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 拋棄繼承介紹
二. 辦理拋棄繼承程序、所需文件
三. 拋棄繼承時效限制與逾期補救方法
四. 辦理拋棄繼承注意事項(含拋棄順位表)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當法院同意備查後,該繼承人就再也不具有繼承權。且拋棄繼承後,因為不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所以無須申報遺產稅。
原則上若案件不須補正,從遞狀到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文約莫1~2個月。法院審查的時間,並不會累加計算,如被繼承人1/1號死亡繼承人,3/1號遞狀,法院審查該案件花了兩個月的時間才結案(5/1),超過了死亡後的三個月(4/1)也不影響我們成功拋棄繼承的效力。|拋棄繼承之效力
根據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簡單來說,一旦繼承人辦妥拋棄繼承所有手續,那麼這份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到繼承開始的當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從那刻起就並非遺產繼承人。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本來應辦理拋棄繼承,若因超過期限無法辦理,則請改辦「限定繼承」來保護債權人避免日後被債權人追索。
向法院主動申請限定繼承時,繼承人會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已知的遺產及遺債,法院就的卷宗會留有這些紀錄,方便我們日後向債權人主張(舉證)繼承人根本沒有繼承亡者的遺產,所以相對也不需要以繼承人自己固有財產來幫被繼承人清償債務。
民國98年6月12日時起,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當然之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還是強烈建議如因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又超過三個月,請主動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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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會一併拋棄所有權利嗎?
拋棄繼承並不等於拋棄所有權利!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如下:
原則上拋棄繼承是不可以取消的!拋棄繼承在民法上屬於「單獨法律行為」,拋棄繼承聲請在法院審理的那刻便立即生效,除非可以舉證遭受詐欺、脅迫、非表意人自身過失而做出拋棄繼承的聲請,否則是無法取消、撤銷的!
至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詳細步驟可點選此篇相關文章【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是什麼意思?-全謹代書事務所】進一步帶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