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斷續續看到一些有關基隆東岸廣場的爭議新聞,內心原是有點排斥看到相關訊息,畢竟在政府單位作了快十五年的促參業務,碰到過一堆大大小小鳥事,讓我衰老很多,現在離開了,實在不想再碰到這些鳥事。不過昨天在健身房騎腳踏車時看了一下政論節目,整個事件完全變成純粹政治上的攻防,市府攻門的法律問題蓋過原本招商履約執行問題,我突然覺得這或許就是基隆市政府承辦單位想看到的結果。
其實除了謝市府大批人力強力破門進商場問題很大,但東岸廣場整個招商營運過程也非常不可思議。先說我沒有看到招商文件與投資契約詳細內容,僅就常理去想當然爾講感想,可能也有其他隱情外人不得知。
- 新聞指出原案是OT案,但為何NET能增建二至四樓,實質上變成不倫不類的ROT案,增建工程竟然不是原OT廠商大日開發做的,NET實際簽約對象是大日而非市府,NET與市府完全沒有契約關係。所以NET蓋房子時,建照是如何拿到的,這很顯然不是建管單位有問題,就是本案承辦單位交通處有問題,這種行政錯誤很嚴重,懲處是跑不了。
- OT案基本上是單純出租性質,在土地上面任何的整建興建都要先取得地主的同意,ROT則包含整建,不少案件會設定地上權給廠商,方便廠商去請照,所以營運履約期間土地是暫時歸廠商。但不論是哪種情形,都要市政府同意,一個OT委外案怎會讓廠商去新建建築量體,實在很懸疑。
- 本案的建設類別是停車場,上面商場是屬與附屬事業,會有附屬事業的規劃通常是本業營收無法自負盈虧,不過大多數停車場委外是根本不用附屬事業,除非是廠商要蓋立體停車場或地下停車場,工程經費很大,才需要有附屬事業的營收挹注,而且委外期間也不可能10年(5+3+2),可能是15年甚至20年,實際年限要看政府的財務評估結果去設定。像台北的三創大樓,本體是地下停車場,上面的百貨公司是附屬事業,委外期間50年。當然政府的政策考量可能不限於停車功能,還有興建商場活絡地方經濟功能,所以也可能規劃經營商場的項目,如果要廠商興建相關設施,市府與微風簽約20年也是很合理的。
- 由於所有的促參案件每年承辦單位都要做績效評鑑,也要做財產盤點,二至四樓的問題,承辦單位一定知道,但遲遲不處理,這也是很大行政疏失,不過我猜承辦單位是想拖到整個履約期結束,透過點交移轉程序不動聲色讓這個問題消失,履約過程中處理這個問題,等於把問題搬到台面上來跟廠商談,大概會被審計抓住修理甚至送監察院糾正,一票人會被懲處。但天算不如人算,誰知新市長想換廠商,不讓原廠商優先續約,這個問題才會以這種奇特方式爆裂開來。
- 促參法雖然實施了二十幾年,但多數公務人員未必懂得,很容易以採購法的邏輯去思考促參法的作法,這會出現很多問題,促參法中的甲方並不像採購甲方那樣無敵。促參法對於財產移轉點交有相關規範,市府應該先點交項目,盤點需歸還政府的財產清冊,歸還項目是否有償或無償等跟廠商進行協議,不在原OT契約中憑空出現的二至四樓,市府其實也可以透過鑑價有償取得,但這問題一公開提出來,承辦單位可能就掛了。
- 在促參法中,政府與廠商是屬於合作投資關係,廠商要出錢投資,而非政府單方面出錢委託廠商營運或興建。所以要讓廠商虧錢單方面退出,於情於法都是不可能的。NET算是本案的無辜第三者,不論是市府同意興建二至四樓的責任,或是原OT廠商大日違反OT契約偷偷同意NET興建,責任都不在NET,而是在市府與大日身上,市府要處理也要透過與大日取回二至四樓,由大日親自處理NET的賠償問題,而不是逕自跳過大日。
- 公務人員不熟促參,市長更不會懂,我對本案發展情境猜測如下:原OT招商時,前市長想說能不能讓本案基地有更多商店空間,更熱鬧人潮更多,不是只有單純停車功能,承辦單位這時應該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自己蓋商場再另外OT,二是把OT改為ROT,但這些程序跑下來可能又多花了一陣子,可能又會被市長K,然後就取巧,要求OT廠商另外多蓋一些商業空間,然後OT廠商就找NET來蓋。新市長上任後,覺得原OT廠商不好,找了更好的廠商來經營,承辦單位不敢上報問題,沒啥民主素養的新市長覺得契約完成後交還財產天經地義,NET繼續賴著就是非法侵佔公家財產,所以就動用警力強制驅除。
- 政治攻防很多糾結在權利金多寡,政府的收益增減,基本上這脫離促參法的精神,不過這也不意外,長期以來都是這樣吵。權利金多寡只是廠商甄選的一個面向而不是全部。用最極端的案例來說明,某個文創園區招商時,A廠商提出每年會繳一億權利金給政府,但裡面空間全部都是餐廳賣店,B廠商保證提供一半藝術家進駐空間,另一半才作商場賣店,每年只給權利金1000萬,如果兩家廠商都有相當營運實績,財務狀況均良好,最後會甄選出的廠商十之八九是B廠商而非A廠商。
以上純屬吃瓜鄉民吃跑沒事胡亂猜想,可能實際內情不是這樣。然後我今天穿的毛線衣是在三和夜市NET買的,除了運動鞋,NET算是我身上唯一會穿載的品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