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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說再見(下)--談繼承與分配遺產

2020/10/09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上一篇好好說再見(上)--談遺囑方式,我們談到了預立遺囑的重要性及遺囑方式,這篇來跟大家介紹遺產繼承的幾個法律原則,以及法律上應繼分及特留分的概念,進而幫助大家在生前好好規劃財產,若能搭配完整合法的遺囑,相信可以確保立遺囑人及繼承人的權益,亦能減少紛爭。

繼承原則: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首先作個名詞解釋,死亡者於法律上稱為「被繼承人」;能繼承遺產者則稱為「繼承人」。依照民法這條規定,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所有權利及義務,即所謂「概括繼承」。不過對於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則以所得遺產為範圍負清償責任,採取所謂的「限定責任」
例如,X死亡後留有1000萬存款,並有500萬債務,Y為X的唯一繼承人,Y可主張將遺產中的500萬還給銀行,並繼承剩餘的500萬。Y的財產不會因繼承X的債務而有所影響,革除以往「父債子還」的弊端。

遺產之認定與計算:

要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的全部財產呢? 以往繼承人僅能向國稅局申請「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即可知道所有經過課徵稅捐的財產資料,比方說存款、股票、基金等投資理財,但並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所存確切的財產數額。
所幸自2020年7月1日起,財政部及金管會已整合並建立合作機制,只要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並提出申請(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國稅局即會通報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納稅義務人,藉此可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財產數額,可說是極為便民之措施。至於申請所需之文件可參考這篇:財政部新聞稿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並非全數皆為可分割繼承,必須扣除下列幾個項目後,方屬可分割繼承之遺產:
  1. 債務:
    若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債務,應先以遺產償還債務,方可分割,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因此民法第1156條至1159條即規定繼承人可開具及陳報財產清冊,俾利債權人聲明債權,繼承人於公示催告期限期滿後,應按比例或債權之優先順序清償。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我國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即為法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此時應將夫妻所取得而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計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其差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差額之二分之一。此亦為一債權請求權,被繼承人所留財產需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方可分割或交付遺贈(註1),並以扣除後之遺產數額計算遺產稅,同可達到節稅效果。
  3. 遺贈:
    若遺囑中有載明受遺贈之對象,則必須以「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仍有剩餘」為前提方可接受遺贈,民法第1160條即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試舉一例說明上述扣除項目,讓大家更加清楚計算順序:
A死亡時留有2000萬存款,生前對B負有500萬債務;A之自書遺囑寫明想將遺產中的50萬元捐給C慈善機構。A的配偶為D,D於A死亡時名下財產有1000萬存款而無負債,另A有及一子E、一女F。則A可受分割繼承之財產計算如下:
(1) 應先以A之存款償還對B的債務:2000-500=1500萬元。
(2) 配偶D可獲得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為1500-1000/2=250萬元。
(3)C慈善機構於配偶D剩餘財產請求權受滿足後,始受接受遺贈50萬元。
(4)此時A所剩可分割遺產為:2000-500(清償B債務)-250(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50(C所獲遺贈)=1200萬元。

分配遺產原則:應繼分相關規定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規範了法定繼承人與順序。首先,生存配偶為當然之遺產繼承人,而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由子女與配偶繼承遺產,後順序之親人即無繼承餘地。若被繼承人除配偶外膝下無子,則由第二順序之父母與配偶繼承之。
另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此一規定揭示「應繼分」的概念,也就是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之比例,以上述舉A的案例說明,A過世後可分割之遺產為1200萬元,配偶D、兒子E、女兒F皆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之規定,D與第一順序繼承人E、F可平均繼承A之遺產,每人可繼承遺產即為:1200/3=400萬元。

特留分的概念

法律除了規範應繼分比例外,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益,特別於民法第1223條規範「特留分」之比例,亦即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或遺贈不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藉此達到「尊重被繼承人分配遺產之真意,同時保障法定繼承人可繼承一定比例之遺產」之目的

民法第1223條規範如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至於計算特留分之基準,則依照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依照上述A的案例,因A並無第1173條歸扣之情形,故其遺產扣除債務後:2000-500=1500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A之子女E、F的特留分即為1500*1/3*1/2=250萬元,
配偶D的特留分比例與子女相同,同為250萬元,意即A以遺囑所為之財產分配或遺贈不得侵害D、E、F可各獲得之遺產250萬元。


若特留分被侵害了怎麼辦-->行使扣減權

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所訂之分配遺產方式或遺贈方式侵害了繼承人特留分權例時,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呢?
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這裡可以分兩種類型來說明:
  1. 如果是受遺贈侵害特留分情形,則受侵害之繼承人可向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以填補其特留分不足之數。
  2. 如果是被遺囑人分配財產侵害特留分情形,目前法雖無民文規定,惟實務見解均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使受侵害繼承人向分配較多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依法院見解,扣減權性質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註2)。因此,扣減權利人多半是以起訴書送達扣減義務人為扣減權之行使方式,同時於起訴書內要求依照法律保障之特留分為遺產分割。

不過有時遺產標的物不適合使各繼承人永續共有,例如若是遺產中有不動產,則分割給數繼承人共有,使得共有關係複雜化,反而不利於經濟使用,所以法院有時亦會依遺產中不動產價額,核算特留分不足之數,另以金錢補償方式為之
以上,是茉莉向大家介紹繼承遺產幾個重要觀念,而繼承法在實務上尚有許多爭議問題,例如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類型、遺產分割與共有物處分間之關係等,以後有機會再向各位好好說明囉! 我們下次見。

參考資料

註1: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註2:可參考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207號民事判決
黃國媛律師
黃國媛律師
我是律師,也是一雙兒女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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