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早期把兒子送到美國求學,順道跨國投資,在爾灣高級學區購置了一套房產,方便孩子上下學。可惜郭先生積勞成疾,不到五十歲就面臨斷崖式衰老,
幸好孝順的兒子已長大成人,牽著母親的手,悲愴飛到美國處理對外出租中的房子。然而,母子皆非美國當地居民,郭老當家生前也沒想到在美國設立遺囑或信託,
郭太太打算把遺產繼承權直接留給懂事的兒子。身為未亡配偶,
郭先生在沒有設立美國遺囑或生前信託的情況下去世,除了房產在美國還擁有龐大的銀行帳戶存款,這代表該遺產繼承案件可能需要經過正式的Probate遺產繼承程序,才能進行處分,
加州遺產法第8461條,列出誰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優先名單。與逝者有下列關係的人,可能按列優先順序被任命為管理人:
遑論由誰來擔任遺產代表人,只要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或利益衝突,那麼遺產糾紛勢必會引起一場法律上的硬仗。遺產代表人的職責重大,多數時候可以直接掌控逝者的財務,例如:
遺產代表人必須值得信賴、有組織性、勤奮有效率,更必須了解自己的責任,保存完整記錄,並與所有相關人員保持溝通。遺產代表人背負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須誠實行事,倘若違反義務,
郭家在美國並無其他親友,郭太太可以考慮委託一位律師,及聘用一位公共遺產管理人員,來擔當遺產代表人的工作。遺囑認證的時間可長達數年,視資產複雜度而論,理應慎選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