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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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資產的存在模式   在「不幸的存在」下茫然、精神匱乏的現代人,文資是否同樣具有某種神聖性的功能?文資是否可作為一種信仰?是否有屬於文資的存在模式?   筆者欲談論的文資非狹義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的法定文資,而是廣義的,任何具體存在,經歷過一段生活史,並具有反映某文化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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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關係下的文化資產   文資價值是文資保存、傳承、弘揚的核心,即文資的本質;文資的本質不能透過「量」來掌握,如同不能用掉多少根或剩多少根頭髮來掌握禿頭的本質。文資的本質包含價值與真實性,兩者互為辯證關係;即對文資價值的理解構成真實性與否的判斷,反之,對文資真實性的理解同樣構成價值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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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資產的結構   筆者從事文化資產修復工作,透過調查研究、規劃設計、修復工程到重新賦予文化資產生命的過程,何謂文化資產的結構?   第一,何謂文化資產之象徵?文化資產不管有形或無形,都具有有形、實在、物理的部分,如:聲音透過空氣振動傳遞。都具有想像的部分,如:成雙法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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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資產是遊戲嗎?不是指文化資產可以作為一個IP出遊戲,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日前與壽山高中師生合作開發的桌遊「尖山寶藏Jian Shan Treasure-大園尖山遺址考古趣」。而是就在你我生活中真實的法定文化資產,如:古蹟、古物、考古遺址、傳統表演藝術等是遊戲嗎?那麼就必須先定義,何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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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解《存有與時間》的相關概念之後,本文欲嘗試以海德格的存有論為進路,探討文化資產的新面向,即思考如何從一般對於文化資產通俗的理解,到以「此在」之「文化資產性」的存有可能性。   文化資產為何有價值?對於「此在」(人)以外的存在物,文化資產如同一般的存在物,無任何特別或意義之處,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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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有與時間》1927於德國出版,作者為時年38歲的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本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對「此在」預備性的基本分析,第二部分為「此在」與「時間性」;《存有與時間》即「存有」關聯於「此在」、「時間」關聯於「時間性」。筆者欲從探討《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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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篇〈從《柏格森思想中的直觀與進化》談直觀作為一種方法〉,介紹了何謂直觀、以及直觀作為方法的精確性。本文將以有形文化資產為例試論何謂以直觀作為認識文化資產的方法。相對於智能下的文化資產;概念的、已知的、線性的、肯定的文化資產。何謂直觀下的文化資產?何謂跳耀的、不連續的、非邏輯的、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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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藉由兩件經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分別為私人告公部門與公部門互告的案例中,思考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在執行上常碰到的問題,如:公告之範圍超出建物本體過多,致影響、甚至侵害私有財產權。並從法規面、文資審議面到文化資產體系面三方提出建議,供文資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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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董俊仁學長的邀請,讓我有機會與孫啟榕學長及陳德君校長一同分享對文化資產保存的經驗與看法,也感謝張欽鵬主任會前與會中的熱心協助,很高興今天與一群關心文化資產的朋友在雨中度過了熱情的上午。以下簡單概述分享的重點: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共計113條的條文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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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截至2019年7月,共擁有46項世界遺產(以下簡稱世遺),其中43項為文化遺產,3項為自然遺產(世遺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複合遺產3大類)數量僅次於中國、義大利(各55項)、西班牙(48項),世界排名第4(法國第5、印度第6)。世遺是如何產生的?又其標準為何?本文試圖從目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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