告終其一生職涯都貢獻在國際西洋棋世界中,她仍然是一位活躍的領導者、榜樣和角逐者。
事實上,該劇改編自 1983年作家沃爔特·特維斯的小說。
小說的主要角色本即是虛構的,但提到了幾位真實的國際西洋棋選手,其中包括在虛構的莫斯科邀請賽國際西洋棋錦標賽背景下,簡短提及原告介紹。
"據他們所知,[哈蒙]的棋藝水平大約與本尼·瓦茨相當,而像萊夫這樣的人不會花太多時間準備與本尼對弈。按照他們的標準,她不是一個重要的棋手;她唯一不尋常的地方就是她的性別;即使在俄羅斯,這也不是前所未見的。還有諾娜·加普林達什維利,雖然不及這次比賽的參賽水準,但她曾多次與這些俄羅斯大師們交手。萊夫會期待一場輕鬆的勝利。"
很顯然的,小說中簡單帶過、並無損及原告在西洋棋界的成就。而 Netflix 在改編時,為了加強哈蒙參賽的衝突性,確實在敘述上加油添醋了一番。
《霍元甲》於2006年全球公開放映,上映後票房一再創新高,備受關注。原告霍壽金是霍元甲長子的第四個兒子,是霍元甲唯一健在的孫子。原告觀影後非常憤慨,認為該片侵犯了祖父霍元甲的名譽。
【霍元甲】電影中將霍元甲描寫成從小生性好鬥,為爭“津門第一”而好勇鬥狠,亂收酒肉徒弟,甚至濫殺無辜的一介江湖武夫。正因爲其濫殺无辜、致人非命的行爲,其老母、獨女被仇人残忍殺害。祖父的形象已經被塑造成了一名無父、無母、無妻、無子女的落魄流浪漢,與以往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遠。影片表現了原告祖父人生觀的轉變包括武學精神的徹悟,但這些變化的產生卻源於一個陌生的盲女的幫助和“收留”,一代武學宗師寄人籬下地生活了7年之久,並莫名其妙地被稱作“阿牛”。 原告認為,對於電影等文學創作需要虛構可以理解,也一直抱着寬容的態度。在祖父的形象於1983年被搬上電視時,劇中的虛構創作基本可以接受,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而影片《霍元甲》已經大大超出了限度。
結論而言,法院認為本於影視的藝術創作自由,內容係建構在虛構的故事上,未侵害霍元甲之名譽權及其後代之權益
《馴鹿寶貝》改編自男主角理查蓋德(Richard Gadd)的親身遭遇,講述被瘋狂跟蹤騷擾的故事。
全劇開頭寫道「這是真實故事」,引發爭議,因為有人找出故事中的「瑪莎」角色原型,是一名來自蘇格蘭的女子費歐娜哈維。哈維不滿被形容成跟騷狂,5月她大動作上節目反控稱自己才是受害者,揚言要向Netflix提告包括故意精神傷害、過失、侵犯公眾權利等,要求賠償1.7億美元(約新台幣55億元)。
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影集一開始以「這是真實故事」開頭,讓觀眾將劇情視為現實,雖然哈維的行為確實應該受到譴責,但劇中的「瑪莎」比現實中哈維的行為更糟糕。「跟蹤」與「法院認證跟蹤」有很大的差別,同樣的,不當觸摸和性侵犯之間,以及「推擠」和「挖人眼珠」之間,也有明顯差距,在觀眾心中會產生不同效果,劇中的「瑪莎」已是被定罪的罪犯,現實中的哈維則否。如果 Netflix 在明知故事是虛構的情況下,仍稱之為「真實故事」,可能會展現真實的惡意。
本則案例筆者認為尚屬罕見,強調本身是真實故事,卻有誇大的虛構內容,想當然爾更容易產生爭議。
從以上幾則案例,或許可以推測幾個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因素,或多或少都會影響主張的成敗。
但回歸到名譽權的保障之立法目的,筆者認為縱影視作品聲明為虛構故事,但若改寫幅度有限,劇中人物得與真實人物作勾稽或可得特定,仍應有侵害名譽權之可能。因此,一則將劇情大幅轉化,難以指涉原型人物,二則事前取得相關人授權,避免侵害名譽權爭議。
回歸【聽海湧】案,筆者認為歷史人物要做到大幅轉化,應有其難度(尤以知名歷史人物)。再者,縱使最後法律面得理,在法律之外,若能事前獲得事主授權或同意,結果或能更臻圓滿。畢竟在觀眾心中,戲劇的影響力是不容小覷的,獲取高收視的同時,更有應盡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