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預立遺囑,需要注意以下三大重點,確保在傳承時達成預期的目標即: 一、 遺囑方式須符合民法要件。二、 無法排除民法特留分規定。三、 必要時得指定遺囑執行人。
Q : 客戶諮詢如何在自己百年後,能將財產順利分配或轉移給特定的親人或子女?
A : 本所建議可以透過信託、立遺囑等方式處理傳承事宜,但一般若選擇採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則需要注意以下三大重點,確保在傳承時達成預期的目標。
一、遺囑方式須符合民法要件:
因為遺囑的種類分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以及口授等,各自有民法規定的成立方式。若未符合民法要件,就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而白費工夫。
二、無法排除民法特留分規定:
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實務上,一般都是先預立遺囑以後,百年身後再由有爭議的繼承人,對此提出異議或訴訟主張返還其特留分之權利。
三、必要時得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果想要將財產遺贈給非繼承人,或是捐贈給慈善事業,繼承人是否配合交付是一大問題,所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百年身後將遺產託由遺囑執行人直接依法執行登記作業,不必受全體繼承人牽制,方能避免執行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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