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先生早期把兒子送到美國求學,順道跨國投資,在爾灣高級學區購置了一套房產,方便孩子上下學。可惜郭先生積勞成疾,不到五十歲就面臨斷崖式衰老,
幸好孝順的兒子已長大成人,牽著母親的手,悲愴飛到美國處理對外出租中的房子。然而,母子皆非美國當地居民,郭老當家生前也沒想到在美國設立遺囑或信託,
郭太太打算把遺產繼承權直接留給懂事的兒子。身為未亡配偶,遺產代表人
郭先生在沒有設立美國遺囑或生前信託的情況下去世,除了房產在美國還擁有龐大的銀行帳戶存款,這代表該遺產繼承案件可能需要經過正式的Probate遺產繼承程序,才能進行處分,
加州遺產法第8461條,列出誰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優先名單。與逝者有下列關係的人,可能按列優先順序被任命為管理人:
- 未亡配偶或家庭伴侶。
- 子女。
- 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子女。
- 其他近親。
- 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父母。
- 某些特定遺產保管人或監護人。
- 公共遺產管理人員(public administrator)。
- 債權人。
- 其他人選。
遺產代表人職責
遑論由誰來擔任遺產代表人,只要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或利益衝突,那麼遺產糾紛勢必會引起一場法律上的硬仗。遺產代表人的職責重大,多數時候可以直接掌控逝者的財務,例如:
- 通知所有潛在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公開的遺產相關資訊。
- 取得財產並保護它,直到所有資產都順利分配,並償還所有債務。
- 收集所有資產訊息,例如銀行帳戶存款、人壽保險收益、年金給付、社會福利金等等。
- 檢查保險箱並取出現金和珠寶,轉存遺產帳戶。
- 買賣房產或車輛。
遺產代表人必須值得信賴、有組織性、勤奮有效率,更必須了解自己的責任,保存完整記錄,並與所有相關人員保持溝通。遺產代表人背負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須誠實行事,倘若違反義務,
結論
郭家在美國並無其他親友,郭太太可以考慮委託一位律師,及聘用一位公共遺產管理人員,來擔當遺產代表人的工作。遺囑認證的時間可長達數年,視資產複雜度而論,理應慎選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