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王老先生年近八十,這一生辛苦打拼,積累了相當可觀的財富,擁有數棟房產與一間小型企業。他膝下有三名子女,長子王大明雖為家中長子,卻揮霍成性,經常因欠債纏身而向父母伸手借錢。相比之下,次子與小女兒則為人穩重,不僅工作上表現優異,還時常照顧父母的生活起居。
面對這樣的家庭狀況,王老先生內心充滿矛盾。一方面,他希望透過遺囑妥善分配財產,避免子女日後因遺產問題產生糾紛;另一方面,他也擔心,若大兒子繼承太多,這些辛苦得來的財富可能很快化為烏有。如何在公平與實際之間找到平衡,讓他徹夜難眠。本文將討論如何立下合法的遺囑,以及避免特留分侵害
二、我國遺囑方式
根據《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遺囑可依以下五種方式之一進行:1. 自書遺囑
- 方式:由遺囑人親自手寫遺囑全文,並記載年、月、日及簽名。
- 注意事項:
- 若有增減或塗改,需註明改動的部分及字數,並重新簽名。另外,如果用電腦打字,依據現行法院見解,該份遺囑即為無效。
- 特點:不需見證人,操作簡便,但需確保完整性與清晰性。
2. 公證遺囑
- 方式:
- 遺囑人於公證人及兩名以上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
- 公證人負責筆記、宣讀並講解遺囑內容。
- 經遺囑人確認後,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 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可按指印代替,並由公證人記明原因。
- 適用情境:希望以法律專業保障遺囑效力,避免爭議。
3. 密封遺囑
- 方式:
- 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
- 向公證人提出時,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陪同。
- 遺囑人需陳述其為本人遺囑(如非自書,需陳述代書人資訊)。
- 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與陳述內容,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 特點:適合希望內容保密的遺囑人。
4. 代筆遺囑
- 方式:
- 遺囑人在三名以上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
- 見證人之一負責筆記、宣讀並講解。
- 遺囑人確認後,需記載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
- 無法簽名時,可按指印代替。
- 適用情境:遺囑人不便自行書寫時使用。
5. 口授遺囑
- 方式:適用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無法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
- 方法一: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人作成筆記並簽名。
- 方法二: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並錄音,錄音帶密封後由見證人全體簽名。
- 有效性:僅於特殊情況下有效,事後應補辦正式遺囑。
上述遺囑作成方式,各有優缺點,會建議可以先律師擬定所希望的合法遺囑內容,再由公證人進行遺囑公證,確保內容符合實際需求,並且有公證人證明遺囑合法且真實。
三、特留分概念與保障
由於遺囑安排時常遇到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的問題,因此本文以介紹特留分
1. 定義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的制度。即使遺囑內容或遺贈安排侵害了特定繼承人的利益,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以確保其基本的財產權益不被剝奪。
2. 適用範圍與比例
根據《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不同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應繼分的 二分之一。
- 父母:應繼分的 二分之一。
- 配偶:應繼分的 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應繼分的 三分之一。
- 祖父母:應繼分的 三分之一。
3. 特留分的算定方式
根據《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的計算以應繼財產為基礎,並扣除被繼承人的債務。具體公式如下:
特留分 = (應繼財產總額 − 被繼承人債務)× 應繼分 × 特留分比例
例如:
-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 1,000 萬元,債務 200 萬元,配偶應繼分為 50%:
- 應繼財產 = 1,000 萬 − 200 萬 = 800 萬
- 配偶特留分 = 800 萬 × 50% × 50% = 200 萬
4. 特留分的保障措施
根據《民法》第1225條,若遺囑或遺贈的分配導致特留分不足,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主張「扣減權」。受遺贈人若有多位,應按照各自所得遺贈價額的比例進行扣減。
扣減原則:由所有遺贈財產中,按比例扣減至特留分金額滿足為止。
四、結論
經過深思熟慮,王老先生最終決定在律師的協助下,依法律規範起草遺囑內容,並透過公證人完成遺囑的公證程序。這樣的安排,不僅確保遺囑的合法性與效力,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還能妥善分配財產,兼顧每位子女的生活保障與家庭和諧。此外,透過這份周密的遺囑規劃,王老先生成功實現了家族財富的永續傳承,為後代創造了穩固的基礎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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