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John Dalberg-Acton)
以下引自新聞時事:〈監院追殺再敗! 檢察官陳隆翔二度遭彈劾 職務法庭不懲戒〉,聯合報,2024-06-03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上指控,國民黨林滄敏任理事長的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段強調「說法不實就吞曲棍球」,引發議論。
時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查出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涉嫌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文書,申報補助款4百多萬元,依偽造文書等罪緩起訴處分;林滄敏未涉案。監察院認為陳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以發現11項違失彈劾。
陳第一次遭彈劾但獲判不受懲戒,監察院提再審,職務法庭仍認為判決無違誤而駁回;監察院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第二審也駁回。
監察院第二次彈劾,提案的監委高涌誠聲稱主要是因應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所認定的狀況,以完備程序。但第二次彈劾「政治辦案感滿溢」,引發法界反彈,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強烈譴責特定監委一再追殺基層檢察官、干預司法,試圖殺雞儆猴,造成寒蟬效應。
不過即便監院第二次提彈劾,職務法庭今仍判認為證據不足,不受懲戒。
這個案件不只是檢察界、我的前同事們所批評的「政治追殺」,更是政治試圖動搖「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的公正與獨立性危機,足以做為我國司法史與檢察學的(反面)標竿案例。
針對此一荒唐的政治追殺案件的評論,早在2020年7月就在鳴人堂分成上下、兩篇刊登。鳴人堂因故於2023年8月停止更新(鳴人堂停止更新公告),將該兩篇文章重新排版與編輯文中事件日期後,刊登如下:
2020年6月30日,司法院職務法庭針對監察院提出彈劾的前彰化地檢署「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一案宣判,司法院發布的108年度懲字第2號陳隆翔懲戒案件判決新聞稿指出,職務法庭合議庭「查無」監察院指控之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並認定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也「沒有」違反程序規定,因此「不受懲戒」。
就在判決宣判後,監察院未能好好檢討自己是否有盡到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所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的使命,彷彿看不懂判決似的急吼吼發新聞稿,污衊法院依法判決是「侵害監察權」,甚至恐嚇司法「若再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確認懲戒效力僅及原判決所列違失,陳隆翔其他未經審理的重大違失,監察院將依法審酌另案提出彈劾」。
對此,「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下稱陳檢察官)則回應:「身為監察院濫行彈劾下的受害者,我深切的感受到監察院調查與刑事偵查在程序保障上的落差。」媒體並且揭發陳檢察官遭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約談時的對話譯文,譯文中赤裸裸呈現出當時的立法委員段宜康與監察院之間的權力關係,以及逼迫檢察官濫行起訴的政治性施壓,引發司法界譁然。
本件「曲棍球案」的背景,源自於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政治賭約。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與廉政署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而由於李淑惠已認罪,且已將不法所得繳還給國家,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機會。這裡所謂的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不是法院的無罪判決,而是刑事訴訟法交由檢方裁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白話來講即為「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間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段宜康、魏明谷二人指控未經合理查證,須連帶賠償林滄敏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處分,案經最高法院於同年8月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在檢方的偵查、法院民事庭的判決相繼終結並確定後,段宜康沒有吞曲棍球,當然,應該沒有人會期待他真的吞曲棍球,我也相信在台灣多數民眾「健忘」的政治生態下,其只要認錯並不再犯,他的死忠支持者應該還是會繼續支持他。
但遺憾的是,他沒有在這場政治口水戰中吸取教訓,卻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本案的檢察官,衍生後續這件「監察委員透過彈劾檢察官來給立法委員交代」的憲政笑話。
在討論監察委員「約詢」陳檢察官的案件之前,先介紹一下負責這件案件的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的背景。
律師出身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擁有豐富的「司改」、「人權」律師經歷,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與監察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據(事件當時,即2020年)報載其(在「曲棍球事件之監察院爭議」期間)將獲得總統蔡英文提名「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則為法官出身,曾任基隆、台東地院院長、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相信多數人看到這樣「司改」、「人權」法律人背景的監察委員,應該會和學生時代的我一樣,對他們充滿景仰,也相信他們能夠進行合乎法治與人權的調查,絕對不可能為政治力屈服,以恐嚇、脅迫的方式逼迫檢察官起訴特定被告。
然而,高涌誠約談陳檢察官時的錄音譯文裡面,卻呈現與他的頭銜與經歷完全相反的內容:
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來了,你說我們能夠說案子,噎,案子沒問題,檢察官處理得都很好,然後案子就踢掉,你覺得可以嗎!
再審用什麼,檢察官犯職務上面的錯誤,你不幫我想怎麼解決方法,就是你要逼我們彈劾你,彈劾了以後才能夠去聲請再審,就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60條熟不熟?未經撤銷緩起訴,緩起訴確定了,2年過了,要怎麼重新起訴?準用420條第1項第5款,你要我去用那個嗎!
我們接下來就是會找彰檢,會找你當時候的主檢啦,當然,現任檢察長跟當時候核你這個再議的高檢署,我們大概都會查啦,大概也是一樣會跟他們討論這個案子,到底這個案子檢方這樣子辦,會不會讓外界的人起疑竇?
就在高涌誠步步進逼陳檢察官,要求陳檢察官「想辦法」起訴特定當事人,不然就要彈劾陳檢察官,甚至揚言要「找」陳檢察官當時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以及再議案件的高檢署檢察官「討論案子」等奇怪的方法來為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案」重新翻案時,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在做什麼呢?在旁多次「呵呵」笑幫腔,甚至吐出以下驚人言論:
陳檢我也老實告訴你,我真的沒有看卷。
※關於以上內容荒腔走板的監察院「約詢」,可參見相關報導:
-〈曲棍球案約詢彈劾譯文曝光!基層檢察官:監委挾怨報復〉,自由時報2020/07/01
-〈曲棍球案錄音譯文曝光監委:不解決就是逼我們彈劾〉,鏡周刊2020.07.01
※當事檢察官在檢察官論壇張貼之譯文:
如果不是看到這份從頭到尾都在逼問施壓、嘲諷與訕笑的譯文,筆者實在難以想像,這些言語內容竟是出自律師與法官出身的監察委員之口——監察委員為了「給立法委員交代」,在沒有看卷之下約詢檢察官,逼迫檢察官起訴案件當事人。這樣的監察委員,真的是法律人嗎?
遺憾的是,這兩位為全國法律人示範了最惡劣訊問態度的監察委員,均列於2020年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名單之上,其中一位還是「人權委員」的被提名人。同樣也是法律人出身的總統,在提名他們時,不知道法律人的良心會不會隱隱作痛?
就在這場堪稱鬧劇的約詢之後,陳檢察官並沒有屈服而重新分案起訴案件當事人,後來監察院還真的彈劾了陳檢察官,也因此產生了本文首揭的司法院職務法庭「查無懲戒事由」的不予懲戒判決。
在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過程中,高涌誠委員否認有講過「給段宜康交代」、「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偵查而彈劾檢察官」等內容,媒體也以「高涌誠問『給段宜康交代』誰講的」的標題來報導高涌誠不記得自己說過這些話。然而,這些內容確實就是高涌誠委員在約詢陳檢察官時所言,甚至有錄音與譯文為證。
我實在難以想像,如果當初承辦檢察官沒想到要蒐證自保,是不是這件彈劾案背後的政治陰謀就難以真相大白?或者,我們是否應該要求監察院全面徹查,過去幾年來是否也有這種不正當的詢問、充滿政治算計的冤錯彈劾案?
那麼,監察院到底是用什麼理由來彈劾陳檢察官?監察院的理由是:「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斷被告李淑惠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漏未論斷侵占與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致應沒收或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淑惠結案」。簡單來講,就是說:檢察官緩起訴書裡少寫了幾條論罪的條文,所以要彈劾檢察官。
然而,這其實是非常基礎的刑法「競合論」問題:同一個被告的一個行為或數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許多條文,例如被告用假印章或簽名來偽造文書,再拿著偽造的文書去騙政府機關核發補助,這樣的行為在一般人來看好像是基於一個犯罪計畫的一連串行動,只需要處罰一次就好了。
但在刑法上,偽造署押(第217條第1項)、偽造私文書(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是規範在三個不同條文,只要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會知道,這向來在司法實務上,幾乎沒有爭議地會認定為「吸收關係」。也就是說,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的不法程度比行使偽造私文書低,所以前兩個罪名會被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因此在論罪上,只需要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罪名即可。
又譬如就像拿刀砍死人,被害人先受傷才死亡,所以殺人時必然也有傷害,但不需要論傷害罪,只需要論殺人罪即可。這理應是刑法最基礎問題,然而遺憾的是,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不懂。
接著,監察委員說「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公印、李淑惠構成侵占;但陳檢察官認為該圓戳章只是彰化縣立體育場內部單位「活動組」的識別章,無從定性為公印,且經斟酌彰化縣立體育場於92年裁撤併入彰化縣政府後,即不再使用上開圓戳章,因此認為李淑惠並沒有侵占印章的不法意圖。
監察委員就因為這顆印章算不算公印、要不要沒收的法律見解爭議而彈劾陳檢察官;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這是「法律見解」的問題,不得作為請求評鑑檢察官之事由,自亦不得作為懲戒檢察官的事由。而且陳檢察官的見解,在法律理論上並非沒有道理。
監察委員繼續計較陳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裡沒寫到「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司法院職務法庭則認為雖然緩起訴處分書裡沒寫到,但被告是基於業務侵占犯意拿著印領清冊去向體育署辦理經費核銷而侵占補助款,「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罪間,分別有接續犯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因法律適用的結果,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被告罪責認定的結果」。
所謂的「接續犯」與「想像競合」,都是刑法總則競合論中最基本的概念,即被告的一連串動作在法律評價上認定是一行為,而如果這個行為可能侵害了數個刑法要保護的利益(法益),那麼根據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也就是依照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來處罰被告。
以上觀念,只要有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應該要知道。然而遺憾的是,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通通不知道。如果兩位委員的律師與法官資格不是「用雞腿換來的」,那或許根本就不是不知道,而是如同前文所提到的譯文內容,是為了要給時任立法委員的段宜康「交代」,而蓄意假裝不懂法律,濫行彈劾、浪費司法資源,好讓段宜康擁有「不用吞三顆曲棍球」的台階下。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的使命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這不是什麼新穎的學說,而是德國法傳統理論以及各版本教科書上最基本概念——檢察官有義務捍衛程序正義,並堅守客觀義務審查起訴門檻。
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檢察學基本理論,檢察官有義務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所以,面對監察委員各種尖酸刻薄與訕笑,甚至以「彈劾」作為威脅,也必須堅守法律的規定,客觀中立地依照法律信念與證據辦案,絕對不能抱持著顧念幫立法委員「架個下台階」的心情,而違背法律與客觀事實胡亂起訴被告。
至於檢察官認定到達起訴門檻的犯罪行為,在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時,也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之規定,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在起訴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nzip)與起訴權衡原則/便宜原則(Opportunitätsprinzip)之間做衡量。
在這件案件中,檢察官調查證據後所認定的事實是,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偽造選手花費單據且不實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持以向體育署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合計侵占補助款467萬餘元。這部分的事實,與段宜康在助選時攻擊的林滄敏無關,真正的被告是李淑惠,且被告全部認罪,繳還不法所得。檢察官並考量被告當時的身體與生活狀況等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所定的要件後,認為可以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
當然,刑事訴訟法也對於個案承辦檢察官的權衡權力設有節制機制,也就是所謂的「再議」,由高檢署及其分署檢察官審查緩起訴是否有違法或不當。這件案件經由台中高分檢再議後,已經駁回再議確定,也就是說本案承辦檢察官的權衡,已經通過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審查機制予以確認。
權力分立,是現代憲政國家憲法中明文建構的國家權力制衡機制,姑且不論我國獨創的「五權憲法」在憲政運作上有多少問題,但至少我們可以確定,監察權絕對不是太上司法機關,也要受到權力制衡,且不得侵犯其他四權的核心。
如果司法官貪贓枉法或濫權,筆者認為,在現行五權憲法的機制下,監察院當然是可以調查並彈劾;問題在於,個案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屬於刑事司法的核心事項,更是檢察權的核心,不容監察權僭越,更不容在政治力影響之下,以威脅或強暴的方式逼迫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個案被告。
台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曾提出本案對憲政已造成危機,甚至質疑「司法已死」。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力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除了刑事法學者的質疑,部分監委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監察權只能在檢察行政與司法行政上追究違法責任,若是介入辯證、判定真偽、量刑標準等工作似乎不太妥當。
他們也認為本案已經再議駁回而確定,監察院對此行使調查權應受限制,且全案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上均未違背偵查常規,緩起訴處分也無不妥。因此,在調查結果中將所有瑕疵情節視為辦案程序有重大違誤,過於嚴苛。
2019年5月,余佳恩檢察官也投書提出質疑:「監察權完全侵門踏戶、紊亂憲政,而曲棍球更直接彈劾檢察官,讓檢察官無不擔憂,唯有先請示監察委員的高見再來辦案,才能確保工作平安。」
鄭子薇檢察官亦投書指出:「如果這個體制失靈,監察院該做的是指出體制何處失靈,促請權責機關檢討改進,或是指出偵辦個案的檢察官有何操守風紀問題,而不是直接將手伸入個案的認事用法,否則,人民喪失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整個國家憲政體制的崩毀,恐怕就不是段委員吞一顆曲棍球就可以解決的事了。」
這些論述,都點出了「政治任命」的監察委員,正在以政治力來對「非政治任命」的司法官承辦的個案指手畫腳的風險。事實上,監察委員的問題,又何止「政治任命」而已?
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官員任命機制,其實不是台灣獨有。在全世界各國的憲政體制中,很多官員都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例如美國大法官,但是提名的人選不應該是酬庸,而是要知人善任。被提名的官員必須知道自己在憲法與法律之下的使命,依照法律與良知做事,而不是考慮個人政治前途亂搞。
遺憾的是,在台灣,就是存有只要官位而不惜拋棄良知與使命的人——這也是監察院與監察委員的存在始終令人費解的原因。不只因為「五權憲法」在理論上令人疑惑,更是因為在實務上,監察委員的提名與任命淪為酬庸性質,沒有知人善任,被任用的人也唯權力是圖,尸位素餐就罷了,還將髒手伸進司法內部試圖破壞司法獨立、破壞憲政體制,因此令人唾棄。
荒唐的是,監察院絲毫不知反省,竟然發新聞稿抨擊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侵害監察院」。由此可知,目前的監察院,已經被政治力侵襲到集體墮落,毫無內部自省的聲音。
以上學者、監察委員、檢察官的意見與法律論述,均在去年經媒體報導、書面或投書提出,相關判決書也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可以查到,總統在今年提名監察委員前夕,只要在網路搜尋,就可看到這些書面意見與判決書。
(時任)總統蔡英文本身是法律教系授出身,其家族中亦有從事司法工作的親友可以請教真誠的專業意見,不可能對於檢察學以及權力分立理論一無所知,繼續提名這種嚴重破壞憲政秩序、破壞司法獨立的監察委員,如果不是出於政治考量,還會是出於什麼考量?
筆者想要請教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要由誰來彈劾?在責任政治之下,提名與行使同意權的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為此憲政亂象負責?
執政黨過去幾年不斷強調「司法改革」,召開了一場被學者批評為「天燈大會」的司改國是會議,遇到社會問題時,也總是拿「司法改革」來迴避社會安全網等政策問題,把指責司法當成躲避施政責任的擋箭牌,什麼問題都推給司法。除了大吃「司改自助餐」,該黨的立法委員更與監察委員結合,為了「曲棍球」的政治賭約,而不惜侵害司法獨立性。
類似的事件也不只本案,2018年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因貪污等案件遭法院判決有罪,監察委員調查報告竟要求法院對陳情人做「無罪諭知」,這種嚴重侵害司法權的事情,也經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調查監察委員對司法判決案件調查適法性,還被時任時代力量黨籍立委黃國昌便批評監察院「相當離譜」。
詎料,2019年變本加厲,透過彈劾檢察官的手段來干預檢察官起訴與否的職權。難道,透過政黨政治力量來操控司法,這就是執政黨所謂的「司法改革」?如今的執政黨,是不是應該好好想想,在過去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威權與白色恐怖時期,那些拋頭顱、灑熱血的先人追求的是什麼?民主、自由、法治,以及「司法獨立不受政治干預」,是不是那些犧牲性命的前輩所追求的目標?
在2020年監察委員提名的人事案中,我在社群網站上看到(當時)不少民進黨籍立委亟力護航總統提名之名單,或是消費過去威權時期黨外活動爭取民主自由的榮光。但在本案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以及高涌誠、蔡崇義醜態畢露的約詢譯文曝光,證明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透過政治力強暴司法後,這些平時鼓吹人權、司改、支持學運精神的民進黨立委,便一個個躲起來默不吭聲,選擇「冷處理」,親綠媒體也選擇不報導或低調報導,讓我看到了一個政黨取得「絕對的權力」後的墮落與不知反省。
如果這次立法院的民進黨籍多數立委,仍然同意任命這些具有侵害司法前科、甚至有錄音譯文證明不適任的監察委員,那麼,我擔憂的是:
一個全新的國民黨正在崛起、憲政體制正在崩毀。
原文於鳴人堂之網址(因該專欄停刊,因此不確定資料是否將永久保存):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