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D card上自述目前已在工廠工作一年多,薪水是月薪制,月領3萬1,其中的薪資明細包含了底薪2萬4,以及全勤獎金2千、上機津貼3千及伙食補助2千等。
今年旺季經常加班,拿到加班費後,才發現和自己預期的不一樣,詢問公司會計後,卻回應公司採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底薪(本俸)24000元/30天/8小時」,相當於每小時的時薪為100元,以100元乘以加班時數計算加班費。- 這樣是對的嗎?
先說結論
- 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工資定義的項目,都應該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母數計算,不可只以底薪計算」。

圖:鄒靜修
什麼是工資?
判斷基準: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與。
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不管是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經常性給與是指在一般情形下,勞工經常可以領到之給付。
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均屬於工資。
什麼不是工資?
實務上工資及非工資者如何分辨?
通常會被認定屬於工資的項目
- 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津貼。
通常不會被認定屬於工資的項目
油資補貼、年終考核獎金、宿舍補助、交通津貼、伙食補助。

圖:鄒靜修
喔喔,伙食津貼 VS 伙食補助又怎麼分辨呢?
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對本國勞工有供餐義務。
既無義務,所以雇主給予勞工的餐食費用(伙食費),就有可能是工資也有可能是補助。
- 是工資的方式
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
- 不是工資的方式
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

圖:鄒靜修
月全薪 VS 月工資還要看勞資雙方如何約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3款》
-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圖:鄒靜修
久任獎金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工資,如何約定很重要!
不是工資的約定
- 預先發給。
- 離職,應依比例返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
- 配合綁定服務年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業績獎金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工資,如何約定很重要!
不是工資的約定
- 視公司營運成果彈性發給。
- 視公司整體營運成果決定提撥盈餘及發放之給付。
- 獎金之分配計算式帶有勞工之個別貢獻因素。但以達成部門業績目標為前提,分享獲利而且公司有權單方修訂。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12月14日109年度上字第 1129 號判決》
加班費要怎麼給呢?
- 首先要確認月工資的總金額。
- 再除以240小時得出每小昤工資額。
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
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26202號函》
小結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113年2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違法態樣第1名是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9家(24.32%)。
有些是真不給;有些是少給。
但是不管如何?約定清楚很重要,因為這是彼此信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