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D card上自述目前已在工廠工作一年多,薪水是月薪制,月領3萬1,其中的薪資明細包含了底薪2萬4,以及全勤獎金2千、上機津貼3千及伙食補助2千等。
今年旺季經常加班,拿到加班費後,才發現和自己預期的不一樣,詢問公司會計後,卻回應公司採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底薪(本俸)24000元/30天/8小時」,相當於每小時的時薪為100元,以100元乘以加班時數計算加班費。
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不管是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
經常性給與是指在一般情形下,勞工經常可以領到之給付。
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均屬於工資。
通常會被認定屬於工資的項目
通常不會被認定屬於工資的項目
油資補貼、年終考核獎金、宿舍補助、交通津貼、伙食補助。
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對本國勞工有供餐義務。
既無義務,所以雇主給予勞工的餐食費用(伙食費),就有可能是工資也有可能是補助。
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
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3款》
不是工資的約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不是工資的約定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12月14日109年度上字第 1129 號判決》
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
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6月26日台90勞動2字第0026202號函》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113年2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違法態樣第1名是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9家(24.32%)。
有些是真不給;有些是少給。
但是不管如何?約定清楚很重要,因為這是彼此信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