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在土地開發壓力下岌岌可危,老傳統在社會變遷發展中快速消逝,我們用盡各種辦法,努力保護他們,留住文化記憶與時代美感,藉以懷念祖先、傳承孩子、分享朋友。我們在日常生活,透過學校教育,傳遞老房子與老傳統的價值與智慧給孩子,也努力為這些老事物創造新價值。我們關注老房子與老傳統如何保存與發揚,我們試著探討文化資產如何成為學校教育的資源?而學校教育如何成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動力引擎?文化資產與學校教育如何相輔相成?」─董俊仁,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本論壇邀集產(建築師)、官(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學(國小、高中教師),分享彼此在第一線行政、教育現場,如何推廣文化資產教育。
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第27條:「(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繼參政權、經濟權、社會權之後,文化公民權也列入當代公民權的內涵。
我國目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12 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2條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如下:一、培育各級文化資產教育師資。二、獎勵及發展文化資產教育課程、教案設計及教材編訂。三、結合戶外體驗教學及多元學習課程與活動。四、其他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教育。」文資局亦於2015年8月14日成立「文化部文化資產學院」,作為文化資產教學、產訓、研發、推廣的行政整合平台。
然而,教育並非僅有學校教育,還有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文化公民權既然是公民權,就不能排除學校教育外的公民。目前《文資法》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的想像僅停留在「各級學校」,本論壇亦多在分享12年義務教育階段的文化資產教育,而未論12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幼兒教育及在職進修、社區大學的成人教育,甚至將文化資產價值的辯證融入家庭、職場等。而文資局施局長認為,文化資產教育=知識+體驗+生活。相較於延續性的家庭及社會教育,階段性的學校教育較側重文化資產教育的知識層面。如此,將難形成一全面性、系統性、整體性的文化資產教育體系。
另一個問題是,在我國目前義務教育上課時數名列前茅,下課又要緊接著上補習班的教育環境之下(日本、德國、墨西哥、加拿大上課6小時,美國、英國、澳洲上課6.5小時,南韓上課8小時,北韓、中國上課9小時,台灣則是上午7點半上到下午5點,上課9.5小時),如何在緊湊的義務教育中將文化資產教育融入?又文化資產教育該怎麼教?教什麼?
相較於開設文化資產課程,將文化資產結合目前教育的學科,是較可行的方向。例如:桃園壽山高中將學校附近的憲光二村加入國文科寫作課程,藉由文字報導,編輯成平面刊物,廣加發行。然而,在發行之後呢?此經驗如何延續?若站在一個全面性、系統性、整體性的文化資產教育體系思考文資教育,文資教育在學校教育階段先要讓學生成為「人」,之後才有成為「文資人」的可能。而成為人的過程中必然包含了成為文資人的可能性條件,其條件在於,在追尋、建立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將文化資產的價值辯證、經驗,納為自我成長的養分。如此,文化資產將有助於經驗的延續、互動,並成為終身學習以及賦予創新價值的可能。
相較於將文化資產教育視為打破文化資產「破敗漏水、安全顧慮、使用不便、修復昂貴、不合時宜」等負面觀感的手段。何不試著接受文化資產在實務上,確實較新建建築「破敗漏水、安全顧慮、使用不便、修復昂貴、不合時宜」。重點在於思考文化資產之所以為文化資產的可能性條件?文化資產如何保存與推廣,以成為延續、創新經驗的可能?而又什麼是文化資產空間不同於新建建築,獨一無二的空間表達?文化資產教育就是文化資產哲學的教育,藉由思考文化、文化資產,讓其成為所有人的資產。
延伸閱讀:
榮芳杰〈古蹟就是我們的教室!? 文化資產常民教育與專業養成的想像〉
20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