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拋棄繼承」? 你知道該如何利用嗎?

2024/01/2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對有特定情況之繼承案件 繼承人常不知是否要申請拋棄繼承

對有特定情況之繼承案件 繼承人常不知是否要申請拋棄繼承

遺產繼承有許多方式,包括法定繼承(應繼分)、遺囑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其中「拋棄繼承」是指將全部遺產全部拋棄,不得享有相關繼承權利。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在在繼承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依法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辦理。繼承人何時應該適用拋棄繼承,相關法律效力為何? 本文透過實例案例與讀者分享。


「拋棄繼承」是什麼?

根據民法規定,所謂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而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拋棄繼承,則是規定在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簡單來說,「拋棄繼承」是指拋棄掉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並需要在拋棄繼承時效須在知悉繼承發生(也就是親人過世時)起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


而一旦拋棄繼承後,由於是拋棄掉繼承的權利,因此往生者的所有的遺產就完全與繼承者無關,連同財產與債務都一起拋棄

另一種與拋棄繼承常拿出來討論的,叫做「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的基本概念,就是當往生者留有債務給繼承人時, 繼承人僅需用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往生者留下的債務,至於其他超過範圍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去償還債務。


事實上,在民國98年以前,繼承人在繼承時是負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往生者所遺留的債務,因此當繼承人發現往生者遺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選擇拋棄繼承,才不會為了償還往生者債務拖垮自己的人生。因此後續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及相關法規條文,將全面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繼承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雖然在限定繼承下,就算往生者債權大於資產,繼承人也不一定需要做拋棄繼承,但是由於仍繼承了債務,繼承人可能還是會因債務而受債權人所擾,或是當處理遺產過程出現瑕疵,會額外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流程甚至訴訟狀況。因此,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選擇哪一種較適合? 還是要根據實際案例而定。


誰能拋棄繼承? 不能不知的拋棄繼承順位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可拋棄其繼承權,換言之,有繼承權的人才可以拋棄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的順位,則立基於《民法》1138條的遺產繼承人,順位如下:

  1. 當然繼承人:配偶
  2.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3.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4.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5.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包括債務以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來分配,且會一直依序往下尋找繼承人,只要前順位的人活著且繼承,後順位的人就沒有機會繼承。拋棄繼承也是採用一樣的方式,當一前順位的人拋棄繼承時,遺產包括債務就會輪到下一個順位的人來繼承。

另一方面,若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僅有部分選擇拋棄繼承,則相同順位之剩餘繼承人將承接拋棄出來的繼承權利,因此在執行拋棄繼承時,通常建議同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申請,避免有所遺漏而沒有達到拋棄繼承之目的。

舉例來說,A先生過世,遺留A太太跟子女B、C,若子女都放棄繼承,則由A太太跟A的父母繼承。若只有子女B放棄繼承,則遺產將由A太太跟子女C繼承。

不同情況下 拋棄繼承之效力

不同情況下 拋棄繼承之效力


拋棄繼承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一、長年失聯前夫去世,妻子與子女是否拋棄繼承?

案例說明:

陳媽媽年輕時與前夫感情不睦,故訴請離婚,多年來獨自扶養二子女。近期收到前夫所積欠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單,因前夫去世而被當成追繳對象。陳媽媽因與前夫多年失聯,早以不相往來,如今收到追繳罰單,心裡氣不過也不想代繳,因此希望能辦理拋棄繼承,擺脫這些莫名其妙的債務。

後續發展:

以陳媽媽角度,確實在心理層面上一定不願意代繳,尤其又是形同陌路的前夫。然而,在不清楚往生者遺產或債務情況下,建議不要貿然選擇拋棄繼承,唯有確定其遺留債務大於資產,才建議繼承人考慮拋棄繼承!

而從未繳交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單,顯示前夫是擁有不動產的。因此後續陳媽媽透過專業人士協助,藉由向地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取得資料,確定前夫遺有數千萬之房產及部分銀行存款,也因此打消了拋棄繼承的念頭,讓前夫的遺產能夠嘉惠到自己及子女。

相關建議:

在決定是否拋棄繼承前,一定要多方確認往生者的遺產及債務狀況,避免因拋棄繼承而喪失了自己應得到之權利。


案例二、子女拋棄繼承,讓媽媽獲得所有遺產

案例說明:

王爸爸有一個美滿的家庭,育有兩個子女且都事業有成。早期王爸爸在外打拚,王媽媽則專心在家扶養子女。當王爸爸去世時,兩位子女體恤媽媽養育之恩,均希望將爸爸遺留的房產留給媽媽以享晚年,因此希望能辦理拋棄繼承,並跟專業人士詢問是否可行?

後續發展:

兩位子女體恤媽媽,希望讓媽媽取得爸爸遺留房產是非常感人的事情。不過,要先了解王爸爸的繼承人順序名單,避免造成美意無法達成的遺憾喔!

在本案例中,王爸爸的父母及祖父母均已去世,且為獨子無兄弟姊妹,因此若王爸爸兩個子女拋棄繼承,其遺產就會全部歸屬於王媽媽。

但是,假設王爸爸有兄弟姊妹仍在世,一旦王爸爸子女拋棄繼承,則繼承順序就會落到其兄弟姊妹,依遺贈稅法規定,王媽媽之應繼分僅有1/2,只能繼承半數房產,而王爸爸的兄弟姊妹則可平分另外1/2,完全失去當初子女拋棄繼承的目的

相關建議:

若發生上述王爸爸有其他順位繼承人存在之情況,如何能達到兩位子女希望的目的呢?

此時建議可用「遺產分割協議」取代「拋棄繼承」。在辦理繼承登記時另外寫好遺產分割協議,兩位子女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指名不繼承分配,由媽媽一人獨得遺產,就能達到原始目的摟!

拋棄繼承前 要先確認繼承順序有誰 避免事與願違

拋棄繼承前 要先確認繼承順序有誰 避免事與願違


相關法條 自己學

  •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結論: 拋棄繼承讓繼承人可以選擇不繼承往生者遺產及負債,避免前人遺留的債務造成後人的負擔。然而一旦申請拋棄繼承,未來就無法反悔。同時,對於想透過拋棄繼承來達到資產傳承特定人之目的,更需要了解繼承流程並與專業人士諮詢,確保能達到期望目的。
各項法律及稅法知識分享 透過自主學習 節稅不求人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