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
這是發生在去年的事情,因為我那時候流量比較高,文章到處流竄,也出現在很多陌生人的推薦版面上。
後來某日被通知,我某篇文章被以「全文複製貼上的方式」貼到某不明人士在台灣知名論壇的個人版面上,包含標題、內文都是 100% 一致,並且未聲明自己非原作者、未表明是轉載、未附上出處連結等等。
另外補充法律小知識:只要你沒經過我的同意,即便有上述聲明、表明轉載、附上連結等,全都是違法。
而且是刑事犯罪。
順便呼籲大家不要覺得這件事沒什麼,當我國法律都定義這叫做「犯罪」的時候,不是你主觀認為沒什麼就是沒什麼。
這位就是百分之百符合著作權法第91條的抄襲,用法律用語叫做擅自重製。
而看他論壇主頁還有一大堆從別的地方抄來的文章,可見不是第一次這樣搞,只是這次算是踢到一個鐵板,帶刺的鐵板。
很多人對於「提起刑事告訴」這件事情或許有些心理障礙,頂多把對方的犯罪事實PO網公審,獲得一個同仇氣愾的罵聲即滿足。
也有很多人對於法院流程和法律都不熟悉,不願意走法律途徑,只好把傷害留給自己。
以上問題我都沒有,我也不會在那邊限期改善否則提告三小的,畢竟傷害已經造成,限期改善也沒辦法讓犯罪者得到教訓,好像我文章被盜還要求你刪文一樣。
於是,從「發現犯罪事實」到「提出刑事告訴」,只用了我兩個小時。
經過八個月的偵查後檢警單位終於把對方查出來,並傳喚訊問,訊問完畢後請書記官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先調解。
我表示願意調解。
畢竟只要他付出我可以接受的代價即可,若調解失敗還是得累得檢察官要起訴他,法官要多忙一次研究本案並下判決的司法資源損耗;
而對方在本案情事是百分之百成立犯罪的,要背個前科,要被易科罰金或直接被判徒刑,刑事責任是賠給國家的,這些弄完都還不包含我對他的民事求償。
反正先去調解看看對方怎麼說。
見到對方後,發現其實他也不是什麼奇奇怪怪的人。
至於為什麼要整份摳走我的文章,只因為他不知道這樣違法...
我聽了只有汗顏,調解委員也覺得很魔幻,怎麼會有人不知道這樣不行,國中公民有教,要好好唸。
總之,被我輸出了一頓之後,善意地問了一下他年薪多少,想把這事控制在讓對方破點小財但學個教訓的程度就好。
真的把他扭進監獄裡面對我也沒什麼好處。
得到回覆是年薪五十萬左右,考量到對方當下心理狀態極度恐懼諒他也不可能當下說謊,並且看對方的談吐與穿著,大抵就是這個年薪的樣子,當下我選擇採信。
於是提出了十萬元和解金,年薪的五分之一,既有痛到,也不至於餓死或走投無路。
貴嗎?超便宜。
這十萬買的可不是我文章的價值,而是買一個不被起訴最後定罪的機會。
這時調解委員一波助攻,可能委員也覺得對方的行為太荒謬,也依其專業認為我有在為對方的收入考量,而非獅子大開口直接咬死 ( 其實我可以這樣搞因為是對方有被定罪的風險 ) ,認定我有誠意吧,也沒砍我的價直接幫忙勸被告。
「你看你這個一定會判有罪的啦!少說也兩個月啦,易科罰金就要先繳六萬了,要是被判六個月你就得繳到十八萬,還不包含你要賠原告的錢喔。那你還不如直接把這些錢當作和解金賠給鄭先生,不就沒事了嗎?」
對方天人交戰了一分鐘後,表示願意接受。
因調解成立,我後來也向地檢署表明撤回告訴;和解金採分期付款,現在收到第二期,畢竟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故我也不怕收不到錢。
檢附所收文書並隱去當事人資訊以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