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是個重要的日子。在這天,司法院公布了憲法法庭113年第8號判決。這個判決主要是回應在臺灣持續數十年的死刑存廢爭議。最終,大法官們最後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
每次談到死刑,媒體總會操作大眾意識,先拿幾個「罪證確鑿」的殺人犯來告訴民眾,這種人「該死」。然後,下個強而有力的結論,被害家屬的正義何在?如果讀者們不相信,可以試著在搜尋引擎上,打上「死刑」,我想會驗證我想談的媒體世界。
而這樣的形塑,不應該是模糊死刑的焦點。死刑真正核心的焦點是,執行死刑的意義對社會來說的目的是什麼?或者更精確地來說,對「政府」、「人民」、「加害者」、「被害家屬」有什麼樣的目的,不應該再以單一的視角來論述死刑,而是多重、重疊的視角來辯駁存廢。
這邊跟讀者們分享一個角度,假若以政府視角來看,死刑其實是個很好的政策工具,因為執行了死刑,可以讓被害家屬、人民心裡獲得「慰藉」,在選票效果上有一定「吸票」的作用。但是,背後卻可能隱藏危機,亦即容易忽略如何避免「殺人」的社會悲劇。以具體案件來說,2014年爆發的捷運隨機殺人鄭捷案,在歷經兩年後的三審判決定讞,18天後旋即執行槍決。真正有疑問的是,這是臺灣第一起大眾運輸隨機殺人案,究竟鄭捷為何選擇在捷運殺人?又政府提出哪些具體政策避免這類型的殺人事件?十年後的今天,政府改變了什麼?又做了哪些社會安全網的補足?如同鄭捷被快速的槍決,火化成骨灰,化為灰煙,不得而知。
當民眾被提問到「如果被殺害的是你的家人、朋友,你還能接受死刑廢除嗎?」很多人無法接受,但這個提問本身的陷阱就是,勾勒出你的「應報」,那就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事實上,這個問題要去反問的是,為什麼我的家人朋友會被殺害?
無論是廢除死刑或是保留死刑的派別,相信都有一種共同肯認的價值,那就是不能接受生命權的隨意剝奪。因此,共同需要回應的問題是「如果不能接受生命權被剝奪,又為什麼可以接受國家有條件殺人呢?」
在本次的憲法法庭判決中,看見對於加害者的正義程序保障。包含合議庭的法官要一致決、審理程序裡的強制辯護制度等等。都在在顯示,大法官們也認定執行死刑其實是很危險的事情。這樣的事情,交給某種意義上的「神職」法官去決定。如何避免下一個加害者,我們真的不知道。
當然,與之呼應的是,當執行死刑的門檻越來越高、越來越嚴謹,究竟被執行的死刑犯,是為了符合何種利益?我很直接的說,那就是摸頭民眾不滿情緒,安撫「民眾的法感情」。
在許多歷史的意義上,大法官應該是「抗多數決性質」,譬如說過去的釋字748號,認定多元性傾向者應該受到婚姻價值保障。所謂的民意,到底是否為真實的想像共同體,還是純為是一種「妄想」。80%的人支持死刑,是哪些民眾?大法官是否有必要迎合民意,客觀的法律規範是否真的要跟隨民意?那納稅、服兵役義務可以依循民意制定嗎?
結論是,價值的取捨,僅有部分可以交由民意(立法委員、縣市議員)決定,但生命權是否能夠交由民意,可惜沒有看到本次憲法判決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