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受益人類型爸爸成立信託,約定用不動產做信託,這期間房租歸兒子,十年後房子還給爸爸自己兒子 = 孳息受益人(他益)爸爸 = 原本受益人(自益)受益人資格基本上沒甚麼資格限制,除了「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可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和「受託人」例如,我是原住民,並且有一塊原住民保留地,但我兒子不具原住民的資格,因此他無法成為原住民保留地的受益人受託人受託人之定義受託人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可以是 XX 銀行,但不能是 XX 銀行信託部、XX 銀行分行對信託財產具有「排他性」的管理權受託人之資格與責任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除非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 → 受託人不得擔任「唯一」的受益人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共同受託人之法律關係多數受託人:不同信託契約共同受託人:相同信託契約共同受託人的信託財產為受託人「公同共有」,假設有一受託人死亡,就歸屬於其他受託人共同行動原則:要全體為之,也就是一個人反對就無效例外:經常事務(繳水電費)、保存行為,或另有訂定如果意思不一致,就找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也不一致,就找法院信託監察人 - 「保護」受益人受益人不特定(公益信託)、尚未存在(胎兒)或其他必要保護受益人時,就需要信託監察人信託行為信託行為無效無效 = 一開始就無效(跟撤銷不同,撤銷是之前有效力,之後才沒效力)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例如我用房子跟你借錢,結果後來我真的還不起,我怕你把我房子拍賣,所以我請律師當我的受託人,幫我打訴訟對抗你 → 信託目的非善意且有損債權人,無效信託行為之禁止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信託行為之撤銷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我做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受益人,而是有害於債權人 → 撤銷信託成立後,「6 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假設父親跟兒子說,我有 5 億,拿去做信託,如果你 5 年內考上律師,這 5 億就給你,不然就拿去做公益因信託目的已完成:兒子考上律師因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兒子走了,或 5 億不見了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兒子沒考上律師信託財產之歸屬:當信託關係消滅時,除非另有訂定,不然就是先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如果不行的話再給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信託:視為存續之信託關係當時間到了,信託關係消滅,但找不到受益人,就先請受託人繼續保管,這樣的信託關係不是當事人設立,而是法律規定的,因此稱為法定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