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伍、受託人(5/8)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一)意義:

依信託行為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之人。

(二)資格:

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人。

(1)資格限制(§2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2)享有信託利益之禁止(§34):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

(3)拒絕遺囑指定信託之處理(§46):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三)責任:

1、履行責任之限度(§30):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2、受託人自己行為之責任:(1)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2)忠實義務;(3)分別管理財產;(4)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四)權利與義務:

權利:1.報酬請求權;2.費用及損賠請求權;3.異議權。

義務:1.注意義務;2. 使用處分信託財產之限制;3.分別管理財產;4.自己處理信託事務;5.設置帳簿及目錄;6.移交信託財產;7.多數受託人之義務。

權利:

1、報酬請求權:

(1)受託人之報酬(§38):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2)報酬之收取(§43):

①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

稅捐、費用及債務之償還(§39Ⅰ、Ⅲ):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但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❷受託人之抗辯權(§41):受託人有39Ⅰ第或§40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②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

費用、債務不足償還時之請求(§40):

❶.1信託財產不足清償§39Ⅰ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39Ⅲ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❶.2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

2、費用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1)稅捐、費用及債務之償還,受託人有優先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39Ⅱ)。

(2)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捐、費用或債務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40ⅠⅣ)。

(3)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40ⅡⅢ)。

(4)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41)。

(5)補償所受損害(§42):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39至§41之規定。但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217與有過失之規定

3、異議權: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者,相關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12,CH.3)。

義務:

1、注意義務(§22):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2、使用處分信託財產之限制(§35):

(1)原則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2)例外

①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②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法拍)

③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3)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準用§14,CH.3混同之規定

(4)受託人違反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23,CH.4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3、分別管理財產(§24,CH.4):

(1)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2)違反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4、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1)自己處理原則及複信託(§25):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2)合法複信託之責任(§26):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受託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而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3)違法複信託之責任(§27):受託人違反§25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

5、設置帳簿及目錄:

(1)造具帳簿之義務(§31):

①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相關人)

(2)委託人、受益人、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32,CH.4)。

6、移交信託財產:

(1)受託人變更時之作成文書義務(§50):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②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2)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66,CH.2)。

(3)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68,CH.2)。

7、多數受託人之義務:

 (1)信託財產有數受託人之歸屬及處理(§28):

①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②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❶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❷由受益人全體之同意;❸聲請法院裁定之。

③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2)數受託人之連帶責任(§29):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五)受託人變更:

1、辭任權(§36,CH.4)

(1)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

(2)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3)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4)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2、受託人任務之終了(§45):

(1)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準用§36Ⅲ,CH.4

(2)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六)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變更時之信託財產處置:

1、受託人變更時之信託財產移轉(§47):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視為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之一人任務終了時,信託財產歸屬其他受託人

2、受託人變更時之債務承受(§48):

(1)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2)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3)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23,CH.4及§24Ⅲ,CH.4所定之權利。

3、受託人變更時強制之執行(§49):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4、受託人變更時之作成文書義務(§50):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5、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之留置權(§51):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39、§42或§43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


壹、信託概說

貳、信託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參、信託財產

肆、委託人

陸、受益人

柒、信託監察人

捌、公益信託

avatar-img
2會員
24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Clara Tsou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本文講述了委託人依據信託法的定義與資格。同時也介紹了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旨在探討信託財產的意義、要件和特性,並闡述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透過對信託的概念、關係的發生和消滅以及相關人的職責等內容的解析,來分析信託制度在臺灣的運作情形。
本文介紹信託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無效及撤銷等法律規定,包含了信託的各種情形及相關規定,以便人們瞭解相關法律規範。
本文將介紹信託的意義、三大確定性原則以及信託的分類,包括信託作成之依據、做成方式、利益之歸屬、活動目的和歸屬對象。
當法律淪為以口說形式取代心靈的真實感覺和冷靜的思考,當公平正義的概念變成擴大對立的口號,不懂得思考,別說你知道法律是什麼。全民共讀法律、建構獨立思維的必備書。
本文講述了委託人依據信託法的定義與資格。同時也介紹了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旨在探討信託財產的意義、要件和特性,並闡述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透過對信託的概念、關係的發生和消滅以及相關人的職責等內容的解析,來分析信託制度在臺灣的運作情形。
本文介紹信託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無效及撤銷等法律規定,包含了信託的各種情形及相關規定,以便人們瞭解相關法律規範。
本文將介紹信託的意義、三大確定性原則以及信託的分類,包括信託作成之依據、做成方式、利益之歸屬、活動目的和歸屬對象。
當法律淪為以口說形式取代心靈的真實感覺和冷靜的思考,當公平正義的概念變成擴大對立的口號,不懂得思考,別說你知道法律是什麼。全民共讀法律、建構獨立思維的必備書。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 大家現在出門買東西還會帶錢包嗎 鴨鴨發現自己好像快一個禮拜沒帶錢包出門 還是可以天天買滿買好回家(? 因此為了記錄手機消費跟各種紅利優惠 鴨鴨都會特別注意銀行的App好不好用! 像是介面設計就是會很在意的地方 很多銀行通常會為了要滿足不同客群 會推出很多App讓使用者下載 每次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Thumbnail
在同學聚會中,一些有資產的同學開始為身後事規劃。有人計劃將財產過戶給子嗣,但需要考慮如何防止不當的使用或讓與。建議進行信託規劃,以保障財產的合理流通,這樣才能做到關係再密切,也不能忽視錢財權益。
Thumbnail
本文提供了保人的角色定義以及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同時解釋了保人需要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透過法律諮詢,作者建議擔任保人者應該小心瞭解自己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約定財產制(壁壘分明) 共同財產制:人財兩得 分別財產制:財產獨立,東西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約定方式 訂立書面契約 必須向住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登記
信託財產之範圍與要件 範圍:非財產權,例如事業、經營權、商譽,不能成為信託設立的標的 要件要能以金錢計算要是「積極財產」(也就是資產),除非資產大於負債,並且資產負債分不開例如我有 1 億房產跟你借 3000 萬,並設定抵押權,這樣就可以做信託
受益人 受益人類型 爸爸成立信託,約定用不動產做信託,這期間房租歸兒子,十年後房子還給爸爸自己 兒子 = 孳息受益人(他益) 爸爸 = 原本受益人(自益) 受益人資格 基本上沒甚麼資格限制,除了「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可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和「受託人」
信託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讓東西發揮該有的功能,不受擁有者的因素影響 例如我有一棟價值 1 億的房產,我想拿房產跟你借 1000 萬,但你在拉聯徵時,發現我的信用不佳,因此不敢借給我,
Thumbnail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Thumbnail
在加州,設立一份生前信託,來規劃將來遺留的資產,將由誰來繼承,同時還可以避免冗長繁瑣的遺產法庭認證程序,如此概念,相信隨著資訊的發達,許多人已經通曉,若您仍不明白,可以請教一位生前信託律師,深入了解。 然而,您知道生前信託裡,會指定所謂的遺產信託管理執行人,這又意味著什麼呢?
Thumbnail
/ 大家現在出門買東西還會帶錢包嗎 鴨鴨發現自己好像快一個禮拜沒帶錢包出門 還是可以天天買滿買好回家(? 因此為了記錄手機消費跟各種紅利優惠 鴨鴨都會特別注意銀行的App好不好用! 像是介面設計就是會很在意的地方 很多銀行通常會為了要滿足不同客群 會推出很多App讓使用者下載 每次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Thumbnail
在同學聚會中,一些有資產的同學開始為身後事規劃。有人計劃將財產過戶給子嗣,但需要考慮如何防止不當的使用或讓與。建議進行信託規劃,以保障財產的合理流通,這樣才能做到關係再密切,也不能忽視錢財權益。
Thumbnail
本文提供了保人的角色定義以及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同時解釋了保人需要承擔的債務清償責任。透過法律諮詢,作者建議擔任保人者應該小心瞭解自己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約定財產制(壁壘分明) 共同財產制:人財兩得 分別財產制:財產獨立,東西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約定方式 訂立書面契約 必須向住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登記
信託財產之範圍與要件 範圍:非財產權,例如事業、經營權、商譽,不能成為信託設立的標的 要件要能以金錢計算要是「積極財產」(也就是資產),除非資產大於負債,並且資產負債分不開例如我有 1 億房產跟你借 3000 萬,並設定抵押權,這樣就可以做信託
受益人 受益人類型 爸爸成立信託,約定用不動產做信託,這期間房租歸兒子,十年後房子還給爸爸自己 兒子 = 孳息受益人(他益) 爸爸 = 原本受益人(自益) 受益人資格 基本上沒甚麼資格限制,除了「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可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和「受託人」
信託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讓東西發揮該有的功能,不受擁有者的因素影響 例如我有一棟價值 1 億的房產,我想拿房產跟你借 1000 萬,但你在拉聯徵時,發現我的信用不佳,因此不敢借給我,
Thumbnail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仍然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Thumbnail
在加州,設立一份生前信託,來規劃將來遺留的資產,將由誰來繼承,同時還可以避免冗長繁瑣的遺產法庭認證程序,如此概念,相信隨著資訊的發達,許多人已經通曉,若您仍不明白,可以請教一位生前信託律師,深入了解。 然而,您知道生前信託裡,會指定所謂的遺產信託管理執行人,這又意味著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