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的可以保障消費者的醫療品質安全?
法案通過後,第十一條與第二十八條明定:
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高可處2000萬罰鍰。
兩千萬聽起來似乎很霸氣,
但如果是其他狀況,比如:
醫療機構執行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的再生醫療,
最高罰兩百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醫療機構執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再生技術,最高罰一百萬(第三十條)。
諸君可知,現行特管辦法一個細胞治療療程,醫院收費平均在150萬左右。
單就罰緩金額高低,
不禁讓人聯想,保健食品廠經常將罰緩當作是廣告行銷費用的常態。
當上帝為你關了一扇門,同時會幫你開一扇窗
認真說,不失為一種權衡各方角度利弊後,傑出的一手。
二、廠商賺大錢?股票可以買?
其實,法案通過後跟現況差異不大。
一樣要經過申請跟審查,通過後醫療機構才能施行再生醫療,廠商的產品才有出海口。
對搞細胞藥開發的企業也沒甚影響,
原本食藥署就有一整套關於細胞製劑進行臨床試驗的基準。
不過,好消息還是有的,
第十條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給予再生醫療的研究發展獎勵或補助,
這是過去行政命令位階的特管辦法無法著力的高度。
至於,期待兩千萬的罰責能讓合法廠商出頭天,
根據上面第一點,恐怕是過於樂觀了。
拉幫結派,有醫療通路者為王。
三、臍帶幹細胞的外泌體到底能不能用?
第十九條立法說明,排除胎兒不能作為組織、細胞的提供來源,
不過羊水、臍帶與胎盤不在此限。
所以臍帶來源的間質幹細胞可以用,其衍生物外泌體也就沒問題。
四、醫院要開始自行培養細胞了?
第十四條立法說明直接點明:
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再生醫療的臨床需求會快速增加,
醫療機構執行細胞製備之操作亦將逐漸普及。
並點到GMP藥物優良製造應為品質規範之一。
現在已經是GTP的要求,未來如果臨床治療可以結合更嚴格的GMP細胞製造,
也符合我們的趨勢觀察,才是細胞治療產業化並兼顧醫療安全的模式。
五、預言與其他
類似血液基金會血庫的法人機構將會出現。
要特別關注再生醫療審議會的成員組成,方方面面,影響甚大。
後話:
6/4再生醫療兩個法案終於在立法院三讀後,
四面八方而來的好奇,都在問我的想法,
其實網路上的文章,幾個重點,大致上都說得很清楚,
推薦一下報導人,內容質量都很不錯,
所以想聊一點比較不同角度,都是自身的產業經驗結合閱讀法條之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