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看美國電影,我不知道這是他們本來的「風俗民情」或「人民共識」?還是只是劇情安排? 就是好人使用稍微一點非法的手段,然後去處理一些壞人和成就利國利民好事。在最後的時候執法單位或者民眾會選擇“睜一眼閉一眼”,或“花言巧語”或“幽默”來掩飾那“不好”的行為,再或者“當作沒看見”、“不知道”! 有時候用「對」不見得做的好事情,而是用「錯」才能把事情做好。那到底何謂「對」到底何謂「錯」? 我常說,「對錯」來自於人,只要是出自於人,就沒有什麼是真的對,什麼真的錯;「對」裡面會包含「錯」,「錯」裡面也會包含「對」。 美國和台灣我想都很重視「人權」,但我的感覺是美國重視人權是針對好人或受害者,對於壞人或加害者人權就稍微會貶低一點。我覺得這樣很好,本來就應該有差別,不是人權就人人一樣多;「做惡之人」本就不應該享有「一般正常人」的人權。 而台灣剛好相反。 情理法—— 這裡說的不是「情感」「道理」「法律」,而是用情感去處理法律的「情理法」。 儘管觀念要求法律要大於感情,鐵面要無私、要公平、要正義,但這個就像在跟小孩子說「做人要誠實」道理是一樣。 其實人類向來都是「情理法」,沒有所謂的真正公平與對錯,符合期待與人心它就是對的,反之就是錯。 而恰恰就是這個「情理法」,善用之可以解套「對錯無定論」,我指的是善用而不是濫用。 當我們在決定是非對錯的時候,或者擁有裁罰是非對錯的權利時候,偶爾容許一些我們“認為的錯”,「容許」帶來“更多的對”。